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渝文备〔2018〕818号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口县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城府办发〔2017〕20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城口县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5日
城口县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全市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新形势、新要求、新标准,强化和规范我县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质量和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3〕363 号)、《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渝府令第 53 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两级财政投资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包括土地开发整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农村建设用地复垦。
第三条 县国土房管局作为项目行政主管单位,负责对项目进行行政审查、县级验收和按重庆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规定核发《重庆市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开发整理合格证》《建设用地整理合格证》等。
县土地整治流转中心为项目业主单位,承担耕地保护事务性工作,负责项目前期踏勘、项目申报、规划设计、招标、施工管理和安全管理、组织县市级验收、新增耕地指标收购款划回和地票价款划回。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称乡镇<街道>)作为项目协作单位,负责协助项目前期踏勘、项目申报、规划设计、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项目成果管护和利用工作。
第四条 项目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
(四)规范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五条 县土地整治流转中心根据市国土房管局下达补充耕地年度任务和县内耕地占补平衡需要,在村(居)委会申请、乡镇(街道)建议、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项目踏勘选址,确定年度计划实施项目。
项目踏勘选址应充分征求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及乡镇(街道)和项目区群众意见。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年度项目指南,围绕基本农田保护、农业产业化发展、新农村建设、城乡区域统筹、扶贫济困、地灾搬迁避让、新增耕地潜力等实际情况,先易后难,分步实施,以土地整理、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土地。
第六条 项目区选址的基本条件:
(一)自然资源条件。主要考虑地形地貌、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土壤等因素。项目区应满足:坡度在 25 度以下,连片面积20 公顷以上,地质条件稳定,土壤适合农作物生长;
(二)生态环境条件。项目区应具备农业生产活动承载力,
适宜从事农业生产活动;
(三)基础设施条件。项目区应具备项目实施所必须的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
(四)社会经济条件。乡镇(街道)重视,支持项目建设,群众拥护,班子团结,有协调施工和对项目进行后期管护的能力;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划入项目区:
(一)项目内土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二)地质灾害频发区,有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裂缝等地质灾害隐患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和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
(四)水务部门划定的行洪区、滞洪区范围内,或城镇发展规划预留区。
(五)坡度大于 25 度、退耕还林或不具备后期管护利用条件区域。
第八条 土地整治项目区选址由县国土房管局根据相关规定确定。按照市县相关规定,由县国土房管局在中介单位服务库中公开抽取中介服务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前期测绘、规划设计、预算编制等。
第九条 县国土房管局组织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项目区乡镇(街道)共同审查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等,并出具审查意见书。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项目按国家和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规定,实行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示制和审计制。
项目实行法人制。项目承担单位应派驻工地代表,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监控,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的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和设计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并按工程进度组织阶段验收。
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项目工程、监理承担单位的确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城委办发〔2015〕91 号、城府办发〔2014〕89 号规定。
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工程设计和相关合同,受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对工程实施全程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要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履行“三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两管理(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一协调(组织协调)”的监督和管理职能。
项目实行合同制。招标代理、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测绘、监理、施工等环节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必须按照渝国土房管〔2017〕51 号及渝国土房管〔2017〕51 号规定的合同范本拟定。
项目实行公示制。项目建设必须设立公示牌,明确项目规模、投资数额、项目承担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工时间、竣工时间、责任人、监督员等内容,以接受社会监督和项目区的群众监督。项目基本情况、权属调整等可通过张贴公告、广播电视、报纸刊物等形式进行公示。
项目实行审计制。项目审计报告包括工程造价审核和财务审计内容,由县审计部门或具有审计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
第十一条 项目施工单位按照项目设计和技术规程进行施工,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实施范围及工程建设内容。项目施工单位必须树立“安全第一,质量为重”的施工理念,建立健全质量及安全保证体系,“五大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材料员、安全员)必须到岗到位,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项目原则上不允许进行变更,确需变更的,执行渝国土房管〔2013〕970 号、渝国土房管〔2014〕189号规定。
对隐蔽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承担单位工作人员要现场认定,并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及签证。某单元工程完成后,经监理单位签署意见,项目承担单位验收后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三条 工程施工中涉及的占地、青苗补偿、各种纠纷等群众工作,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负责解决。
第十四条 建立履约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施工单位在取得中标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县国土房管局指定账户缴纳履约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其中履约保证金标准为中标金额的 10%,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为中标金额的 2%。
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按照市县相关规定,由国土房管局在中介单位服务库中公开抽取相关中介服务单位开展项目竣工测绘。
第十六条 待取得竣工测绘审查意见书后,由县国土房管局组织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开展县级初验。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验收不合格情形。
(一)出现截留、挪用、挤占、套取项目资金的;
(二)土地整治规模及新增耕地面积未达到批复面积的;
(三)主要工程质量、数量、规格达不到设计和规范要求的;
(四)施工、监理、竣工报告等资料内容相互矛盾,不能正确反映项目施工完成情况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五章 后期管护
第十七条 开发整理的土地,土地所有权原则上不变。项目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县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并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公示,征求有关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和村(居)民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按照经批准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公平、合理地分配土地权益,并重新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与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工程移交和管护合同,落实好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整理复垦开发后的耕地加强后期管护,坚决杜绝“重建轻管”现象,对已完工验收项目必须督促农民尽快耕种,防止抛荒,不准占用项目新增耕地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养殖业。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实行“三专管理”,即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帐核算。
第二十条 评审费和验收费按照渝国土房管〔2016〕932 号规定标准支付;招标代理费、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费、测绘费、监理费、施工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第二十一条 支付程序按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全过程监管,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安全运行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档案是指从项目前期工作、实施管理、竣工验收到交付使用等各阶段所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和电子信息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二十四条 县国土房管局为项目档案管理单位。档案管理单位应将项目档案统一进行管理,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进行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并登记造册。
第二十五条 项目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保管。整个项目的归档工作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完成。项目档案的查阅执行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国土房管局有权加以制止或者要求整改:
(一)项目踏勘选址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违法行为的;不符合项目选址条件的;未充分征求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及村(居)民意愿的。
(二)前期测绘、规划设计、预算编制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违法行为的;非技术人员干预规划设计工程布局的;成果未经过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审查通过的。
(三)项目立项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吃拿卡要等违法行为的;立项时间过长、效率不高的。
(四)项目招标投标环节:违反合同约定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的;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规则的;接到对招标投标有效投诉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及时加以制止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无法挽回损失的;有严重违法公平、公正、公开、择优或者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情形的。
(五)项目施工环节:违反合同约定的;现场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导致施工方偷工减料,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擅自同意改变规划设计,为施工方谋取利益的;现场管理人员与施工方相互串通,虚增工程量,套取资金的。
(六)项目资金拨付环节: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拨付资金的;不严格按照财经纪律管理资金的;不严格按照资金拨付程序的;
(七)项目竣工验收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违法行为的;对验收未严格把关的;对验收中发现问题整改到位与否没有进一步到场核实的。
(八)项目档案管理环节:项目资料完整性和规范性不够的;项目管理资料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九)其他违反项目管理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县国土房管局每年组织考评委员会议,对参加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的招标投标代理机构、勘测、规划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等参建单位进行年度考评,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及不合格,考评结果纳入诚信考评记录。根据年度考评结果,评为优秀的单位在项目招标投标中专家打分可加 10 分,良好的可加 5 分,合格的不加分,不合格的 3 年内不得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建设。
第二十八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严格执行项目设计与预算、资金管理混乱、工程建设质量差的项目,或在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签订和执行合同过程中违规操作的项目以及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县监察局追究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