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城府办发〔201779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口县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意见》《城口县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城口县野生动物损害补偿办法》

《城口县野生动物保护专项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城口县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意见》《城口县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城口县野生动物损害补偿办法》《城口县野生动物保护专项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5 17


城口县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打击破坏野生动 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我县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 现就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法定义务,对侵占或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是法律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一道,纳入五位一体的战略布局,野生动物是生态资源重要的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县地处的秦巴山区是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11个重要区域之一,野生动物资源丰富。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维护生态平衡,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具体体现,是我县立足生态涵养发展功能定位、建成全市生态文明示范区的重要举措。全县各级各部门要提高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认识,加强领导,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抓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二、突出重点,切实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一全面开展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工作。严格按照《重庆市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全面开展 全县野生动物资源调查,查清我县野生动物分布现状、栖息地现 状、种群数量及变动趋势等情况,建立全县野生动物资源监测网 络信息系统,健全野生动物资源档案和数据库,夯实野生动物保 护基础。

(二)着力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认真实施自然保护区、 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湿地保护等生态建设工程,大力推进大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九重山国家级森林公园、巴山湖国家级湿地公园及重点天然水域地保护和建设,在野生动物重要分布 区、生态走廊和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采取生物、工程技术等措施,最大限度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不断扩大野生动物种群及数量。

(三有序推进野生动物损害救助补偿工作。积极推动建立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致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救助补偿机制,制定 出台县级野生动物损害救助补偿办法,开展野生动物损害救助补 偿制度试点,缓解受害林农对野生动物的仇视心理,逐步实现人 与动物的和谐共处。

(四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完善野生动物 疫源疫病监测站点建设,充分发挥大巴山国家级自保区疫源疫病 监测站的作用,按照勤监测、早发现、严控制的要求,积极做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防控工作,加强应急值守,确保信息 畅通,及时上报处置各类疫情。

(五积极开展野生动物救治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野生动 物救治工作机制,健全完善重庆大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野生动 物救护中心的工作职能,强化救助中心工作人员的管理培训,提 高救护能力和水平。加强救护中心资产管理,加大投入力度,配 齐必要的救护救助设施设备,不断完善服务功能,做好致伤、致 残野生动物的救助和放归工作,推动我县野生动物救护及野外救 助工作合法、规范、科学开展。

(六鼓励科学驯养繁殖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认真执行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运输许可证等管理制度,加强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的执法监管,支持和鼓励 合法合规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的市场主体,加大对 其从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力度,规范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市场 秩序,研究制定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合理利用扶持政策,鼓励条件 成熟的单位、个人实行规模化养殖,增加林农收入,带动贫困户 脱贫致富。

三、明确责任,形成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齐抓共管的局面

(一)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重点猎捕山场、天然水域的巡查检查和看守,严防使用打野猪机、粘网、探照灯、毒药、 地弓、电击、烟熏、爆炸等各种手段非法捕捉、捕捞、猎杀野生动物,发现猎捕者,坚决依法收缴其猎捕工具和捕获物,并及时上报县林业、农业主管部门,确保依法处理和打击。定期和不定期对辖区内的市场、餐馆、森林人家进行检查巡查,建立常态化的检查机制。要充分发挥村(社区)基层组织的作用,将野生动物保护纳入村规民约,组织村民切实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

(二)县林业、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源头保护工作,维护野生动物自然生存环境,对重点林区、重点路段、重点水域、重点场所和部位,要加强巡查管护,安装保护野生动物保护警示牌, 对重点猎捕人员进行重点监控、管理,加强对猎捕工具的收缴清理工作,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的一切违法犯罪活动。

(三)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清理整顿,坚决禁止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入市场,禁止酒楼、饭店、餐馆、森林人家等餐饮场所违法加工出售以野生动物为原料的食 品。发现有经营、贩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餐馆、酒店等机构, 存在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的情形,依据行政法律法规坚决打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公安部门要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和查处破坏野生 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到打击一例,震慑一片,教育一方。形 成良好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环境。

(五)县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党员干部买卖、食用野生动 物及其产品的纪律约束。

