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渝文备〔2018〕775号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城府办发〔2017〕20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征地管理工作,提高建设用地保障时效,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7号)、《关于切实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74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7〕64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实施主体,严格依法征收
(一)严格执行征地“四统一”要求。土地征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在征地实施工作中,要做到“四统一”(即:统一征地实施主体、统一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统一征地程序、统一政策解释口径)。统一征地实施主体:全县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由县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实施,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具体承担集体土地征收事务性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统一在县土地房屋征收办的指导下具体开展土地征收工作。统一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严格执行土地征收政策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安置标准,真正做到一把尺子量到底。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擅自征收土地,更不得无市用地批文或以集体土地流转等名义变相实施征收。统一征地程序:严格按照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推进征收工作(流程图见附件),确保土地征收实施程序合法合规。统一政策解释口径:征地实施工作中,对被征地群众提出的征地补偿安置问题,要严格按政策规定给予答复,涉及政策规定不明确的,县国土房管局、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及时牵头研究形成答复意见,统一解释口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口子”。
(二)严禁违法违规征地。新增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报批。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以“少批多征”、“未批先征”等方式提前用地,切实防范“预征地”问题发生,确保依法用地,维护社会稳定。对因“预征地”问题引发严重社会稳定或受到上级有关单位调查处理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或人员的责任。
(三)全力推进“阳光征地”。必须严格依法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安置行为,严格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公开征地工作程序,公开补偿安置标准,公开补偿安置结果,全力推进“阳光征地”。
(四)完善征地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策机制。对现阶段尚无政策规定或政策规定不明确的征地补偿安置重大问题,县国土房管局、县土地房屋征收办按“实事求是、积极稳妥、集体研究”的原则,制定解决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及时研究处置到位。
(五)建立完善重大项目征地工作联动机制。重大项目建设(大中型水库建设征地除外)的征地工作由县政府成立相应的项目建设征地工作组,由县土地房屋征收办负责统一管理和考核。县土地房屋征收办负责政策指导、业务培训、资金管理、工作考核、协议审核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征地工作组负责手续报批、程序启动、方案制定、组织协调等工作,各涉及乡镇(街道)实施具体的征收工作。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及工作组与建设业主单位或项目建设指挥部要建立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共同做好资金调度、矛盾化解、用地协调等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征收行为
征地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下,县国土房管局、县土地房屋征收办、乡镇(街道)、县级相关部门等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一)县国土房管局
县国土房管局是征地拆迁实施主体单位。承担集体土地征收具体工作如下:
1.负责对征地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政策宣传解释;
2.负责制订并牵头实施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土地征收计划;
3.负责组织征地报批相关工作,指导土地勘测单位开展拟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工作并审核勘测定界成果;
4.负责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贯彻落实工作;
5.负责制发拟征地通告;
6.负责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7.负责组织征地补偿安置的听证工作;
8.负责指导县土地房屋征收办与用地单位签订统一征收土地协议;
9.负责对依法补偿安置到位拒不交出土地的行政处理工作;
10.负责征地报批有关信息公开工作;
11.参加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协调、行政裁决的相关工作,做好征地补偿安置行政复议、诉讼的应答应诉工作;
12.参与征地补偿安置重大问题研究处置;
13.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有关工作信息、数据的汇总、上报工作;
14.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信访稳定工作。
(二)县土地房屋征收办
县土地房屋征收办承担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如下:
1.负责征地实施业务培训等前期准备工作;
2.负责征地实施过程中征地政策宣传解释、调查登记、资料汇总公示、安置人员审核确认、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费用审核、发放等事务性工作;
3.负责组织征地完毕后的移交工作;
4.负责归集、管理和使用征地补偿安置资金;
5.负责征地补偿安置有关工作信息、数据的统计、汇总、分析及征地实施备案填报工作;
6.负责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信访稳定工作;
7.负责对涉及征地工作的乡镇(街道)和相关单位进行考核;
8.组织征地补偿安置重大问题研究处置;
9.参与征地勘测定界工作;
10.参与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行政协调、行政裁决以及行政复议、诉讼的应答应诉工作;
11.做好征地范围内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收集、申报注销工作;
12.负责对已征收房屋进行拆除,对已征收土地平场圈界、围挡、杆线搬迁等工作;
13.配合县国土房管局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信息公开工作;
14.配合县国土房管局完成听证、征地报批等工作;
15.配合人力社保局办理征地安置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手续及事宜;
16.负责征地资料档案的管理。
(三)乡镇(街道)
乡镇(街道)在县国土房管局、县土地房屋征收办的指导下按相关程序具体开展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具体工作如下:
1.负责本辖区内征地政策的宣传,做好被征收户思想工作,化解征地工作中的各类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2.负责组织召开征地实施前的村社干部会、社员代表会和社员大会;
3.负责做好干部群众的宣传发动和思想工作;
4.负责落实土地房屋权属调查登记、实地踏界、地类确认、面积核实和补偿安置兑现等工作;
5.参与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协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相关工作;
6.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内征地群众的信访稳定工作;
7.负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化解工作;
8.受县国土房管局委托负责签订《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
(四)其他相关单位
县财政局:负责用地报批的征地费用的筹集及对征地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县审计局:负责征地政策执行情况和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的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
县信访办: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涉及的风险评估、信访稳定工作。
县农委:负责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管理、使用、分配进行指导、监督和宣传解释;负责对种植、养殖专业户的征地补偿进行技术指导。
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征地安置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负责征地安置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审核审批工作及就业培训相关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对被征地人员户籍信息进行核实;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稳定工作。
其他涉及征地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有关用地单位:负责提供土地征收报批前期资料,配合完成勘测定界工作;负责做好征地资金筹集、解缴工作。
三、严格补偿标准,强化财务管理
(一)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严格按照《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城府发〔2013〕53号)等文件要求,依法依规进行补偿,不能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有明确政策标准的补偿内容,按照征地政策标准执行,足额支付征收补偿安置资金。
