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渝文备〔2018〕1362号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口县品牌培育和质量提升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

城府办发〔2018〕18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城口县品牌培育和质量提升奖励办法(修订)》已经城口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0日           

 

城口县品牌培育和质量提升奖励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质量工作,完善政府质量奖励制度,鼓励广大企业大力实施品牌战略和以质取胜战略,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要求,结合我县品牌培育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修订办法规定的奖励工作由县品牌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县品牌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县政府给予奖励:

(一)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企业奖励100万元,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奖励50万元,获得全国质量奖的企业奖励50万元, 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每项奖励50万元;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每项奖励组织者50万元。

(二)获得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奖励50万元,获得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的企业奖励30万元;获得“重庆名牌产品”的企业每项奖励20万元,复评获得“重庆名牌产品”的企业每项奖励10万元;获得“重庆知名产品”的企业每项奖励10万元,复评获得“重庆知名产品”的企业每项奖励5万元;获得城口县县长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奖励30万元,获得县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的企业奖励20万元。

(三)获得全国优秀质量管理(QC)小组的企业奖励5万元;获得全国质量信得过班组的企业奖励5万元;获得全国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优秀企业称号的奖励5万元;获得重庆市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优秀企业的奖励3万元;获得重庆市优秀质量管理(QC)小组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重庆市质量信得过班组的奖励2万元;获得重庆市用户“三满意”(满意企业、满意产品、满意服务)的企业奖励3万元;获得重庆市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的,奖励3万元。

(四)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企业奖励20万元;获得重庆市产品标准奖的企业奖励10万元;获得“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证书的企业奖励10万元。

(五)获得国家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AAA级称号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获得“国家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旅游服务标准化示范区等)建设的企业,通过国家级、市级标准化示范项目验收合格后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六)主导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制定的企业、团体分别奖励25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10万元;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制定的企业、团体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3万元。    

(七)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每个产品奖励1万元;获得绿色食品认证并规范使用标识的每个产品奖励3万元;获得绿色食品续展并规范使用标识的每个产品奖励2万元;获得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的奖励5万元;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并规范使用标识的每个产品奖励5万元;获得有机产品再认证并规范使用标识的每个产品奖励4万元;获得有机农业示范基地的奖励10万元;获得重庆市名牌农产品的每个产品奖励5万元;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的每个产品奖励20万元;获得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的每个产品奖励10万元;获得富硒农产品认证、党建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中高端新兴领域认证的每个产品奖励5万元。 

(八)对新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单位在市上奖励的基础上县上再奖励30万元;获得涉外商标注册,每新增一件,奖励商标权利人1万元整;每新增一件普通商标,奖励商标权利人0.1万元;每新增一件集体商标,奖励商标权利人0.2万元;每新增一件涉农商标奖励商标权利人0.2万元。          

(九)对获得鲁班奖的项目奖励50万元;获得巴渝杯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奖励20万元。

(十)对新评为国家 5A、4A、3A 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业主单位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200 万元、50 万元产业扶持政策。凡投资新建四星级及以上酒店且正式营业的,自获得五星级、四星级授牌后,分别给予企业 500 万元、4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一)对获得“重庆市老字号”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在市级比赛中获得市级名宴、名菜、名小吃的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

第四条  奖励申报程序:凡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获奖条件的产品、企业(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向管理推荐申报的县级部门申请,各县级部门汇总初审后报县品牌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县质监局)汇总,经县品牌建设委员会复审后,报县政府常务会审定后兑现奖励。

第五条  本奖励办法涉及的奖励资金从对应专项资金中安排,其余由县级财政统筹解决。

第六条  本奖励办法适用于纳税关系在城口县的企业、行业协会和其他机构。同一品牌同年度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等级称号,以最高等级标准奖励,不重复计奖,同一品牌在有效期内,只奖励一次。

第七条 在获奖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机构)撤销本办法所列奖项的获奖企业、行业协会或其他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撤销其相应奖励并收回奖金。

第八条  未纳入本办法列举的并由国家或相关部门认定的同级别奖励,由县品牌建设委员会研究后,报县政府常务会审定后,予以同等奖励。

本办法所指奖励资金均为人民币。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城口县品牌培育和质量提升奖励办法(修订)》(城府办发〔2015〕215号)同时废止。

城口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