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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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城府办发〔201689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口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城口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日

城口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风险,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促进我县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根据《重庆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6〕9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落实《实施方案》要求,规范我县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切实防范和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

二、整治内容

本次专项整治对象为在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登记注册,从事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等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重点整治以下内容:

(一)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二)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三)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四)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三、整治措施

(一)严格准入管理。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况采取整治措施。

(二)强化资金监测。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三)建立举报和奖励制度。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通过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平台、“信用中国”网站及我市、县非法集资举报平台等多渠道举报,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并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

(四)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

(五)加强内控管理。由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应当对机构自身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清理排查,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金融管理部门在分领域整治中,应对其监管的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六)用好技术手段。利用互联网思维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清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防护服务。

四、工作机制

(一)加强县级统筹。

1.成立城口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县委宣传部、县金融办、县政府法制办、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城乡建委、县商务局、县公安局、县国土房管局、县信访办、县网信办、县法院、县检察院、人行城口支行、县银监办、县工商局等部门和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由县金融办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统筹专项整治工作;审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各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分解落实责任;协调、研究重大事项和处置措施;督促县级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评估和验收。

(二)明确职责分工。

各牵头单位要在本方案的总体框架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细化职责分工,倒排时间节点;多渠道收集机构信息,确定摸底排查名单,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协调下,统一组织开展摸底排查,对摸底排查数据进行核实确认,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建立机构档案;提出分类处置意见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形成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报告并报领导小组;加强信息报送,注重协调沟通,重大事项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县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专项整治工作。县工商局按照各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提供相应机构在市场准入环节的有关信息。县城乡建委、县国土房管局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县委宣传部、县网信办牵头负责互联网金融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犯罪问题依法查处,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县信访办负责信访人相关信访诉求事项的接待受理工作。县财政局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经费保障。县发展改革委、县商务局、县外经贸委、县财政局、县政府法制办、县法院、县检察院等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五、工作步骤

(一)部署动员(2016年6月5日前)。

审议城口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报市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研究部署专项整治工作。

(二)摸底排查(2016年6月5—30日)。

各牵头单位根据方案要求,开展摸底排查。对于跨区域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要加强与其他区县单位合作,互通汇总排查情况。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各牵头单位可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取得证据。证据可能灭失或事后难以提取的,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对于涉及资金量大、人数较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或短时间内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一经发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马上报告相关部门。综合采取公告确认、电话联系、现场勘查、高管约谈等方式对从业机构数据进行核实,并要求机构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等对核实后的信息进行确认,实现“一户一档”。

(三)甄别分类(2016年7月1—20日)。

各牵头单位根据摸底排查情况对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进行完善,根据风险程度、违法违规性质和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大小等因素,对各机构认真甄别,形成分类处置意见。

(四)清理整顿(2016年7月21日至11月20日)。

各牵头单位对牵头领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并监督从业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专项整治不改变、不替代非法集资和非法交易场所的现行处置制度安排。在清理整顿过程中,公安部门要注意做好防逃、控赃、追赃和挽损工作,宣传部门要注意做好舆情监控和舆论引导工作,信访部门要注意做好维稳工作,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五)验收总结(2016年11月21日至2017年1月31日)。

各牵头单位对各领域清理整顿情况进行总结后报县金融办,由县金融办汇总,报送市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按照边整边改、标本兼治的思路,以本次专项整治为契机,坚持问题导向,抓紧推动长效机制建设。加强政策解读,以案说法,教育警示,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对外宣传要审慎适度,主动适时、统一口径、有针对性地回应投资人关切和诉求,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引导投资人合理合法反映诉求,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统筹做好人、财、物等方面的保障,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完成。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3日印发





城口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