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口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城府办发〔2017〕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城口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1日
城口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应急处置机制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机构及职责
2.2 组织体系框架图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与报告
3.2疫情确认与公布
3.3 预警
3.4 预警支持系统
3.5 预警级别及发布
3.6预警调整和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4.2 新闻报道
4.3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补偿兑现
5.2 恢复生产
5.3 后期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交通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技术保障
6.5 队伍保障
6.6卫生防护保障
6.7 责任追究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宣传
7.2 培训与演习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
8.2 生效日期
8.3 预案管理
9 附件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健全突发动物疫情应对工作机制,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应对突发动物疫情,及时、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置突发动物疫情,确保我县畜牧业持续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农业部《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城口县突发事件综合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应急处置机制
一是设立突发动物重大疫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建立统一的指挥体系,加强对突发动物重大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二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预案评估,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位预案的变化情况和风险评估、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等情况及时修订《城口县动物重大疫病紧急疫情防治应急预案》和《城口县动物重大疫病紧急疫情处置工作程序》,为全县动物重大疫病应急处置提供了政策和技术保障;三是建立动物重大疫病信息监测、报告和动物疫情加密网络直报制度;四是健全县、乡镇(街道)两级应急队伍和专家库,提高应急能力。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城口县行政区域内突发动物重大疫情的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突发动物疫情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快速反应、高效运转、预防为主、群防群治、部门联合、协调配合、依法应对、果断处置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城口县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是发生动物重大疫情时应急处置的指挥机构。县指挥部的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由县政府应急办、县委宣传部、县经济信息委、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交委、县农委、县商务局、县卫生计生委、县发展改革委、县工商局、县食药监分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动监所、县疫控中心等单位的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于县农业委员会内,由县农委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县农委分管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
2.1.1县指挥部工作职责
县指挥部负责向县应急委报告突发动物重大疫情的应急处置情况,执行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的指示和命令;负责指挥全县突发动物重大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发布动物重大疫病预警及处置指令的建议;收集、掌握动物重大疫病的有关信息,决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负责制定应急物资、资金储备计划,调集、分配防控物资;负责上报信息和情况通报的审核;负责指挥、调度以及调动警力、民兵及县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协调驻城部队调动救援力量,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县的疫情收集、整理、上报和全县的协调工作,做好指挥部的日常事务。
2.1.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动物重大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下设乡镇(街道)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和办公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以下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原则,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辖区处置突发动物重大疫情的应急预案;当辖区内发生动物重大疫病时,及时赶赴疫情现场进行先期应急处置;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动物疫情,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维护疫区社会稳定,动员和组织疫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及时恢复疫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负责专项应急资金物资的落实。
2.1.3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县政府应急办:负责县政府领导交办的动物重大疫病防治工作事项,督促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认真履职,协助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全县的协调工作。
(2)县委宣传部:确定宣传报道口径,及时对新闻宣传报道提出指导性意见;与县政府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发布突发重大、特别重大动物疫情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
(3)县经济信息委:保障突发动物疫情期间的电力和通信畅通。
(4)县公安局:负责打击利用突发动物疫情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负责现场控制、疫区封锁和事件发生地交通控制及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实施疫区封锁、疫区(点)内易感动物的扑杀;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事件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依法查处散布谣言、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恶意攻击党和政府等有害信息的违法行为。