(二)征地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征地费用由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税费、征地工作经费等部分构成。征地费用由县土地房屋征收办进行测算,足额收取。征地实施工作中,县土地房屋征收办要按照审核确认的补偿安置费用及时足额并直接支付给补偿安置对象。
(三)征地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开设征地补偿安置资金专户,对征地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县财政局严格监管。
(四)严格落实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前置制度。业主单位在征收前将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统一汇入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征收专用账户,乡镇(街道)设专职报账员,按征收进度在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审核后拨款,征收过程中实行先审核后拨款制度,宗地征收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宗地结算。补偿资金坚持通过银行卡(存折、存款单)或转账方式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坚决防止违规套用补偿安置资金,确保补偿安置资金及时足额兑现给被征收户。
(五)征地补偿安置资金报账审核流程由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另行制定。
(六)规范提取、分配、使用工作经费
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征地工作经费计提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7〕756号)文件相关规定,特制订我县征地工作经费的提取来源、标准和分配比例:
1.工作经费来源
全县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各类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根据宗地批准面积,按亩均标准计提征地工作经费。
2.工作经费的管理和分配
(1)项目用地计提标准
10亩以下(含10亩)定额提取工作经费5万元;10亩-100亩以下(含100亩)按4500元/亩计提;100亩-300亩(含300亩)按4000元/亩计提;300亩以上按3500元/亩计提。
(2)分配比例
征地工作经费由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核算提取,进入征地成本。分配比例:县国土房管局提取工作经费总额的10%,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提取工作经费总额的40%,乡镇(街道)提取工作经费总额的50%。
3.监督管理
征地工作经费纳入征地资金预算管理,由县土地房屋征收办结合征地开展情况,按工作进度拨付工作经费,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纳入土地成本清算,不得重复列支。使用支出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不得违反工资和津补贴发放等有关规定。县财政局、县国土房管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对全县征地工作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县审计局对征地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通知下发之日前已实施完毕的征地项目遗留问题处置或未实施完毕的征地项目,由原责任主体按原规定处置完毕。
附件:城口县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流程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5日
附件
城口县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流程
一、前期准备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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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领任务接收资料 |
2.制定征地工作方案 |
3.组织业务培训 |
4.发布征地公告 | |||
①征地范围红线图 ②市政府批文 ③县政府转文 ④勘界报告(确定征收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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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现场勘查明确征地范围 ②拟定征地工作方案组建工作班子,明确责任人,确定调查登记人员 ③拟报县政府征地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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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召开征地动员大会 ②组织补偿安置政策培训 ③严格纪律 ④警示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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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发布征地公告 ②部门工作会 ③村社干部会 ④社员代表会 ⑤社员大会 ⑥公布举报电话 | ||
二、调查登记公示 |
5.调查登记 |
6.资料整理汇总 |
7.集体研究相关事宜 |
8.汇总公示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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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要求采取3+1的人员结构 ②要求实测平面图 ③要求入户调查户籍及家庭情况、产权证、实测等登记 ④被调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签字并注明日期 ⑤要求登记资料清晰当天移交专人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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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实测资料汇总输入微机 ②发现问题进行复核 ③汇总调查数据及资料提交领导审阅并签发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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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计算人均耕地面积 ②拟定征地农转非安置人数及参保名单 ③拟定住房安置人数 ④编写征地补偿安置资金测算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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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户籍人口公示(分户) ②调查实测数据公示 ③同时在公示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数据复核、更正,收集被征地村社(居委会)的意见 | |
三、实施补偿安置 |
9.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
10.报批补偿安置方案 |
11.实施补偿安置 |
12.督促拆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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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依据公示无异议的调查资料情况,草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张贴公示(10个工作日) ②申请要求听证的,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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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修改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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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发出补偿安置通知 ②签定补偿安置协议 ③公示农转非人员和参保人员名单,会同社保局办理转非人员养老保险 ④发放个人应得补偿安置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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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发出房屋腾空通知书 ②拆除已腾空交出的房屋 ③清除青苗和其他构附着物 | |
四、总结归档 |
13.专题研究会 |
14.依法处置遗留问题 |
15.总结结算 |
16.资料归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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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政策未函盖的特殊问题 ②实施补偿的具体问题 ③来信来访及群众举报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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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补偿又不拆除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被征收户,经反复工作无果,由征地实施单位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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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宗地各种数据,总结工作情况,编制上报征地费用做结算报告,报请审计、部门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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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红线图、市政府批文、县政府公告等文件,登记资料、补偿资料以及需要归档的资料整理归档交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永久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