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城府办发〔2016〕122号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城口县2016-2017年度贫困户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已经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3日
城口县2016-2017年度贫困户农村危房改造
实施方案
为限时打赢全县脱贫攻坚战,切实解决我县农村困难群众危险住房问题,根据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委关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切实消除建卡贫困户农房安全隐患、完善居住功能、提升农村整体形象为目标,以农民新村为载体,以拆除新建、排危加固为主要形式,全面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切实解决建卡贫困户“住房改造难”问题
二、改造原则
(一)政府主导。乡镇(街道)是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大力宣传发动,积极搭建平台,引导广大农民积极参与,做到危改政策让农户家喻户晓。
(二)农民自愿。农民是农村危房改造的实施主体,要充分尊重农户的意愿,调动农户自行投资改造房屋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安全经济。坚持把农房住用安全放在第一位,按照“拆除新建、排危加固”的方式建设和改造。将农房改造与农民新村建设有机结合,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对相对分散、经鉴定为D级的农村危房,原则上不再就地改造,就近迁建到相对集中农民新村建设;对符合村规划的聚居点,D级危房按规划就地拆除重建,C级危房采取“主体排危、综合改造”的系统模式,将其改造成为农民新村;鼓励农户到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集中建设。
(四)先建后补。实行“先改造、后补助”的原则。根据改造工程量,明确标准,按户兑现补助。各乡镇(街道)现存的贫困户C、D 级危房改造完毕经乡镇(街道)验收后,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城乡建委、县政府督查室等相关部门抽查验收确认后,由县财政局直接将县级以上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账户直补到危改农户。
三、实施内容
(一)明确对象。各乡镇(街道)根据《城口县2016-2017年建卡贫困户农村危房改造计划》(附件1)指标,解决我县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危房问题,坚持“两最一控”(“两最”:对最困难群众、最危险房屋优先进行改造,“一控”:在满足最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的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确定改造对象。
补助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原则上按照C级危房7500元/户,D级危房21000元/户的市级以上补助标准进行补助,市上对补助资金若有调整,县上将及时通知各乡镇(街道)。
任务安排。根据全县脱贫攻坚的实际情况,2016-2017年我县拟改造建卡贫困户农村危房改造3208户,其中C级1048户,D级2160户(详见附件1)。
改造方式
D 级危房通过拆除新建达到居住安全的目的(无房户新建房屋不能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D级危房可加固的要优先选择修缮加固,其次才是拆除重建。
C级危房重点解决房屋结构隐患,通过结构加固、整治修缮等方式排危加固,满足基本居住安全和要求。
四、实施步骤
从2016年1月开始启动,必须在2016年底前完成2016年脱贫的建卡贫困户危房改造任务,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县建卡贫困危房改造。超出县上下达农村危房改造指标原则由乡镇(街道)整合其他项目资金自行解决。
(一)准备阶段(2016年1月— 2016年7月)
1.宣传发动。乡镇(街道)制定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对确定纳入改造范围的农户,加强政策宣传,宣传农村危房改造的好处和实惠,做到家喻户晓,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主动参与的积极性,并把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明白卡免费发放到每一个农户。
2.确定对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街道)审核(必须为建卡贫困户)、县级审批等认定程序,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定。(录入《全国农村住房信息系统》中的危房户已经核通过,为加快全县脱贫攻坚进程,我县2016-2017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在乡镇(街道)审核后,乡镇(街道)不再报县级审批,年底县级相关部门验收确认时一并履行审批手续)。
3.落实“四定”。乡镇(街道)全面落实“四定”要求,即对本辖区农村危房改造“定时、定点、定方案、定措施”。
(二)实施阶段(2016年1月—2017年12月)
1.实施方式。贫困户C、D级危房的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但须严格按照乡镇(街道)要求的图集或方案进行排危加固或拆除新建。
2.建材审核。各乡镇(街道)负责从严把好建材质量关、价格关,不得使用低价伪劣的建筑材料。
3.系统录入。各乡镇(街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及时按年度任务(另文通知)足额录入农村危房改造农户信息档案(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网站为http://wfgz.mohurd.gov.cn)。
(三)验收阶段(2016年12月和2017年12月)