(5)县监察局:依法负责对乡镇(街道)和县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履行其工作职责实施监督,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查处。
(6)县民政局:负责疫区受灾人员的安抚救济工作,协助疫区开展生产自救和救抚工作。
(7)县财政局:负责对紧急防疫专项资金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过程中的监督。
(8)县环保局:协助疫区对扑杀动物及其产品、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污染物、水、场所等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9)县交委:负责优先运送扑灭疫情的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和疫区封锁工作。
(10)县农委:组织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开展疫情处置工作;作好疫情的监测和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诊断动物重大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对疫点患病及易感动物的扑杀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等无害化处理和消毒;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和消毒工作;对进出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负责有关物资的招标采购工作,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提出疫情处理时用于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扑杀补贴等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培训疫情处置人员;及时通报和报告疫情,积极争取国家补贴资金;制定农村预防突发性重大疫病相应工作方案,指导和加强与广大农民的动物疫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11)县商务局:加强商品流通的监管,依法查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扰乱正常商品流通秩序的行为。
(12)县卫生计生委: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的技术指导,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实施人间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负责组织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内人员的疫情监测和病人的诊治工作;人畜共患传染病在人群中发生时,及时将疫情报县政府和市卫生计生委,并及时采取有关防控措施。
(13)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将防治动物重大疫病防治资金、物资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打击在疫情发生时期,囤集物资、哄抬物价的不法行为。
(14)县工商局:强化对进入集贸市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行为;负责关闭疫区内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市场。
(15)县食药监分局:负责对动物产品进入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采购、生产加工、销售不合格动物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贮存企业后的病死动物监管工作,防止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流入市场、流向餐饮行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中人用药品、医疗防护用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16)县水务局:负责告知水域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对所辖水域、区域所发现的无主动物尸体进行打捞和无害化处理。
(17)县林业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18)县动监所(疫控中心):负责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检验、消毒、检疫处理和监督管理,搞好疫情的监测和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全面评估疫情,指导镇乡畜牧兽医站开展疫区动物紧急预防接种、消毒及无害化处理等,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
2.2组织体系框架图(见附件9.1)
3预测、预警
3.1监测与报告
充分运用动物疫情监测体系和科学技术手段,收集、掌握动物疫情发生前后的有关动态信息。
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在县内根据地域和养殖量的情况设置一定数量的动物疫情监测点,负责收集动物疫情;各疫情监测点定期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疫情,发生动物重大疫病或可疑动物重大疫病时要立即报告;要定期对县内动物重大疫病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动物重大疫病的发生和流行情况趋势,为动物重大疫病的控制和扑灭提供科学依据;要与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互相通报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情况;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群间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在疫情扑灭后、解除封锁之前,要对疫区内易感动物和饲喂的测试动物进行监测,监测情况要报告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3.1.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3.1.1.1责任报告单位
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
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县人民政府。
3.1.1.2责任报告人
动物防(检)疫人员、经营性动物诊疗人员。
3.1.1.3义务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除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3.1.2报告时限和程序
动物重大疫病发生后,疫病发生地的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疫情监测点或知情者要在2小时内向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初步核实。经核实无误后,立即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县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县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市指挥部报告。
动物重大疫情发生后,县级指挥部应就动物疫病的发生、发展和处置情况不间断地向市指挥部报告,并在24小时内写出动物疫病发生、发展和处置情况的报告,向市指挥部报告。
