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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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口县村镇分散式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城府办发〔2017〕6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城口县村镇分散式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城口县村镇分散式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改善村镇居民饮用水条件,规范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根据《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规划建设、供水、用水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镇分散式供水,是指利用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向村镇居民供应生活用水和非生活用水的活动。

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是指以一户或几户为独立供水单元,供水人口在20人以下的小型供水工程。

第四条 村镇分散式供水坚持生活用水优先与兼顾非生活用水相结合、保障水量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县人民政府将其所需经费纳入县级财政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分散供水工程的规划编制、申报、组织实施等工作。

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县水务局、县财政局负责规划方案审核及投资计划的下达。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村分散式供水工程的协调、运行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编制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规划时,应结合村民意愿,充分考虑水源、地形、居住、电力等条件,因地制宜规划合适的供水工程。

应优先选用水质较好的山泉水或长年不断的地表径流作为水源;在山泉水或长年不断的地表径流不能满足要求时,再考虑地下水或其他水源。

供水方式优先采用联户供水的方式,其次采用单户供水。

第七条 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受益群众投资、投劳。

第八条 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由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县水务局、县财政局等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查通过。

第九条 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可以在完善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自建、自管,或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集中组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建设管理。

第十条 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相关规定统一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涉及用地的,在农业合作社集体土地内部调剂。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名录,报县水务局备案。

第十三条 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应当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或者按照出资人意愿确定产权。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的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资产,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代为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的分散式供水工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监管,应在工程受益区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县财政局和主管部门不定期进行抽查资金使用情况,县审计局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入户水表、水表至用水户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自行管护。

联户供水工程由受益户农民协商管理;单户供水工程,实行村民自主管理。

第十七条 以下范围为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的保护范围:

(一)取水、蓄水、净水等设施边墙外三十米范围内;

(二)输(供)水主管两侧各一米范围内;

(三)保证供水工程安全需要的其他范围。

运行管护组织应当在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保护范围设立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并定期巡查。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村镇分散式供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禁止在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

禁止在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排放有毒有害物或者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

在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修建与供水设施无关的建(构)筑物;不得擅自从事挖坑(沟、井)、取土、堆渣、爆破、打桩等危害供水工程及其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九条 确需建设的其他工程影响村镇分散式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不得影响供水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需要改装、迁建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保证原用水户正常用水,改装、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因其他工程建设造成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运行管护费用增加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补偿。

第二十条 在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的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应当经用水户同意。

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或个人将生产设施与村镇分散式供水管道连接。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分散式供水工程运行管护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如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分散式供水工程损毁,县水务局应该协商县财政局筹集资金,适当补贴资金用于村镇分散式供水设施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三条 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发生供水突发事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处置,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卫生、水利、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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