1.乡镇(街道)验收。乡镇(街道)验收时,应逐户对年度贫困户危房改造进行验收、拍照,填写《城口县农村危房改造乡镇(街道)验收表》(附件4)。各乡镇(街道)将《城口县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表》(附件2)、《城口县农村危房改造花名册》(附件3公示照片)、《城口县农村危房改造乡镇(街道)验收表》(附件4)、《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表》(见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等按顺序装订成“一户一档”,“一户一档”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城口县农村危房改造乡镇(街道)验收汇总表》(附件6)送县城乡建委进行资料审查,原件资料留存乡镇(街道)存档。
2.县级确认。按市上下达的年度指标任务分别于2016年12月和2017年12月分两次进行县级抽查验收确认。县城乡建委负责审查乡镇(街道)“一户一档”材料,档案资料不合格的,不予进行现场验收确认。对申报验收确认材料合格的,县城乡建委函告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及时组织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城乡建委、县政府督查室等有关部门现场验收,验收确认结果作为市城乡建委验收抽查验收的基础。
3.补助方式。乡镇(街道)在确保完成年度贫困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的前提下,根据辖区情况、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改造危房户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分类制定补助标准,排危加固C级危房县级以上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不超过市上确定的标准,拆除新建或修缮加固D级危房县级以上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不超过市上确定的标准。同时各乡镇(街道)要积极配套相关资金和发动危房户自筹资金或投工投劳,弥补改造资金不足。项目验收确认后,县财政局按照县城乡建委提供的补助花名册原则上C级危房不高于市上确定的标准,D级危房不高于市上确定的标准通过“一卡通”将县级以上农村危房补助资金直补给危改农户,乡镇(街道)收集危改户身份证复印件报县城乡建委,县城乡建委将补助花名册和身份证复印件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委托银行统一办理银行卡,银行再委托乡镇(街道)统一代发银行卡。
4.全面总结考核。各乡镇(街道)实施的危房改造经验收合格后形成2016年度和2017年度书面总结分别于2016年 12月30日和2017年12月30日前报县城乡建委,县城乡建委汇总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县政府和市城乡建委。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县城乡建委牵头指导全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全县贫困户农村危房改造验收确认工作。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政府督查室要全力配合做好抽查验收确认和拨款工作。凡有年度改造任务的乡镇(街道)是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组织强有力的工作班子,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扎实抓好该项工作。
(二)技术服务。县城乡建委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全县农村危房改造技术指导工作,组织成立技术保障组,深入乡镇(街道)、村(社区)配合政策宣传并负责提供技术指导。
(三)质量安全。各乡镇(街道)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农村危房改造的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严格材料、质量、安全、成本、进度和效果控制。
(四)资金管理。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补助资金视同救灾资金、扶贫资金对待,各乡镇(街道)不得挪作他用,务必做到专款专用,务必精打细算,节约开支,力争以最小的投入办出最好的实事。县政府督查室、县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开展专项审计。
(五)资料完善。各乡镇(街道)要落实专人负责一户一档的农村危房改造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档案包括:《城口县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表》(附件2)、《城口县农村危房改造花名册》(附件3)、《城口县农村危房改造乡镇(街道)验收表》(附件4)、《城口县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县级验收确认表》(附件5)、《城口县农村危房改造乡镇(街道)验收汇总表》(附件6)及《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表》(见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从2016年8月起,各乡镇(街道)于每月底通过QQ邮箱(QQ号:247107681)将本乡镇(街道)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进度情况报送县城乡建委村镇建设管理科以便及时汇总上报。
(六)严格督查考核。县委、县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2016年、2017度对各乡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综合目标考核以及对乡镇(街道)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县政府督查室、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督促检查,通报进展情况。
附件:1.城口县2016-2017年建卡贫困户农村危房改造计划表
2.城口县 年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表
3.城口县 年农村危房改造花名册
4.城口县 年农村危房改造乡镇(街道)验收表申请表
5.城口县 年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县级验收确认表
6.城口县 年农村危房改造乡镇(街道)验收汇总表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