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渝文备〔2018〕777号


城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城府发〔2017〕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我市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切实规范土地管理秩序,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保障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

(一)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落实土地用途管制的基本前提,是土地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及修改完善应充分考虑与城乡、产业、生态等规划相衔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调整,如确需调整,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并将修改成果纳入“多规合一”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

(二)加强各类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各有关单位在编制相关行业规划前,应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础进行合理编制和修改相关规划,提升相关行业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加强城乡规划、旅游发展规划、村镇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统筹城乡建设用地合理布局,推动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有序推进村土地规划编制,建立以空间布局、土地利用为重点,土地管理和规划建设为统筹的村规划体系。明确村域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建设空间范围,合理安排布局永久基本农田、标准化现代特色效益农业、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等各类用地。

(四)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68 号),从严设置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用地预审,从源头上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切实发挥用地预审参与宏观调控和严格保护耕地等方面的作用。

二、加强耕地保护

(五)强化主体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耕地(基本农田)保护第一责任人。建立领导干部耕地(基本农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对耕地保护政策执行不力和工作不到位,违反耕地保护政策,未完成耕地保护目标的要根据情形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追究责任。

(六)加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五不准”制度。不断建立完善耕地保护长效机制,确保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措施有力,监管到位。

(七)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完善耕地占补平衡责任落实机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无法自行补充数量、质量相当耕地的,应当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大力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项目建设,增加耕地数量、提升耕地质量。耕地占补平衡要以县域自行平衡为主,优先保障重大项目用地需求。

三、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

(八)严格农用地用途管制。农村集体土地必须依法依规使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进行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按程序报批农用地转用手续。坚持农用地农用,不得借用农用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业建设,严禁在流转农用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别墅、农家乐、私人会所等,坚决禁止将耕地“非农化”。

(九)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和宅基地面积标准,引导农民建房尽量使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依法有序实施农村居民新村(农民聚居区)建设,严格控制农村居民新村建设用地总量,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居民点整合撤并,促进农村居民向场镇、居民新村集中。各乡镇(街道)建设农村居民新村,必须先锁定符合入住条件人员名单,并完善相关用地报批手续后,方能启动建设,严禁未批先建。严禁建设“小产权房”。

(十)严格设施农用地管理。强化设施农用地备案审查,依法批准建设的农业设施,经农业设施所有权人自愿申请,并经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及县农业、国土等部门联合验收合格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各乡镇(街道)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及组织签订《设施农用地协议》,并加强对设施农用地备案后监管,对擅自改变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报县国土房管局依法查处,对不再使用的设施农用地,要督促经营者切实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县农委要严格界定设施农用地项目,负责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认定,负责规范《土地流转合同》文本和审查《设施农用地协议》的合法性、合规性;县国土房管局负责审查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合规性及用地规模,负责组织审查复垦方案,负责设施农用地备案。

(十一)严格乡镇企业用地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兴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按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需按规定办理农转用手续。

(十二)严格旅游用地管理。旅游项目用地根据实际实行分类管理。对不改变农用地用途、未破坏耕作层的自然景观用地,不征收、不转用;配套的公益性设施用地,以年度新增计划办理农用地转用;配套经营性用地,以地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对确需开发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建设项目,在规划点状布局后,实行用地点状征地。

四、加强国有土地管理

(十三)科学合理供应国有土地。县国土房管局要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科学编制年度供地计划,合理安排土地供应规模和时序,有序供应土地。坚持经营性用地招拍挂方式供应,凡不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一律不得供地。全力保障基础设施、民生和招商引资项目用地。

(十四)建立国有土地供应审查制度。进一步规范土地供应行为,促进集约节约用地,建立国有土地供应审查制度,由县人民政府领导会同县地税局、县财政局、县城乡建委、县国土房管局、县土地房屋征收办等部门对全县国有土地供应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推进土地供应行为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

(十五)强化土地供后监管。县国土房管局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已供土地进行全程监管,督促业主单位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解缴土地价款和实施建设。进一步落实建设项目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要求进行建设的,依法追究违约责任,造成闲置的,按相关规定依法处置。

(十六)明确国有土地管护职责。一是针对县城规划区内已办理供地手续或已经确权办证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管护责任,县国土房管局负责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及时按合同约定实施建设,防止土地闲置。二是针对已征收尚未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县土地储备中心承担管护责任。三是国有林地、道路、水域、滩涂等国有土地,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管护。四是县城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或国有空地由所在乡镇(街道)承担管护职责。

五、加强土地储备管理

(十七)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县土地储备中心为全县法定的唯一土地储备机构,国有平台公司不得再从事新增土地储备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对征收的集体土地、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旧城改造拆迁后用于经营性开发的土地,统一交由县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储备,对未纳入土地储备中心储备的土地一律不予供地。

(十八)规范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全县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额度,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管理、预算管理、发行准备、资金监管等工作。县国土房管局负责做好全县土地储备资金需求、土地储备项目库与政府债务管理系统的衔接以及配合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各项准备工作;负责监督土地储备机构规范使用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合理控制土地出让节奏并做好与对应的专项债券还本付息的衔接。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做好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详细测算资金需求;合理包装发债项目,合理设计债券期限结构;配合提供发债项目信息,配合做好债券收支决算;做好日常管理并及时准确填报监管系统数据,规范使用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

六、加强临时用地管理

(十九)严格临时用地管理。严格界定临时用地的范围,不得将建设用地按照临时用地审批,对经批准使用的临时用地,用地单位不得改变临时用地的批准用途,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临时用地单位为土地复垦责任单位,要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和有关协议,足额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各有关乡镇(街道)要加强临时用地的巡查和管理,做好临时用地复垦组织工作,防止临时用地被非法侵占。临时用地使用期满,用地单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土地恢复和复垦责任。临时使用林地的管理按林业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七、加强土地执法监察

(二十)强化土地执法监察。建立健全县、乡镇(街道)二级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机制,加大违法用地查处力度,建立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路政等行政主管部门与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和单位联合执法机制,结合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坚决遏制新增违法违规用地,逐步消化存量违法违规用地。

(二十一)严格土地管理责任追究。制定土地执法责任监察执纪问责实施细则,严格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追究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对辖区违法用地较突出或在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或土地例行督察中对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到位的,视情况启动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在对违法占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加强土地管理组织领导

(二十二)落全面落实土地管理责任。各乡镇(街道)要严

格落实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辖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解决辖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强化责任落实,严格执行国土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责任制落到实处。

(二十三)强化部门管理联动。县国土房管局作为国土资源

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保护耕地和土地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全面履行管理职责。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农委、县城乡建委、县交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环保局、县城市管理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城乡建设规划执法大队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参与,形成工作合力。

(二十四)强化土地管理宣传教育。不断加强和改进国土资

源宣传教育工作,通过“6.25”土地日等重要节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不断创新宣传方式,注重采用网站、微信、微博等新媒体进行教育宣传,提升广大群众对土地管理政策法规的知晓度,保障不同责任主体对土地管理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积极引导公众主动参与到土地管理工作中来,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国土资源管理的良好氛围。


城口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5日    


城口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