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城府办发〔201644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口县2016-2017年煤矿关闭退出优化煤炭产业结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城口县2016-2017年煤矿关闭退出优化煤炭产业结构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4月1日

城口县2016-2017年煤矿关闭退出优化

煤炭产业结构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速淘汰煤炭落后产能,进一步调整优化煤炭产业结构,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实现煤炭产业科学、安全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煤矿关闭退出优化煤炭产业结构的通知》(渝府办〔20161 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市委四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围绕**发展战略,积极主动适应煤炭产业新形势、新机遇、新挑战,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综合运用市场、经济、法律、行政手段,牢牢抓住“依法治安、从严治矿”主线,着力淘汰煤炭落后产能,优化煤炭产业结构,加快实现全县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

(二)工作目标。坚持政策导向、奖补激励、依法依规、整体退出的原则,2016全面关闭生产能力在9.0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引导生产能力在9.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主动申请实施关闭。

二、工作步骤

(一)制定方案。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煤矿关闭退出优化煤炭产业结构的通知》(渝府办〔2016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城口县2016-2017年煤矿关闭退出优化煤炭产业结构工作实施方案》。

(二)宣传发动。组织全县煤矿实际控股人及法人代表召开煤矿关闭退出优化煤炭产业结构工作会。县级有关单位和涉煤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媒体、报刊、手机报及“谈心对话”等方式,宣传煤矿关闭退出优化煤炭产业结构的政策和措施,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摸清底数、确保煤矿关闭期间的稳定,鼓励符合关闭条件、扭亏无望的煤矿主动申请关闭。

(三)确定关闭对象。严格按照重庆市政府的要求,对不符合市级煤炭产业政策的煤矿整体退出(生产能力在9.0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一是采取煤矿主动申请关闭的方式确定关闭对象。二是根据煤炭产业政策标准确定关闭对象。

(四)公告关闭名单。对确定关闭退出的煤矿名单向社会公告。

(五)实施关闭。自公告关闭煤矿名单之日起组织实施关闭退出工作。煤矿关闭退出优化煤炭产业结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结合自身职能职责,对照关闭标准逐项落实关闭工作任务,做到现场关闭到位、关闭档案资料完善。同时,关闭煤矿必须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具体要求如下:

1.向县安监(煤管)局、县人力社保局、关闭煤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有效的矿井证照、股东结构证明(股权分配协议)、股东本人的身份证、本矿1-4级工伤职工相关资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工伤等级鉴定报告、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等)复印件各1份,同时提交原件查验。股东本人须在复印件上签字、摁手印,要载明“复印属实”字样。提供股东本人有效的通讯联络方式。与县安监(煤管)局完善提取1-4级工伤职工缴纳后续保险费用的手续。

2.向县安监(煤管)局、县人力社保局、关闭煤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全体股东本人签订的《委托书》(关闭煤矿全体股东能全程参与处理本矿关闭事宜的除外),委托1名专人负责处理煤矿关闭退出相关事宜,明确委托办理的事项、时限(见附件1)。

3.向县安监(煤管)局、关闭煤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矿井关闭时真实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纸质件和电子文档各1份。

4.向县安监(煤管)局、县人力社保局、关闭煤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由全体股东本人签字、摁手印的“《煤矿关闭退出承诺书》”(见附件2)。

5.如实填报并向县安监(煤管)局、县人力社保局、关闭煤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关闭煤矿职工花名册、关闭小煤矿基本情况表等三个基本表格(附件345);提交本矿真实存在的关闭遗留问题(含各类债务)及处理结果的情况报告。

6.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工业广场及厂房处置方案》报关闭煤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人力社保局、县安监(煤管)局备案;依据方案妥善安置职工,处置厂房及工业广场。

7.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3135号)第九十二、九十三条要求,由关闭煤矿按照《煤矿闭坑地质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6)委托具备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组织编写《煤矿闭坑地质报告》。《煤矿闭坑地质报告》应当包括闭坑前的矿井采掘空间分布情况,对可能存在的充水水源、通道、积水量和水位等情况的分析评价,闭坑对邻近生产矿井安全的影响和采取的防治水措施等主要内容。《煤矿闭坑地质报告》(包括图纸资料)报渝东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县安监(煤管)局、县国土房管局备案,抄送相邻煤矿。

8.向县国土房管局申请注(吊)销采矿许可证;向县安监(煤管)局申请注(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县工商局申请注(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9.依法组织职工到具备相应资质的医院进行体检、职业病诊断。根据体检、诊断结果,依法处理。

