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渝文备〔2018〕238号
城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集中整治城市规划区市政道路交通秩序及违法建筑、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
城府发〔2017〕36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区市政道路交通和规划建设秩序,切实维护城市交通安全和规划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机动车乱穿乱插、违法掉头、违法超车、逆向行驶、超速行驶、违反交通信号通行、乱停乱放,违者依法严处。
二、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市政道路的,由市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构)筑物,未经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许可内容擅自建设的建(构)筑物,依法拆除或没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租用集体土地、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建设的建(构)筑物,依法拆除。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对在建违法建筑,应立即停止建设并限期自行消除违法
建筑。对拒不停工或逾期未自行消除的,县城乡建设规划执法大队或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供电、供气、供水等企业依法停止供电、
供气、供水服务;或作出消除在建违法建筑公告,实施强行制止
直至消除在建违法建筑。
六、因违法建(构)筑物或违法建设产生的经济权益一律不
受法律保护。依法拆除的违法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七、在整治过程中,凡妨碍、阻扰、拒绝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凡本通告发布后自行拆除或自行纠正违法行为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九、本通告整治范围为:城口县城市规划区。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口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7日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