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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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口县普通干线公路管理养护办法(暂行)的通知

城府办发〔2018〕1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城口县普通干线公路管理养护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城口县普通干线公路管理养护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普通干线公路管理养护,巩固公路建设成果,提升公路管理水平和养护质量,发挥路网整体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普通干线公路包括我县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专用连接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普通干线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目的是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服务县域社会经济发展,为社会提供安全、舒适、畅通的公路运输环境。

第四条 普通干线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实行“科学养护,规范管理,提高质量,保障畅通”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服务理念,运用科学高效的管理手段,积极做好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普通干线公路养护的基本任务是:经常保持公路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及时修复损坏部分,保障行车安全、舒适、畅通,提高运输经济效益;采取正确的技术措施,提高养护质量,延长公路使用年限,以节省资金;对原有技术标准过低的路段、构造物及沿线设施进行改建和完善,逐步提高公路的使用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 县交委负责全面统筹普通干线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县公路局负责普通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全面发动群众,动员群众参与普通干线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 县交委要科学制定普通干线公路管理养护年度计划,明确每年度管养目标任务、时间节点、重要事项等。

第八条 县公路局要严格执行普通干线公路管理养护年度计划,根据年度计划调整部署全年管养工作。

第九条 县公路局应根据普通干线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通行能力和国民经济发展需求等情况,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在每年底提出下一年度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和预算,报县交委审定。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县交委负责统筹管理和使用普通干线公路管理养护资金。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要加强普通干线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监督和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保证资金安全、合理、高效使用。

第十二条 养护资金必须用于公路养护,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按预算所列项目设置帐簿,进行核算和管理,按时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第十三条 普通干线公路养护补助资金由县交委安排给各公路管理养护机构。

第十四条 县交委应对养护资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审计,保证养护资金的安全使用。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五条 普通干线公路管理养护必须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应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信息化方向发展。要全面推行“路长制”。应建立完善公路养护信息化系统,提升公路管养数据采集、科学决策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七条 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规定,公路养护按其工程性质、技术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大修工程、改建工程等四类。

第十八条 日常养护、小修保养由各养护单位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大中修工程、改建工程等重要养护工程由县交委统筹安排,实行项目制度化管理。

公路养护工程要把工程质量放在首位,建立健全公路养护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执行公路养护工程准入、审批、招投标等程序。

公路养护工程实行业主负责制,业主单位应建立和落实设计、施工、监理等制度,配合做好养护工程的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 加强预防性和周期性养护工作,搞好以路面为中心的全面养护,养护作业要做到及时、快捷、优质,确保行车安全畅通。

第二十条 县公路局要根据养护里程及任务繁重程度优化公路养护道班布设,扩大作业覆盖面,提升养护调度水平和效率。加快建设中心养护站和养护服务区,充分发挥其在公共服务、应急抢险和日常管养中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 做好公路养护专业化队伍建设,抓好日常养护、公路巡查、桥隧养护、保洁绿化等专业技能培训,改善基层养护人员生产生活条件,提升养护人员专业化水平。

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养护技能竞赛和实战演练活动,促进各养护队伍之间的经验和技术交流。

养护人员开展养护作业,应按照《重庆市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在作业路段设置明显的标志,必要时应安排专人引导车辆通行,确保作业人员和行车安全。

第二十二条 应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养护技术,大力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按照养护站房标准化机械设备配置要求,逐步配齐日常养护、道路绿化、材料储供、装运车辆和应急抢险等机械化设备。同时,加强养护机械使用和管理,发挥机械设备的最大效能。

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类养护机械投资比重,逐年增加机械设备及配套设施的投资。

第二十三条 公路养护工程应逐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积极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鼓励社会力量组建养护企业参与公路养护,不断提高劳动生产效率,促进养护质量水平全面提高。

第二十四条 要建立公路养护信息化管理系统,为公路管理养护提供高效服务,实现管养决策科学化。

第二十五条 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先保通,后抢修”的原则,及时做好公路地灾水毁的预防和修复工作。

应强化汛期、雨雪天气等重要时段,地灾易发路段、高强度荷载路段等重要路段的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普通干线公路应急突发事件造成中断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队伍及时抢修保畅,尽快恢复交通。

第二十七条 要按规定及时发布和报送公路阻断信息。引发国道、省道等干线公路交通中断或阻塞的一般突发类阻断事件,应在事件发现后2小时内完成上网填报及审核。报送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专人负责、统一审核、准确及时、网络报送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普通干线公路绿化应贯彻“因地制宜、因路制宜、适地适树”的方针,科学规划,合理选择绿化植物品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砍伐公路两侧林木,需要更新砍伐的,必须经县交委批准。

第二十九条 重视和加强公路养护档案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条 县路政大队负责管理和保护普通干线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依法检查、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普通干线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除公路保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三十二条 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确需占用、挖掘公路,或者跨越、穿越公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征得县交委的许可,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应在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完善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安排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交通指挥疏导,保障公路畅通。

涉路施工活动应当尽量缩短施工周期,减少对公路安全和畅通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县路政大队要加强普通干线公路安防工程管养工作,严格执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做到普通干线公路安防工程安装规范、全面覆盖。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四条 县交委对县公路局、县路政大队的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日常监督考核,以市交通主管部门与县人民政府签定的目标责任书和市公路管理机构下达的目标任务、年度公路养护管理考核结果和县交通主管部门日常检查作为依据。

第三十五条 在日常养护管理中发现普通干线公路路容、路貌、路况较差,排水系统不畅,安保设施损毁恢复不及时,路产路权侵占严重等情况,严重影响车辆通行被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首次发现相关单位将约谈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若类似情况屡次发生,要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启动问责程序。

在管理过程中存在严重违规、违纪的,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将直接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普通干线公路管理养护情况与其年度养护工程计划安排及资金补助和年度考核挂钩。对管养机构健全、养护质量良好、路产路权维护有力的管养单位,在工程计划和养护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对养护资金、养护质量、路产路权维护等问题突出、措施不力的,酌情削减下一年度养护工程和资金安排。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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