10.兑现拖欠的职工工资;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妥善遣散并安置从业人员;依法处理职工工伤遗留问题;兑现土地、山林租金;清欠电费、税费、社会债务等。

11.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12.对于关闭过程中出现的其它遗留问题,由关闭煤矿与当事人双方协商或按照法定要求进行处理。

13.按照批准的《回撤矿井设施设备方案》要求,安全、有序撤除井上、下设施设备。

14.申请撤出供电线路并将其出具的撤除供电线路的证明材料报县煤矿关闭退出优化煤炭产业结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15.向县公安机关申请停供、处理火工用品、注销民用爆破器材准用证并将其出具的证明材料报县煤矿关闭退出优化煤炭产业结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16.向县煤矿关闭退出优化煤炭产业结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进行初步验收。

17.煤矿遗留问题处理完毕之后,关闭煤矿要将所有遗留问题处理的依据(复印件)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安监(煤管)局、县人力社保局备案,同时报原件查验。

(六)县人民政府组织验收。

经关闭煤矿申请,县人民政府组织县级有关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对关闭煤矿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见附件7)。验收标准具体如下:

1.依法作出关闭煤矿决定并在县级主要媒体公告;

2.依法注销或吊销关闭矿井的相关证照,并在颁证部门官方网站上公告注(吊)销时间;

3.停止供水、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4.拆除设备,炸毁或封闭填实井筒,填平场地(为确保相邻矿井安全予以保留的井筒和整合后技改矿井需要再利用的井筒除外);

5.矿山环境治理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

6.煤矿从业人员劳动关系得到依法妥善处理。

(七)申请市级复查。县级验收合格后,县煤矿关闭退出优化煤炭产业结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煤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申请复查。市煤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对煤矿关闭工作进行复查,合格后予以批复或出具验收意见。

(八)向市级部门申请划拨煤矿关闭转产奖补资金。依据市煤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复查合格意见向市煤管局、市财政局申请划拨煤矿关闭转产奖补资金。

(九)关闭煤矿申请划拨煤矿关闭转产奖补资金。关闭煤矿处理完毕所有遗留问题后,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划拨煤矿关闭转产奖补资金。

(十)兑现煤矿关闭转产奖补资金。由县财政局直接划拨到关闭煤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再由关闭煤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给关闭煤矿兑现煤矿关闭转产奖补资金,但遗留问题未处理完毕之前不得兑现煤矿关闭转产奖补资金。

三、保障措施

(一)实行关闭转产奖补。

1.兑现市级奖补资金。依据《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关闭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4510号),按照600万元/矿的标准,兑现煤矿关闭转产奖补资金。

2.县级财政给予奖补。凡在20169月底前自愿关闭退出的煤矿,县级财政给予200万元/矿的补助。20169月底后关闭的煤矿,一律不予县级财政补助。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奖励:因资源枯竭关闭的煤矿;生产能力9万吨/年以下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发生3次及以上一般事故而关闭的煤矿;被确定为关闭对象,经公告后仍擅自组织生产,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煤矿;瞒报事故或事故发生后业主(矿长)逃逸的煤矿。

(二)停止复工复产。2016年,煤矿一律不再复工复产。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坚决查处煤矿关闭退出期间继续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对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惩。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关闭煤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通过采取乡镇、村、社、户、矿联动的方式,实时掌握关闭矿井动态,加强关闭期间的安全监管。

(三)足额安排工作经费。封闭井筒、喷绘井筒标识、编制方案、煤矿关闭期间的安全监管、应急处置、现场办公、组织验收等关闭煤矿的工作经费由县财政统一安排,各煤矿关闭退出优化煤炭产业结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据实向县政府申请煤矿关闭工作经费,报县政府审定、拨付。

(四)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含2015年已关闭的煤矿)。一是对已参保的1-4级工伤职工须续交的保险费用由县安监局依据标准测算后从煤矿关闭转产奖补资金中足额提取,按月为职工缴纳。二是职工劳动经济补偿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250号)确定的工资标准执行。三是县级有关部门认真清理、核实,免除关闭煤矿因欠缴各类税费所产生的滞纳金(强制性关闭的除外)。四是实施破产进行关闭退出的煤矿,关闭煤矿免缴其破产清算工作经费。

(五)配套煤炭产业转产升级扶持优惠政策。县属相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引导关闭煤矿发展绿色、环保的替代产业,配套煤炭产业转型升级的优惠扶持政策,在征地、税收、扶贫、微型企业申办、融资、职业培训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想方设法把企业留在本地,继续为当地服务。

