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城农发〔202081


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印发《城口县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城口县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意见》已经县农业农村委、县农业园区管委会2020年第6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成员身份确认工作。


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728


城口县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意见

(试行)


为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委办发〔201852号)和《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农发〔2018325)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以下简称“成员身份确认”)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和“四个扎实”要求,以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农业农村改革工作部署为指引,以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基础,以有效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为核心,坚持合法、合理、合情,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积极稳妥开展成员身份确认,确保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稳妥有序推进,为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农村资源优化配置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成员身份确认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或村规民约为补充,确认过程要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遵照执行;对于村规民约有约定的,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可按约定执行。确认结果要公开,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二)程序规范、尊重民意。开展成员身份确认要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采取民主讨论的方式确定成员身份确认方案,成员身份确认遇到问题由成员大会民主协商解决,最终成员名单由成员会议民主决定。确认过程中要依法依规保护婚嫁人员、妇女、儿童、农转城等的合法权益,防止少数人侵犯多数人的权益,也要防止多数人侵害少数人的权益。

(三)尊重历史、因地制宜。成员身份确认既要尊重集体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重点应统筹考虑与集体经济组织不可分离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财产关系,综合户籍、居住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贡献以及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面利益。要结合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分类推进,不搞“一刀切”,杜绝行政“瞎指挥”,也要避免相邻区域同类人员成员身份确认出现重大差异。

(四)维护稳定、化解矛盾。开展成员身份确认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关注度高、情况复杂、操作难度大,集体经济组织要在认真开展人员清理、全面摸清情况的基础上稳妥审慎推进。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做好政策解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理由,剥夺或非法限制其平等享有成员身份的权利,及时发现和消除不稳定因素,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三、成员身份的取得、保留与丧失

本意见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按照“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历史沿革,由原生产队、生产大队、人民公社经改革、改造、改组而形成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社(组)集体经济组织、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居住生活,遵守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的居民。其成员身份的取得、保留和丧失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充分尊重民意民情,可按照以下规定予以确认。

(一)成员身份的取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生产队生产大队人民公社的成员,且户口一直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2.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户籍登记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3.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的子女;

4.基于合法的婚姻关系(包括女方迁入男方或男方入赘迁入女方)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居住生活的;

5.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依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接收和安置,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居住生活的;

6.将户籍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时,已经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其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虽未按程序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但已经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土地生产、居住生活的;

7.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等有关规定的。

(二)成员身份保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已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但户口迁入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的学生,以及毕业后又将户籍迁回原籍的;

2.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现役士兵、服刑人员;

3.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但未迁出户籍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婚后未将户籍迁出至配偶所在地,且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其成员身份应予以保留;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职工或非农户口居民结婚的,婚后未将户籍迁出至配偶所在地的,其成员身份应确认在原籍;

6.按照渝府发〔201078号文件规定转为城镇居民,但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居住生活,且以承包土地为其基本生活保障的;

7.因老、弱、病、残等原因,长时间投靠外地子女、亲友或者入住养老院需将户口迁入居住地,接收地未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其成员身份应确认在原籍;

8.因被征地而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且农转非后的人员,除土地外仍享有集体其他资产权利,其成员身份应予保留;

9.虽然将户籍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但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居住生活,且以承包土地为其基本生活保障的;

10.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和村规民约等可保留成员身份的人员。

(三)成员身份的丧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因死亡或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自死亡或宣告死亡之日起丧失;

2.因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自取得之日起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3.因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且不符合保留成员身份规定的,自迁出之日起丧失;

4.因自愿放弃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权利的人员,自放弃之日起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5.国家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在编在岗人员自招录之日起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6.在渝府发〔201078号文件规定以前转为城镇居民且全部退出承包土地的人员,自转出之日起丧失;

7.因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

8.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应保留的。

四、成员身份确认的其他规定

(一)本指导意见印发之前已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和村规民约等有关规定的,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继续有效。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具有唯一性,任何人不能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成员身份。

(三)非因生产生活需要,因交通、子女入学、经商、住所、投靠亲友等其他原因将户籍挂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一般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本意见未做明确规定的情形,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依照法定程序讨论决定,但不得与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

(五)对于在前期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明显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成员身份的取得、保留和丧失的,按上述指导意见完善落实。

五、组织保障

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职责,做好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服务。要加强与组织、财政、国土、民政、公安等有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切实推进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有序、规范开展。要加强舆情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妥善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城口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