3.1.3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发生的单位或个人及联系方式;
疫情发生后的现场诊断或实验室诊断方法及诊断结果;
疫病发生的简要经过,发病的范围、发病数、死亡数、疫区和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数,以及直接经济损失、疫病发展的趋势和潜在影响的初步评估;
疫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疫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疫病控制情况。
3.2 疫情确认与公布
疑似突发动物疫情的,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确诊,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不能确诊的,送农业部认定的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确诊。
突发动物疫情由县农委认定,必要时由市农委认定。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部公布或授权市农委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突发动物疫情。
3.3预警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采取如下措施确认疫病,及时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
对初发疫情或临床症状不典型的,应采集病料,送县动物疫病诊断室和市动物疫病诊断中心进行实验室诊断。
对连续出现疫情或临床症状典型的,由县级两名以上现场诊断专家组成员根据临床症状和流行病学情况进行现场诊断,出具《现场诊断报告书》。该《现场诊断报告书》可直接作为现场处置的依据。
3.4预警支持系统
3.4.1动物防疫监督(动物重大疫病应急处置)快速反应指挥部:
负责对动物重大疫病的报警信息和处警信息进行定位、自动录音、取证、搜集和上报。
3.4.2动物防疫传输技术网络:
负责对动物疫病进行报表汇总、数据分类、分析,对动物重大疫病的监测、处置等情况必须采取保密传输。
3.5预警级别及发布
3.5.1按照动物重大疫病对人、畜的危害程度、发生范围、扩散速度、紧急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将其引起的动物重大疫情由低到高分为四级,即: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依次以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予以标记。
3.5.2发布权限预警级别由县指挥部根据本预案所确定的预警等级提出具体预警建议,报县应急委批准后,由县指挥部统一发布。县指挥部认为发生的动物重大疫病可能产生严重后果和影响时,报县应急委批准后可提高预警级别。涉及跨区县或省级行政区域的需经市应急办批准后发布。
3.5.3预警内容。预警信息包括疫情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
3.5.4发布渠道。预警信息可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公众发布,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3.6预警调整和解除
预警级别应当根据疫情发展的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进行调整;当确定不可能发生疫情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并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涉及跨区县或省级行政区域的预警信息调整和解除须经市应急办批准。
4 应急响应
4.1响应程序
4.1.1分级
(1)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21日内有5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或有30个以上疫点。
口蹄疫疫情:在14日内有10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或有30个以上疫点。
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又在我县发生,或牛海绵状脑病、非洲猪瘟等疫病传入我县。
其他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2)重大动物疫情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21日内有3个以上5个以下乡镇(街道)发生,或有15个以上30个以下疫点。
口蹄疫疫情:在14日内有5个以上10个以下乡镇(街道)发生,或有15个以上30个以下疫点;有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出现并发生流行。
猪瘟、鸡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在1个潜伏期内,有10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或有15个以上疫点。
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在1个潜伏期内呈暴发流行。
其他重大动物疫情。
(3)较大动物疫情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21日内有2个乡镇(街道)发生,或有3个以上5个以下疫点。
口蹄疫疫情:在14日内有3个以上5个以下乡镇(街道)发生,或有5个以上15个以下疫点。
猪瘟、鸡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在1个潜伏期内,有5个以上10个以下乡镇(街道)发生,或有10个以上15个以下疫点。
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在1个潜伏期内,有5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或有10个以上疫点。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其他较大动物疫情。
(4)一般动物疫情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1个乡镇(街道)发生,或有3个以下疫点。
口蹄疫:在14日内有3个以下乡镇(街道)发生,或有5个以下疫点。
猪瘟、鸡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在1个潜伏期内,有5个以下乡镇(街道)发生,或有10个以下疫点。
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在1个潜伏期内,有5个以下乡镇(街道)发生,或有10个以下疫点。
其他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潜伏期内,有1个以上乡镇(街道)呈暴发流行。
其他一般动物疫情。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 含本数,“以下” 不含本数。
4.1.2响应程序
发生动物重大疫情后,立即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应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遵循“早、快、严、小”的原则,统一指挥,整合资源,以切实有效的措施,控制和扑灭疫情。
县指挥部负责指挥全县动物重大疫病应急处置工作,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以疫情发生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主,其处置程序如下:
疑似突发动物疫情确诊前,相关乡镇(街道)应对发病场(户)采取隔离、消毒,限制动物及动物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等临时先期处置措施。
对临床症状典型的,可能迅速扩散的疑似疫情,相关县人民政府可依据专家组临床诊断报告,采取扑杀、无害化处理等先期处置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