(六)严格执行市级扶持政策。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针对煤矿关闭退出在地质灾害治理、矿区土地复垦和职工就业安置、转产扶持、工伤职工处置、精准扶贫等方面的配套扶持政策措施,稳步推进煤矿关闭退出。

四、责任分工

县人民政府成立煤矿关闭退出优化煤炭产业结构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安监(煤管)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安监(煤管)局、县政府法制办、县信访办、县财政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公安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国土房管局、县民政局、县扶贫办、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涉煤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全面落实煤矿关闭退出优化煤炭产业结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安监(煤管)局,由县安监(煤管)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一)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实施煤矿关闭退出优化煤炭产业结构工作。指导、督促县级相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出台煤炭产业转型升级的优惠政策。

(二)县安监(煤管)局负责指导、协调煤矿关闭工作,督促关闭煤矿按照关闭矿井的标准和措施落实关闭任务,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相应工作;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联系,组织召开联席工作会议,积极协助各成员单位开展相应工作;搞好煤矿关闭退出的信息收集、调度、汇报工作;统筹、协调、处理煤矿关闭过程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特别重大事项报县政府研究。向市煤监局转报注(吊)销关闭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关闭煤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督促、指导。

(三)县政府法制办负责煤矿关闭退出法律咨询、指导。

(四)县信访办负责做好关闭煤矿信访接待和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督促属地、属事责任单位加强重点人员稳控工作。

(五)县财政局负责管理、监督煤矿关闭转产奖补资金。

(六)县经济信息委负责指导、督促国网城口分公司停止对关闭煤矿供电,及时纠正向非法煤矿供电行为;出具停止供电的证明材料。

(七)县公安局负责停止供应关闭煤矿的民爆物品,按规定处理民爆物品,注销民用爆破器材准用证;维护关闭煤矿工作秩序;出具停供并处理民爆物品、注销民用爆破器材准用证的证明材料。

(八)县人力社保局负责指导关闭煤矿编制《职工安置方案》,督促关闭煤矿搞好职工安置工作;督促关闭煤矿处理好职工的社会保险问题(如:养老、工伤、医疗等保险费用缴纳及报停)及工伤遗留问题;指导、督促关闭煤矿与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妥善处理劳务纠纷问题;对关闭煤矿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再就业安置等工作。向市人力社保局争取职工工伤等相关优惠政策。

(九)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核定煤矿开采范围内的剩余储量,确定资源枯竭和接近枯竭矿井名单;依法暂扣关闭煤矿的采矿许可证,对决定实施关闭的煤矿及时申请市国土房管局依法吊(注)销采矿许可证;清理退还关闭煤矿的剩余采矿权价款;指导、督促关闭煤矿编制《闭坑地质报告》及完成《闭坑地质报告》的评审和备案工作。为煤矿转型升级在土地使用、资源配置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十)县工商局负责依法注(吊)销关闭煤矿的工商营业执照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十一)县扶贫办负责做好关闭煤矿困难职工的精准扶贫工作。

(十二)县民政局负责对2016-2017年关闭的煤矿工伤(含职业病)职工进行救助。

(十三)县国税局、县地税局负责落实关闭煤矿所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煤矿企业关闭退出负担。

(十四)关闭煤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以下工作:

1.制定煤矿关闭退出期间及关闭后的《安全监管方案》,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安排人员加强对关闭煤矿实行“一对一”监管,防止死灰复燃;《安全监管方案》报煤矿关闭退出优化煤炭产业结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安监局)备案。

2.制定、贯彻落实《封闭关闭煤矿入井通道及硐式炸药库出、入库通道的施工安全管理措施》及《处突应急预案》。

3.对关闭煤矿所有通往井下的通道(含矿区范围内废弃的井筒)和硐式炸药库入、出库通道采用钢筋混凝土进行封闭,墙体四周必须与井筒接实。

4.喷绘封闭标识。标识包括:关闭矿井或硐口名称(xxx煤矿主平硐、中平硐、回风平硐;xxx煤矿炸药库入口、出口)、显示城口县人民政府某年某月某日关闭字样、监管单位(城口县xx乡或镇人民政府)、监管责任人(姓名)、举报电话(乡或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座机号码);收集封闭井口前后、拆除设施设备(地面设施设备:包括主要通风机、压风机房、煤仓、配电房、变压器等)前后的对比照片报煤矿关闭退出优化煤炭产业结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5.关闭煤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是煤矿关闭退出的责任主体,要组成工作组,针对煤矿关闭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和出现的矛盾做好政策宣传、劝导解释工作,逐个、迅速化解矛盾纠纷。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关闭煤矿的相关工作,切实做好辖区内关闭煤矿的信息收集、维稳工作,妥善处理煤矿关闭遗留问题。