(六)林业、农业、公安和工商部门要组成明察暗访工作组 对野生动物非法经营活动多发地和多发环节,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坚决查处和取缔违法收购、贩运、销售、加工野生动物及其 产品的行为,实现执法力量的有效整合。加强对公路、车站等重 点部位和交通要道的巡查,加大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查处力 度。建立野生动物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制度,激励全社会参与野生 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七)天保人员、义务渔政协管员要加强对管辖山头地块、 天然水域的日常巡护,发现非法捕捉、捕捞、猎杀野生动物和电毒炸鱼行力的,必须坚决制止、立即上报,确保我县境内野生动物资源安全。

四、强化保障,确保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落到实处

(一建立野生动物保护发展专项基金。县财政设立野生动 物保护发展专项基金,专项用于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损害补 偿、野生动物救助、野生动物保护举报奖励及野生动物的驯养繁 殖和合理利用。

(二)強化执法保障,提高执法水平。各乡镇(街道)、县林业局、县农委要加強对野生动物保护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依 法行政,文明执法水平,县财政局要会同县林业局、县农委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保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适度提高办案经费标准。

(三)协调配合,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立足实际,建立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多部门联动协调机制, 开展联合行动,形成执法合力,共同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四加强宣传,提高全民保护野生动物意识。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加大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力度,把宣传贯彻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列入公民法制教育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 容来抓。要制定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方案,编发有关法律法规、 保护知识和典型案例等资料手册,结合野生动物保护月、爱鸟周行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活动,将保护野生动物的政策法规宣传到村、到户、到人,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全民保护野生动物意识和法制观念。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宣传作用,加大保护野生动物的公益广告宣传, 并从疾病防治、食品营养、动物保护等方面宣传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拒吃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爱护野生动物,在全社会形成拒吃野生动物光荣、乱食野生动物可耻”“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美好家园的浓厚氛围。

(五)加强督查,确保实效。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长效机制,加强督促检查,对领导重 视不够,工作不到位,存在违法捕猎、贩卖、食用野生动物现象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将纳入年 度目标管理考核重要内容。


城口县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人民群众举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二)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三)非法狩猎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个人或单位以电话、电子邮件、来信、来访等方式,向县林业局(或森林公安局、县农委、县公安局及其所属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派出所、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举报县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 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给予举报人相应物质奖励。

第四条接受举报的单位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

为的举报应详细记录情况,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本单位管辖的,应及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管辖的,应在 24小时内书面告知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和单位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管辖的举报,由首先接到举报的部门或单位受理,并报县林业局,县农委视情况协调相关单位参与处理。


第二章奖励条件

第五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相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违法犯罪嫌疑人或在逃人员自首、主动归案的;

(二)同案犯检举的;

(三负有法定追究违法犯罪职责的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举报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四)政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新发现或犯罪嫌疑人新交待的;

(五)案件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举报的;

(六)属于申诉案件的;

(七)其他依法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七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人可以采用实名或匿名方式举报。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向举报单位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匿名举报的,举报时应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举报人对其提供的个人信息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的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有新的有效线索或者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人举报予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向不同的单位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办理该案件的单位予以奖励,不得重复奖励。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八条举报奖励根据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和案件查处的结果分为三个等级标准。

(一根据举报破获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属于国务院公布的一级野生保护动物的,每起视情况给予人民币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奖励,二级野生保护动物的,每起视情况给予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

(二根据举报破获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属于国务院林业行 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三有即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或者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的,每起视情况给予人民币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奖励;

(三)根据举报查处破坏野生动物治安案件或行政案件的,对违法人员予以行政拘留或行政处罚的,视情况每起给予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


第四章奖励程序

第九条举报奖励由办理举报案件的部门实施办案单位对主要犯罪嫌疑人作出刑事强制措施或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0日内,按程序确定是否奖励及奖励标准,并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办理奖励手续。

第十条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委托书等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或 者告知奖励单位将奖金汇至指定的银行账户。无正当理由逾期既未领取奖金、又未告知银行账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资金报县政府批准使用各主管部门应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举报奖励审批材料、奖励通知、奖金领取凭据、资金发放凭据等。

第十三条接受举报办理案件办理举报奖励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 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接受举报办理案件和办理举报奖励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接受举报,对举报推诿敷衍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没有认真核实的;