动物重大疫病发生后,发生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坚决、迅速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动物疫情态势,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动物重大疫病确认后,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同时报请县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4.1.2.1一般动物重大疫情(Ⅳ级)、较大动物重大疫情(Ⅲ级)应急响应
疫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立即组建现场处置指挥部,在初步核实动物疫情情况后,立即向市指挥部报告的同时迅速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全力控制动物疫情态势。
4.1.2.2重大动物重大疫情(Ⅱ级)、特别重大动物重大疫情(Ⅰ级)应急响应
4.1.2.2.l组建现场处置指挥部
现场处置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应急办主任、县农委主任担任或根据现场需要由指挥长确定。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交委、县农委、县商务局、县卫生计生局、县发展改革委、县工商局、县食药监分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动监所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综合协调组、科技专家组、扑杀处置组、消毒灭源组、强制免疫组、新闻发布和现场封锁组、治安组、后勤保障组等(发生Ⅱ级疫情时,指挥长也可根据疫情情况,确定相关成员单位组建现场处置指挥部)。
综合协调组:由县政府应急办牵头,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农委、县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参加。负责传达现场指挥部领导的指示,报告疫情发生动态及控制扑灭疫情情况,协调现场处置工作,完成县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科技专家组:由县农委牵头,县卫生计生委、县食药监分局、县动监所站和疫情发生地相关部门参加。负责病料采集、诊断、监测、疫情调查追踪、疫情分析评估、疫情预警、核实动物发病、死亡情况及人员感染情况。
扑杀处置组:由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县公安局、民政、财政、环保、农业等部门和疫情发生地相关部门参加。负责疫点(区)内患病动物、同群染疫动物的扑杀及无害化处理工作。
消毒灭源组:由县农委牵头,县环保局、县卫生计生委及疫情发生地相关部门参加。负责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消毒灭源工作。
强制免疫组:由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县农委、疫情发生地动物防疫机构参加。负责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的紧急预防强制免疫工作。
新闻发布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公安局、县交委、县农委、县商务局、县卫生计生委、县工商局、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等部门和疫情发生地相关部门参加。通过政府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动物疫情应对工作信息,加强动物疫病的科普宣传,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现场封锁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农委、县交委、县食药监分局、县卫生计生委、县工商局、县动监所等部门和疫情发生地相关部门参与。负责在疫区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性动物检疫消毒点,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关闭疫区内动物、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
治安组:由县公安局牵头,疫情发生地派出所、政府(街道办)参加,负责对疫情处置、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社会治安工作,严厉打击造谣传谣等行为,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后勤保障组:由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县经济信息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农委、县商务局、县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参加。负责做好应急物资的供给,疫情发生后扑杀动物的补偿和恢复生产的救助工作。
4.1.2.3.2疫情处理
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对疫点内所有的患病动物、同群(舍)受感染动物进行扑杀;对所有病死动物、被扑杀动物及其动物产品进行销毁处理;对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等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性动物检疫消毒点,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扑杀疫区内所有易感动物;关闭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活动物进出和易感染动物类产品运出;对易感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源;对疫区内的易感染动物实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
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对所有易感染动物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对动物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在受威胁区边界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点,加强对过往运输动物及其产品车辆的消毒。
情况通报:疫情处置中,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要按规定及时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迅速将疫情处置、疫情控制等工作情况向县指挥部报告,并将县指挥部领导的指示,迅速传达到有关单位和人员。
处置记录:参加疫情处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职能职责详细记录疫情处置过程,根据疫情级别,由相应层级突发动物疫情指挥机构办公室进行汇总。
发生人畜共患动物疫病时,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城口县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和《城口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4.1.2.4扩大响应
当突发动物疫情的事态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在做好前期基本应急工作的基础上提高应急级别,进行处置。
重大动物重大疫情(Ⅱ级)、特别重大动物重大疫情(Ⅰ级)事件发展到县动物重大疫病应急指挥部难以控制和处置时,县突发动物重大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提请县应急委及时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及向市相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向兄弟区县及时通报情况,并请求支援。
4.2新闻报道
动物重大疫病发生后,相关部门要按国家《动物疫情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保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动物重大疫情。宣传部门要加强管理,抓好动物重大疫病防治工作的正面宣传报道,切实做好保密工作,杜绝泄密事件发生。
4.3应急结束