6.划拨、兑现煤矿关闭转产奖补资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县煤矿关闭退出优化煤炭产业结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把煤矿关闭退出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来落实,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加大工作力度,精心组织实施,密切协作配合,形成攻坚合力,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社会稳定。坚持一手抓关闭退出、一手抓维护稳定,千方百计化解矛盾,确保社会安全稳定。各有关单位及涉煤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做好关闭煤矿来访人员解释工作,宣传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县公安局要对无理取闹或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人员严格执法;县人力社保局要打击非法用工,加大力度支持关闭煤矿职工的培训和再就业等工作;县信访办要加大对关闭煤矿职工的思想疏导力度,切实做好稳定维护工作。

(三)坚持原则、守住底线、用好资金。关闭煤矿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前,绝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将煤矿关闭转产奖补资金划拨给关闭煤矿。守住煤矿关闭转产奖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的底线,严禁挪作他用;同时要管好、用好资金。

(四)加强督查检查,严格考核奖惩。各成员单位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煤矿关闭任务按时完成。对工作不力的单位或个人严格追究责任。


附件:1.授权委托书

2.煤矿关闭退出承诺书

3年重庆市煤矿关闭基本情况汇总表

4(关闭)煤矿职工花名册

5(关闭)煤矿基本情况表

6.煤矿闭坑地质报告编写提纲

7.重庆市煤矿关闭退出区县验收表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委托单位:XXX煤矿

股东本人签字(摁手印):


委托事项: 处理XXXX天保煤矿关闭退出相关事宜

委托权限: 全权代表xxx煤矿处理煤矿关闭退出相关事宜 委托时限:自日起至日止。

备 注: 本委托书一式份,签字生效。


委托单位盖章:

被委托人签名:

被委托人电话:

委 托 日 期:


附:1.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联系电话


附件2


煤矿关闭退出承诺书


城口县人民政府: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煤矿关闭退出优化煤炭产业结构的通知》(渝府办〔20161号)、《城口县2016-2017年煤矿关闭退出优化煤炭产业结构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经本矿全体股东共同研究决定,就关闭退出工作作出如下承诺:

(一)自愿申请于2016年关闭退出并严格按照《城口县2016-2017年煤矿关闭退出优化煤炭产业结构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完成本矿关闭退出的相关工作。

(二)关闭退出期间,如安排人员从事回撤设施设备等作业活动,自愿交纳安全保证金。

(三)如在2016年发生安全事故,本矿自愿放弃重庆市、城口县两级政府配套的煤矿关闭退出转产奖补资金,本矿交纳的安全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自愿进入关闭程序。

(四)服从监管,未经批准绝不擅自从事井下作业。

(五)凡出现不服从监管指令或被查实隐患较为严重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立即停止作业,无条件进入关闭程序。

(六)如经批准从事回撤井下设施设备等工作,本矿在日前主动停止一切井下作业,自

日起,自愿进入关闭程序。

(七)对于以上承诺,本矿自觉遵守,如有违反,责任自负。


全体股东签名(摁指印):


煤矿(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年重庆市煤矿关闭基本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序号

企业

名称

所属

所在区县

经济

签订劳动合同职工(人)

淘汰生产能力

实施关闭年月

关闭费用支出

(万元)

备注

行业

类型

单位

产量

总计

其中: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说明:1.经济类型:国有、私营、个体、集体、外资、其他等。2.有关财务数据以企业申报计划时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为准。


附件4

(关闭)煤矿职工花名册

关闭企业名称: 填报日期:

序号

姓名

身份

证号

性别

年龄

参加工作时间

在本企业工作年限(年)

签订本期劳动合同时间

合同

期限(年)

备注












































































































































































附件5

关闭)煤矿基本情况表

填报时间: 审核部门或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序号

项 目

计量单位

内容

序号

项 目

计量单位

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关闭实施情况



1

企业名称



19

企业关闭年月



2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20

有关生产经营证照是否注销



3

企业通信地址



21

资产处置和清算是否完成



4

企业建立年月



22

职工是否解除劳动合同



5

企业经济类型



23

新闻媒体公告时间和名称



6

所属行业



24

关闭支出费用



7

主要产品



25

其中: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8

年生产能力



26

关闭上一年所在地级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元/年


9

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职工人数


27

职工在本企业工作的平均年限


10

企业资产总额

万元






11

企业负债总额

万元






12

其中:金融机构贷款本息余额

万元






13

所有者权益

万元






14

年销售收入

万元






15

利润总额

万元






16

已缴各种税费

万元






17

其中:税金

万元






18

关闭原因







说明:1.经济类型:国有、私营、个体、集体、外资、其他等。2.有关财务数据以企业申报计划时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为准。

