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城府办发〔2017〕192号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口县违法建筑整治工作
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城口县查处在建违法建筑工作规程》等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0日
城口县查处在建违法建筑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有效查处在建违法建筑,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和《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县域内查处在建违法建筑,适用本规程。
在建违法建筑是指未经用地或规划许可擅自修建、尚未完工的,或者擅自改变用地或规划许可及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建(构)筑物。
第三条村(居)民委员会应每日开展巡查工作,做好巡查日志。村(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是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对物业管理范围内建设活动的监管,重点对正在装修的房屋违章建设等每日开展跟踪检查,做好详细记录。
第四条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在建违法建筑应当及时劝阻,并在当日内同时报告县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指挥办)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指挥办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做好记录。
第五条县指挥办对发现的在建违法建筑应当在1日内组织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属在建违法建筑的应当及时通过拍照或摄像保留证据,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有条件的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同时核发《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自行消除在建违法建筑。
通知当事人到场的,应做好通知其到场的记录;当事人拒绝签字配合的,可以将行政执法文书张贴在当事人住所或者违法建筑现场,由有关基层组织或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或者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佐证。
无法确定当事人的,应当在违法建筑现场张贴《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被停止违法建设的监管,每日开展巡查,并做好记录。对未自行消除的,通过拍照、摄像保留证据,并立即报告县指挥办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七条对拒不停工或逾期未自行消除的,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即可提请县人民政府采取消除在建违法建筑措施。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消除在建违法建筑的公告》并责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实行强制消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强制消除时,应当在现场张贴《关于消除在建违法建筑的公告》,并通过现场照片或视频证明当事人未停工、未消除在建违法建筑,以及行政机关在现场张贴公告的事实。
对在建违法建筑应当在作出《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之日起5-10个工作日内消除完毕。
第八条作出《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后,可采取以下措施敦促当事人停工并自行消除在建违法建筑:
(一)停止供水、供电、供气。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供水、供电、供气、物业服务等企业依法停止供水、供电、供气服务。
(二)限制产权。违法建筑附着在合法建筑上的,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应书面告知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对合法建筑的转让和抵押实施限制。
(三)约谈。对参与修建违法建筑的党政机关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进行约谈。
(四)媒体曝光、纳入诚信管理信息系统等。
第九条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在建违法建筑整治档案管理工作。
城口县存量违法建筑集中整治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确保存量违法建筑集中整治工作有效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和《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县域内查处存量违法建筑,适用本规程。
存量违法建筑是指未经用地或者规划许可,已建成适用的建(构)筑物,包括经竣工规划核实确认或者取得房屋产权证件后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集中成片整治计划。
集中成片整治计划分为五年整治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五年整治计划是根据辖区内违法建筑的现状和特点,对存量违法建筑按照分期实施原则确定的五年整治工作计划。年度实施计划是根据五年整治计划确定的年度整治范围,对存量违法建筑按照分类处置原则制定的具体整治实施计划。
第四条五年整治计划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办)备案。在计划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完善的,应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指挥办备案。
县人民政府按照市指挥办下达的五年整治计划和任务总量编制次年度实施计划,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在次年1月前报送市指挥办。
第五条对纳入年度目标任务的集中成片整治工作,县指挥办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调查摸底、公示约谈、文书核发、强制拆除及申请法院执行等主要环节的时间节点。
县指挥办应当加强对实施方案及其推进情况的统筹、指导、调度、督促、检查。对工作量大、力量不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指挥办应当调配全县整治力量共同推进。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综合执法、规划、国土、房管、公安、公证等部门及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测绘单位等入户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在调查摸底阶段可同步开展价格评估、违法建筑测量等相关工作。
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基层组织和有关单位配合下,应当通知违法建筑当事人到场协助调查,制定《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对通知当事人到场而当事人不到场或到场后不配合调查的情况,要在《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中予以说明,基层组织和有关单位应当作为见证人予以签字证明。《现场勘验笔录》附图及违法建筑面积可由执行人员现场测量;情况复杂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测量并制作测绘报告,测绘报告可作为《现场勘验笔录》附件。
对入户调查取证有困难的,公安、公证等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支持配合。对当事人以拒绝入户等方式阻碍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勘验等执法活动的,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予以处罚。
违法建筑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违法建筑现场和公共媒体发布公告,要求当事人限期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不少于10日。公告期届满仍然无法确定当事人的,县人民政府可责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强制拆除或者回填。
第七条调查摸底完成后,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对存在违法建筑的房地产限制转让和抵押登记。同时,将违法建筑基本情况,拟处理方式、评估价格等信息在小区出入口、公示栏、公共活动区域等进行集中公示,并告知陈述、申辩和意见反馈的时间、地点等;公示期不少于7天。
公示期间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违法建筑当事人同步开展约谈工作,听取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陈述申辩和拟处理方式的意见,并进行法规政策宣传。
第八条公示约谈结束后,由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回填)、没收违法收入、没收违法建筑等决定,并制作通知,告知违法建筑当事人在期限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决定书;通知可在小区入口和违法建筑处张贴,逾期未领取决定书的,由负责查处的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将决定书在违法建筑处张贴,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九条对处限期拆除(回填)而当事人逾期未履行的,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应提请县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拆除(回填)决定。
县人民政府在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向当事人发出催告书。催告书送达10个工作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的,县人民政府应制作《强制拆除(回填)违法建筑的决定》和《强制拆除(回填)违法建筑的公告》,责成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将决定和公告在小区入口和违法建筑处张贴,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县指挥办要组织部门和基层组织动员当事人自行拆除(回填)或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拆除(回填)。对当事人拒不自拆或助拆的,在县人民政府强拆决定和公告送达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强制拆除。
