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城府办发〔2016〕178号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参保筹资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162号)、《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社会保障精准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城府办发〔2015〕203号)和城口县扶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贫困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享受政府资助对象进行摸底核查的通知》(城扶组办发〔2015〕32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县2017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按照国家和重庆市人民政府的要求,2017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总体参保目标任务以各参保统筹区上一年度户籍人口为计算基数,最低参保率必须达95%以上,常住人口及各类享受政府资助人员参保率必须达到100%。
二、基本原则
2017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将全面落实户籍地参保原则,即参保居民集中参保时到本人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申报缴费。参保筹资工作应坚持尊重群众意愿,不强行摊派的原则;坚持常住我县的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选择同一档次参保,家庭成员不得部分参加的原则。
对本市户籍居民,其家庭成员中有在市内跨区县(自治县)异地居住的,应在其户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以家庭为单位选择同一档次参保缴费;对举家外出在市内跨区县(自治县)异地居住的,可委托他人在其户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参保缴费,也可以在居住地区县(自治县)以家庭为单位选择同一档次办理参保缴费。
三、筹资标准
(一)参加一档的,个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40元。
(二)参加二档的,个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50元。
四、门诊定额
2017年,城乡居民的普通门诊定额包干标准为80元/人;参保居民在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对已经定点的,限额报销100元/人,未定点的限额报销60元/人;统筹标准为60元/人,由协议的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拨付医疗机构。
五、政府资助的参保范围及标准
(一)民政救助对象资助范围及标准。我县民政救助范围为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包括城镇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属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人员、城乡孤儿(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对象按一档全额资助,自愿参加二档的按一档资助;在乡老复员军人按二档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城乡重度残疾人参加一档的按110元资助、自愿参加二档的按100元资助;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包括城镇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参加一档的按80元标准资助,自愿参加二档的按100元资助。超过资助标准的个人应缴参保费用由救助对象自付。
民政救助对象和救助人员类别信息由县民政局维护进“城乡居民养老及医疗保险市级集中软件系统”,在本年筹资期内不得变化,民政救助对象和类别的确认以“城乡居民养老及医疗保险市级集中软件系统”的数据为准。
(二)计生奖励扶助对象资助标准。计生奖励扶助对象的资助标准仍按渝人口计生委发〔2007〕42号和城人口计生委发〔2007〕33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残疾家庭居民参加一档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额由政府补助;享受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家庭居民参加一档的,个人承担缴费部分的20%,政府补贴80%;独女户家庭居民参加一档的,个人承担缴费部分的30%,政府补贴70%;双女户家庭居民参加一档的,个人承担缴费部分的50%,政府补贴50%。以上人员参加二档的按一档标准资助。
资助对象的确认以乡镇(街道)计生台账为准。
(三)残联救助对象资助标准。根据《中共城口县委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城委发〔2009〕18号)等相关规定,农村和城镇三、四级残疾人员参加一档的,每人每年资助110元。参加二档的补助标准与一档一致。
残疾对象及伤残等级以县残联颁发的第二代残疾证为准。
(四)贫困人口资助标准。根据《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社会保障精准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城府办发〔2015〕203号)和《城口县扶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贫困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享受政府资助对象进行摸底核查的通知》城扶组办发〔2015〕32号规定执行。
1. 资助对象。
(1)2015年扶贫开发动态调整结束后系统内保留人员。
(2)2015年动态调整已脱贫的贫困人口,但不包括因认定不精准直接退出的贫困人口,即:户籍已不在本县的农户;全家外出一年以上的农户;三年内在城镇购买商品房,因灾重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重建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农户;家庭拥有或使用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及拥有大型农机具(赠与除外)的农户;家庭成员中有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干部职工的农户;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农户;家庭成员有企业股东的农户;长期雇用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
(3)在2015年扶贫开发动态调整过程中,符合建卡贫困户条件而因指标限制未录入系统并由乡镇纳入台账管理的贫困人口。
2. 资助标准。
(1)资助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在乡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由政府筹资按二档标准(350元)资助参保。
(2)资助对象中的计生奖扶对象(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残疾家庭居民、享受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家庭居民、独女户家庭居民、双女户家庭居民),由政府筹资按二档标准(350元)资助参保。
(3)其余贫困对象由政府筹资按一档标准(140元)资助参保。
六、时间安排
根据有关要求,2017年的筹资工作时间安排如下:
(一)2016年12月20日前,完成信息收集、核对、录入、费用征收及特殊参保对象的身份核实和乡镇(街道)核定等工作。
(二)2016年12月20日—12月25日,各乡镇(街道)将征收的城乡居民个人参保基金解缴到县财政专户,并与县社会保险局就本乡镇(街道)参保人员信息、缴费情况等进行核对,同时向县社会保险局报送相关资料。县民政局、县残联和县卫生计生委将各自负担的政府资助费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统一划拨到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财政专户。
(三)2016年12月26日—12月31日,县社会保险局审核汇总数据信息,与财政等部门核对资金征缴情况。根据各乡镇(街道)任务完成情况上报市社保局分别开通2017年网络报账系统,确保2017年1月1日起全县城乡居民能够正常报账(实时结算)。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对筹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详细可行的工作方案,充分发挥村(社区)干部在筹资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做到定目标、定人员、定进度、定责任,确保圆满完成参保筹资任务。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要加大居民医保筹资工作的宣传力度,丰富宣传途径,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深入细致地开展宣传工作。特别要加强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参保及待遇政策变化、县委县政府对特殊困难群体给予参保资助等政策的宣传,使广大群众真正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体会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引导其自愿参保。
(三)加强协调配合。各乡镇(街道)和县属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县财政局要提前为乡镇(街道)安装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并进行操作培训、让乡镇(街道)经办人员能正确使用和管理“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收费专用票据”机打票以及“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收费定额收据”,确保筹资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加强对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确保群众个人参合资金按规定及时进入财政专户。县民政局、县残联、县卫生计生委、县扶贫办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会同各乡镇(街道)做好各类资助对象的摸底核查工作,并负责提供资助花名册。县社会保险局要适时指导开展业务培训和政策解读,确保政策标准统一、口径一致。
(四)严格规范操作。一是要按规定严格管理、使用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专用票据。二是要认真、准确填写和录入参保人员信息。必须依据户口簿人员信息填写参合人员登记表,详实填写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等内容,在人员录入、信息核对工作上要做到细之又细、慎之又慎,确保参保人员能正常制作和使用社会保障卡。三是对民政、残联和计划生育、贫困人口资助对象等特殊群体人员绝对不能遗漏,必须保证100%参保。在录入其信息时必须准确选择相应的家庭类别和人员类别,避免参保人无法获得医疗保险待遇等问题。四是对未按时参保缴费造成不能正常开通报账系统而影响参保人利益的,其责任由出现问题环节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承担。
(五)强化督促检查。参保筹资工作开始后,各乡镇(街道)要坚持每周向县社会保险局报告筹资工作进展情况。县社会保险局要及时收集汇总筹资进展情况报县政府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要对此项工作开展专项督查,发现工作推动不力和严重违纪违规等问题,要及时报相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件:1.城口县2017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任务分配表
2.城口县2017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人员参保政府资助标准表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