疫情发生地最后一头(只)患病动物死亡或扑杀后,以具体疫病最长潜伏期内不再出现新的病例,经终末全面消毒,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规定审验合格后,由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县政府申请解除封锁,撤消疫区。引起严重后果和影响的动物重大疫情,报请市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报请市应急委批准后实施。
5 后期处置
5.1补偿兑现
发生动物重大疫病后,在实施处置过程中被扑杀的动物,应按《重庆市动物重大疫病扑杀补偿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偿,由县财政局、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等负责监督管理和实施。及时协调有关保险公司提前介入,按相关工作程序作好参保人员的理赔工作。
5.2恢复生产
疫情处置后,在恢复生产的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的监测,对新引进的动物要严格进行检疫、隔离,合格后再投入生产。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要坚持免疫接种,场所应坚持经常性消毒。
5.3后期评估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后,由县农委组织对突发动物疫情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兽医主管部门。
评估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6 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交通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响应期间的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同时各部门要建立动物重大疫病信息采集、处理制度,确保应急处置期间的信息畅通。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及应急处置单位要确定一名负责人和联系人,保持24小时的通讯畅通。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防疫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
6.2物资保障
建立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的安全区域储备相应足量的防治动物重大疫病的应急物资。重点储备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消毒设备、密封用具、防护用品、封锁设施和设备等;大型养殖场(企业)要根据需要做好有关防疫物品的储备。应急储备物资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调配,采购应急物资应加强质量控制和管理,必要时应进行质量检验,并根据其有效期进行更换,保证所有应急物资随时处于有效状态。
6.3资金保障
设立动物重大疫病应急控制专项储备基金,保留常年规模,滚动使用。
专项基金纳入全县财政预算,实行动态管理。专项储备资金主要用于动物重大疫病确认、应急防疫物资储备、疫区封锁、动物隔离、紧急免疫接种、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疫病追踪、疫病监测和对扑杀动物的补偿等方面。
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的,县财政部门要及时调整部门预算予以保证工作需要。
发展改革部门应保障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保证应急工作需要。
6.4技术保障
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立动物重大疫病诊断和监测实验室,负责动物重大疫病的监测、诊断工作。
成立县级动物重大疫病临床诊断专家组,负责动物重大疫病的现场诊断,提出控制和扑灭动物重大疫情技术措施的实施建议,指导现场处置,参与疫情控制效果的评估等。
6.5队伍保障
县乡镇(街道)两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强化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加强队伍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队伍的快速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必要时,可以组织动员社会上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应急处置能正常运行。
6.6卫生防护保障
卫生计生部门要开展好人畜共患病疫情的人间监测,并及时向兽医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
6.7责任追究
动物重大疫病防治工作严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行政问责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是实施责任人。在动物重大疫情处置工作中,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等单位有关人员要严格按现场处置指挥部的指令进行疫情的扑灭工作,有以下行为的,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追究责任:
对动物重大疫病不按规定上报,迟报、漏报、瞒报的;拒不执行现场处置指挥部的指令,延误疫情处置,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等严重后果的;在疫情处置工作中,不配合、不支持、不负责,严重影响和干扰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其他不履行职责造成疫病传播、流行,或对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宣传
县属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大众传媒、互联网积极宣传防治动物疫病有关的法律、法规,普及动物重大疫病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实行群防群治,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有效预防控制疫情发生、传播和蔓延。
7.2培训与演习
县农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动物防疫科普知识宣传和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知识普及教育,增强社会防范意识;组织开展应急培训,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要求,提升应急人员业务技能;根据疫情形势,制订相应的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正确应对不同等级的疫情发生。
8 附则
8.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8.2生效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城口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城府办发〔2013〕90号)同时废止。
8.3预案管理
县农业委员会负责对本预案进行管理,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
9 附件
9.1城口县动物重大疫病应急处置指挥组织体系框架
9.2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电话
9.3紧急疫情诊断专家组名单
9.4封锁措施
9.5扑杀措施
9.6无害化处理措施
9.7消毒措施
9.1
城口县动物重大疫病应急处置指挥组织体系框架
城口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委员会 | ||||||||||||||||||
县政府应急办 |
县委宣传部 |
县经济信息委 |
县公安局 |
县监察局 |
县民政局 |
县财政局 |
县环保局 |
县交委 |
县农委 |
县商务局 |
县卫生计生委 |
县发展改革委 |
县工商局 |
县食药监分局 |
县水务局 |
县林业局 |