第十条对处没收违法建筑的,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没收的违法建筑移交县人民政府。对没收违法建筑存在严重影响公共利益、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影响公共安全、破坏城市景观等情形的,由县人民政府责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强制拆除。
第十一条对处没收违法收入的,当事人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的,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制作催告书;催告书送达10个工作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的,应当在期限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对违法建筑情形恶劣。当事人不配合违法建筑查处工作、不自觉履行行政决定的,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诚信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存量违法建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查处,当事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口县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力度,集中解决一批突出的违法建筑,有效遏制违法建筑滋生蔓延的势头,确保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由县指挥办负责对违法建筑实行挂牌督办,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治。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筑案件,可进行挂牌督办:
(一)严重影响规划实施的;
(二)社会反映强烈、影响恶劣的;
(三)侵占公共空间、损害公共利益和生态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的;
(四)对城乡景观影响较大的;
(五)占用基本农田的;
(六)新增违法建筑;
(七)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
第四条挂牌督办案件由县指挥办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案件、县领导批示案件及日常掌握的重大案件等确定。
第五条挂牌督办案件实行集中挂牌督办和单独挂牌督办。集中挂牌督办是指每年年初或年中县指挥办书面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中挂牌一批违法建筑案件;单独挂牌督办是指针对新发现、新产生的违法建筑,按照“随发随挂”的原则,不定期地以书面通知形式下达。
第六条挂牌督办通知应当包括违法建筑名称、违法主体和主要违法事实、督办时限和督办要求等内容,并抄送县政府督查室。
第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挂牌督办通知要求开展整治工作,每月10日前报送督办案件进展情况。整治完毕后应及时报送案件完成情况及相关图文资料,确保各项挂牌督办任务按期、保质完成。
第八条县指挥办要加大对挂牌督办案件的指导督促力度,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案件办理情况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现场督办、重点督办,并按季度集中通报。
第九条挂牌督办案件实行销号制,由县指挥办对案件完成情况进行督查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销号;验收不合格的,责成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督办要求继续整改。
第十条挂牌督办案件的整治情况纳入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年度考核内容;未完成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作出书面说明,视情况纳入下一年度挂牌督办案件范畴。
城口县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约谈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确保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违法建筑整治工作中,对工作不力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负责人的约谈工作和对参与修建违法建筑的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干部职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约谈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指挥办提请县指挥长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
(一)未按照县政府确定的存量违法建筑年度整治目标任务实施整治,工作严重滞后且整改不力的;
(二)未积极开展巡查、发现、制止、报告等工作,致使新增违法建筑控制不力,经督办未有效整改的;
(三)一年内违法建筑挂牌督办案件累计2件及以上没有完成的,或同一挂牌督办案件连续两年未完成的;
(四)县指挥办认为需提请约谈的其他情形。
城乡规划、土地行政、综合执法等县级有关部门查处违法建筑工作不力的,公安、建设等县级有关部门、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及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配合查处违法建筑工作不力的,由县指挥办提请县指挥长约谈相关负责人。
第四条对违法建筑当事人进行约谈的情形:
(一)违法建筑当事人属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县管领导干部由县指挥长对其进行约谈,其他干部职工由其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约谈;
(二)违法建筑当事人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分别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县政协联络委对其进行约谈。
第五条县指挥办以及主管部门、单位在组织约谈前,应对约谈对象下发《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约谈通知书》(附件1);约谈时应安排专人做好《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约谈记录》(附件2).
第六条约谈后,被约谈单位、个人应在自约谈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由县指挥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验收,对拒不整改或验收不合格的,可组织新闻媒体曝光,督促其整改到位。
第七条整治工作中发现相关人员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县指挥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或法律责任。
附件1
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约谈通知书
同志(单位):
依据《城口县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约谈制度》要求,请于年月日到进行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约谈。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附件2
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约谈记录
主谈人姓名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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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约谈 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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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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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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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对象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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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对象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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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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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解决 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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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对象 意见 |
主谈人签字: 约谈对象签字: 年月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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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县委各部委,各人民团体。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