附件6

煤矿闭坑地质报告编写提纲

1 概况

1.1闭坑原因和报告编写依据

1.2 煤矿位置、交通、范围、自然地理、四邻关系

1.3 煤矿矿业权设置及沿革情况等

1.4 煤矿地质勘查简述

历次地质勘查工作的时间、勘查单位、主要工作量、资源/储量估算方法和结果。

1.5 煤矿开采简述

煤矿设计时间、设计单位、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生产管理、采出资源总量等。

2 煤矿地质简述

2.1 煤矿地质勘查及其质量评述

地质勘查方法、网度,采掘揭露、地质编录、井下探测等工程及质量评述。

2.2 煤矿地质特征

区域地层,煤矿地层、含煤地层、煤层,所处大地构造单元和区域构造特征。

2.3 煤矿开采地质条件

地质构造、瓦斯、水文地质、老空区、工程地质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煤矿发生的地质灾害及其主要原因等。

2.4 煤岩煤质

煤岩特征、煤质特征、煤种、煤的风氧化及工业用途等。

F.2.5资源/储量估算及其质量评述

煤矿生产过程中累计探明新增(或减少)资源/储量及其品位等。

3 煤矿开采和资源利用

3.1 设计开采的资源/储量、开拓方式、开拓系统、开采方法,历年采掘工程量、历年采出资源量、回采率等

3.2 损失量(包括正常和非正常损失)、损失率,批准非正常损失量的机构、批准理由等

3.3 资源/储量注销概况,剩余资源/储量及其分布、剩余原因

3.4 对共(伴)生矿产的综合开采、利用情况

3.5 通过煤矿生产地质工作对地质情况的新认识、新发现,影响煤矿开采的主要地质问题

4 探采对比

4.1 探采对比

地层、构造、煤层、煤质、瓦斯、水文和资源/储量等。

4.2 勘查方法、手段,勘查工程间距,勘探类型及其确定的合理性等

4.3 勘探储量的可靠性系数、有效利用系数,矿井回采率

4.4 资源/储量估算方法评述

5 环境影响评估

5.1 地下水疏干范围、水位及其恢复程度等

5.2 开采区地质环境变化,煤层顶板垮落带及裂缝带高度,地面开裂、沉陷、滑坡、坍塌等变形破坏范围及程度,露天采场及其边坡崩落范围等

5.3 水体污染及其自净情况等

5.4 废弃物堆放情况及处理等

6 结语

6.1 煤矿生产的经济、社会效益

6.2 煤矿闭坑资源/储量的核销结论及闭坑依据

6.3 剩余资源/储量的处理建议、废矿坑利用建议、环境及地质灾害治理建议等

7 附图

7.1 煤矿交通位置图

7.2 煤矿地形地质图

7.3 地层综合柱状图

7.4 煤矿地质构造纲要图

7.5 煤矿煤(岩)层对比图

7.6 煤矿地质剖面图

7.7 煤矿水平地质切面图

7.8 煤层底板等高线和资源/储量估算图(急倾斜煤层加绘立面投影图)

7.9 井上下对照图

7.10 采掘(剥)工程平面图

7.11 工业广场平面图

7.12 井筒及有代表性的石门、主要巷道地质素描剖面图

7.13 其他必要图件

8附表

8.1 钻孔坐标及综合成果表

8.2 资源/储量估算基础表及汇总表

8.3 瓦斯参数测试成果表

8.4 抽水试验成果表

8.5 水质分析成果表

8.6 煤矿涌水量统计表

8.7 河流、水井及地下水长期观测资料表

8.8 岩石力学试验成果表

8.9 土样分析成果表

8.10 钻孔测斜成果表

8.11 其他有关成果表

附件7

重庆市煤矿关闭退出区县验收表

煤矿名称: 验收时间:

项目

验收内容

验收结果

合格

不合格

关闭

情况

地方政府作出关闭煤矿决定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



注销或吊销相关证照,注(吊)销时间在颁证部门官方网站上公告



停供并处理爆炸物品



停止供电、拆除供电线路、设施



停止矿井生产供水



拆除矿井生产设备、设施



封闭填实或炸毁矿井井筒



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完善关闭煤矿安全监管标识



区县

部门

验收

人员

县安监局(煤管局)验收人


县公安局验收人


县国土房管局验收人


县工商局验收人


县人力社保局验收人


县经信委验收人


关闭煤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验收人


城口县人民政府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41日印发



城口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