县动监所 |
县疫控中心 |
9.2
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电话
序号 |
单 位 |
电话 |
序号 |
单 位 |
电话 |
1 |
县政府应急办 |
59222637 |
11 |
县商务局 |
59222911 |
2 |
县委宣传部 |
59222334 |
12 |
县卫生计生委 |
59222325 |
3 |
县经济信息委 |
59222380 |
13 |
县发展改革委 |
59223799 |
4 |
县公安局 |
59224799 |
14 |
县工商局 |
59222764 |
5 |
县监察局 |
59224012 |
15 |
县食药监分局 |
59223730 |
6 |
县民政局 |
59222356 |
16 |
县水务局 |
59222592 |
7 |
县财政局 |
59224325 |
17 |
县林业局 |
59223366 |
8 |
县环保局 |
59221723 |
18 |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59227471 |
9 |
县交委 |
59222464 |
19 |
县疫控中心 |
59227471 |
10 |
县农委 |
59222879 |
|
|
|
9.3
城口县动物重大疫病紧急疫情现场诊断专家组名单
姓名 |
单 位 |
职务 |
职称 |
联系电话 |
蔡芝雪 |
县委农工委 |
专职副书记 |
|
电话:59227836(办) |
姚江平 |
县农委 |
纪工委书记 |
高级兽医师 |
电话:59221363(办) |
李顺林 |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所长 |
高级畜牧师 |
电话:59220699(办) |
张生勇 |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
副主任 |
高级畜牧师 |
电话:59227471(办) |
白智轲 |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工作人员 |
高级兽医师 |
电话:59227471(办) |
王 萍 |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
畜牧师 |
电话:59227471(办) |
王 晓 |
县畜牧技术推广站 |
站长 |
畜牧师 |
电话:59227663(办) |
王 武 |
县畜牧技术推广站 |
|
高级畜牧师 |
电话:59227663(办) |
钟银祥 |
县畜牧技术推广站 |
副站长 |
高级兽医师 |
电话:59227663(办) |
袁昌明 |
县农委产业发展科 |
工作人员 |
高级兽医师 |
电话:59222879(办) |
备注:紧急情况下,可由县指挥部指定动物重大疫病诊断专家库人员作为专家组成员。
9.4
封 锁 措 施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
动物重大疫病认定后,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立即确定疫情级别,按照有关规定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同时报请县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封锁令的发布:
疫情发生时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当县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做出决定并发布封锁令。
跨县发生疫情的,由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报请重庆市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封锁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对疫区实施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指派专人,配备消毒设备,设立临时性检疫检查消毒点,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对出入人员和车辆进行严格消毒。
封锁期间的措施: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毁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产品,对其他易感动物实行圈养或在指定地点养殖;密切观察疫情动态,对易感动物进行监测、紧急免疫,必要时对其他易感动物进行扑杀;关闭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污染物和其他可能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无害化处理。对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进行监测,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和消毒工作,及时建立免疫屏障、隔离消毒带。
封锁的解除:
最后一头患病动物死亡或扑杀后最长潜伏期内不再出现新的病例,经终末全面消毒,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规定审验合格后,由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9.5
扑 杀 措 施
扑杀范围:患病动物及规定扑杀的易感动物。
使用无出血方法扑杀:电击、药物注射或窒息。
将动物尸体用密闭车运往处理场地予以销毁。
扑杀工作人员防护技术要求:穿戴合适的防护衣物。穿防护服,或者穿长袖手术衣加防水围裙;戴可消毒的橡胶手套;戴标准手术用口罩;戴护目镜;穿可消毒的胶靴,或者一次性的鞋套。
洗手和消毒:密切接触患病动物的人员,用无腐蚀性消毒液浸泡手后,再用肥皂清洗2次以上;动物扑杀和运送人员在操作完毕后,要用消毒水洗手,有条件的地方要洗澡。
防护服、手套、口罩、目镜、胶鞋、鞋套等使用后在指定地点消毒或销毁。
9.6
无害化处理措施
所有病死动物、被扑杀动物及其产品、排泄物以及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垫料、饲料和其他物品应进行无害化处理。集中销毁,可以选择深埋、焚烧等方法。饲料、粪便、污物应堆积生物发酵或焚烧处理。
深埋:选址,掩埋地应选择远离学校、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动物饲养和屠宰场所、村庄、饮用水源地、河流等。避开公共视线;深度:坑的深度应保证动物尸体、产品、饲料、污染物等被掩埋物的上层距地表1.5米以上。坑的位置和类型应有利于防洪。
焚烧:掩埋前,要对需掩埋的动物尸体、产品、饲料、污染物等实施焚烧处理。
消毒:掩埋坑底铺2cm厚生石灰;焚烧后的动物尸体、产品、饲料、污染物等表面,以及掩埋后的地表环境应使用有效消毒药品喷洒消毒。
焚化:疫区附近有大型焚尸炉的,可采用焚化的方法。
生物发酵:饲料、粪便、污物可在指定地点堆积,密封发酵,表面应进行消毒。
以上处理应符合环保要求,所涉及的运输、装卸等环节要避免洒漏,运输装卸工作要彻底消毒后清洗。
9.7
消 毒 措 施
设备和必需品:
清洗工具:扫帚、叉子、铲子、锹和冲洗用水管。
消毒工具:喷雾器、火焰喷枪、消毒车辆、消毒容器等。
消毒剂:酚制剂、醛类、氧化剂类、氯制剂类等合适的消毒剂。
防护装备:防护服、口罩、胶靴、手套、护目镜等。
饲养场所清理、清洗消毒:
首先清理污物、粪便、饲料等。
对地面和各种用具彻底冲洗,对所产生的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地面和各种用具采用消毒液喷洒的方式消毒。对金属设施设备,可采取火焰、薰蒸等方式消毒。
饲养圈舍的饲料、垫料等作深埋、发酵或焚烧处理。粪便等污物作深埋、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
交通工具清洗消毒:
出入疫点、疫区的交通要道设立临时性消毒点,对出入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疫区内所有可能被污染的运载工具应严格消毒,车辆内、外及所有角落和缝隙都要用消毒剂消毒后再用清水冲洗,不留死角。车辆上的物品也要做好消毒。从车辆上清理下来的垃圾和粪便要作无害化处理。
活畜市场清洗消毒:
用消毒剂喷洒所有区域;饲料和粪便等要深埋、发酵或焚烧。
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的清洗消毒:所有扑杀的动物及其产品都要深埋或焚烧;圈舍、过道和舍外区域用消毒剂喷洒消毒;所有设备、桌子、冰箱、地板、墙壁等用消毒剂喷洒消毒;所有衣物用消毒剂浸泡后清洗干净,其他物品都要用适当的方式进行消毒;以上所产生的污水要经过消毒处理,净化,达到环保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