(三)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五)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 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以上物种。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城口县野生动物损害补偿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单位和个人因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依法享有政府补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本县确定给予补偿的野生动物

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救助补偿。

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是指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第二章补偿管理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补偿工作。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认定、核实和补偿工作。

乡镇(街道负责做好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调查工作,村()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损害。


第三章补偿条件

第五条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政府予以补偿:

(一)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对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区域内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造成较大损毁的;

(三)对圈养的家禽家畜造成死亡的;

(四)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不予补偿:

(一主动攻击或者故意伤害野生动物,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人为活动的区域,做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三)非法狩猎,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区域外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造成损毁的;

(五)对非圈养的家禽家畜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

(六)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驯养繁殖、运输的野生动物逃逸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由驯养、运输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非法狩猎,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非法狩猎者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章补偿程序

第七条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要求人身伤害补偿或者财产损失补偿的,应当在抢救、治疗结束后30日内或者自遭受

财产损失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救助补偿申请。

补偿申请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住址;单位申请的,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和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损害事实、要求和理由。

第八条乡镇(街道应当在接到补偿申请后,对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一并报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后,组织人员现地进行核实确认,提出补偿或者 不予补偿的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将意见在损害行为发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为7日。

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组织调查核实。

公示期满,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对应当补偿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补偿决定将补偿资金划拨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根据补偿决定及时向申请人一次性发放救助补偿费。对于不能及时发放救助补偿费、申请人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以由乡镇(街道预支部分补偿费,年终按照补偿决定的全部金额结算。


第五章补偿标准

第十条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救助补偿费,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按照医疗合作保险赔付后,自负金额的 30%、建卡贫困户自负金额的50%、最高额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救助补偿。

(二造成人员死亡的,按照每人2万元,建卡贫困户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救助补偿。

(三造成农作物损失的,依据农作物的品种及产量,按照每亩 50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救助补偿。

(四造成家禽家畜死亡的,依据家禽家畜市场价格,按照每只(头)家禽30100元,每只(头家畜1008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救助补偿。

第十一条因遭受野生动物伤害,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丧失劳



动能力,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可以按程序向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救助。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建立野生动物损害补偿专项管理制度,将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补偿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补偿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虚报、冒领补偿费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退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城口县野生动物保护专项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县级野生动物保护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县级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专项基金(以

下简称专项基金,是指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由县林业、农业主管部门筹集用于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专项基金。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三条每年林业筹集 100万元,农业筹集100万元,建立野生动物保护专项基金,专门用于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相关支出。当 年未使用的专项基金结转下年使用,不抵冲次年基金筹集,实行逐年滚动使用。

第四条县林业、县农业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及时足额落

实基金投入,积极创新体制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促进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章基金使用管理

第五条专项基金用于野生动物保护的行政执法、宣传教育、资源调查、监测;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日常监测巡护;野生动物损



害补偿、损失补助;野生动物的救助、举报奖励;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等费用支出。

第六条县林业局、县农委负责专项基金的使用管理,实行

封闭运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专项基金管理实行公开申报、集体研究和一支笔审批的工作管理机制。

第八条野生动物保护专项基金由县林业局、县农委根据野

生动物保护工作实际需要提出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县人民政府批复后,由县林业局、县农委根据《年度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方案》统一使用。

第十条专项基金坚持专款专用,结余留用的原则,任何部

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贷款本息、 税金、各类债务等。专户存款利息必须用于野生动物保护的业务开支,不能用于补助个人。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县财政局负责专项基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基金监管体系,定期对专项基金使用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组织进行整改,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县财政、林业、农业部门要建立健全相互制约、

相互监督的内控机制,制定合理分权、规范用权的具体措施,加




强岗位之间、工作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制订完善专 项基金审批主要环节的操作规程、工作细则,有效约束自由裁量 权;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审批核心环节信息,实现管理全过程可查询、可追溯的痕迹管理。

第十三条县林业、农业部门要积极配合县财政、审计等部

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专项基金管理按照《细则》实行责任追究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基金。对负责专项基金管理的主管部门领导、分管领导、经办人员在专项基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连带责任,并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并追回违规使用的专项基金。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城口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