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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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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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文备201763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口县精准脱贫“民政兜底一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城府办发〔2016〕16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城口县精准脱贫“民政兜底一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8日

城口县精准脱贫“民政兜底一批”

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城口县委、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确保2017年脱贫“摘帽”的实施意见》(城委发〔2015〕12号文件精神,落实精准脱贫“民政兜底一批”工作的安排部署,充分发挥民政救助在脱贫攻坚工作中的托底作用,为我县圆满完成脱贫攻坚工作打下坚实基础,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整合由城乡低保、民政医疗救助、自然灾害救助、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及慈善救助构建的民政兜底脱贫政策资源,针对农村特殊困难群体的特殊情况,全面推行政府救助、慈善救助、家庭自救相结合的救助方式,个性化定制社会保障兜底特惠政策措施,精准着力解决脱贫问题,实现兜底脱贫对象政策措施全覆盖。

二、工作措施

(一)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兜底。

1.建立救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适时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建卡贫困对象按程序全部纳入低保,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低保兜底保障。

2.对象范围及认定条件。

(1)对象范围。纳入低保兜底的建档立卡扶贫对象的范围主要有三类:一是对符合条件应纳入低保兜底的建卡贫困户,不能仅限于原来的A类,只要符合条件必须一户不漏全部纳入;二是对再次精准调整后新进的建卡贫困户及返贫户,该纳入低保兜底的应及时按照扶贫对象纳入低保的认定程序纳入;三是对未纳入低保兜底的低保边缘的建卡贫困户,应加强动态关注,一旦遇到特殊变故,应按照程序及时纳入。

(2)认定条件。扶贫对象中,符合下列条件的应纳入农村低保兜底: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丧失劳动力,缺乏自我发展能力,无法通过生产扶持、就业发展、搬迁安置和其他措施脱贫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家庭。

3.认定程序。对建档立卡扶贫对象纳入农村低保兜底严格按照五步认定程序进行审核审定:一是初提名单,乡镇(街道)对建档立卡扶贫家庭进行认真筛查,初步提出符合低保政策兜底条件的扶贫对象名单;二是联合核查,乡镇(街道)在村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对名单中的贫困家庭进行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核查其人口、劳动力情况,根据其家庭收入按照现行农村低保保障标准计算家庭补差救助金额,并结合家庭重点救助人口实际计算重点救助金额,综合两项救助金额核定家庭的低保保障金额;三是拟定对象,乡镇(街道)根据调查审核结果,确定拟纳入低保兜底的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名单;四是公示上报,乡镇(街道)将拟纳入低保兜底的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名单在所在村进行公示后上报县民政局、县扶贫办;五是县级部门联合审定,县民政局、县扶贫办对乡镇(街道)上报的对象进行联合审定,符合条件的,纳入农村低保予以保障。

各乡镇(街道)在对低保兜底对象的认定、程序的操作过程中不得人为设置门槛和擅自增加评议流程。

(二)落实民政医疗救助和大病救助政策。

1.救助对象。将农村建档立卡因病致贫家庭中因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重病患者,纳入民政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享受普通疾病救助、重大疾病救助等医疗救助政策,有效遏制因病致贫或因病返贫。

2.认定程序。建卡贫困户家庭成员纳入医疗救助的认定程序是:在患病住院期间,由患者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或者乡镇(街道)在村民委员会协助下主动发现后按程序申报,并在患者出院结算费用前提交县民政局纳入医疗救助系统。

3.救助标准。

(1)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对建卡贫困户中农村低保对象的普通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负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建卡贫困户中的其他对象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

(2)重点救助。将建卡贫困户中人员因正患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再生障碍性贫血、终末期肾病(尿毒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重症甲型 H1N1、1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2类疾病住院治疗及其他恶性肿瘤中晚期疾病门诊放化疗、透析、输血治疗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负费用,按50%的比例救助。

(三)落实特困人员救助政策。

乡镇(街道)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将其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特别是建卡贫困户中有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一经发现,要及时按程序落实特困人员救助政策,实现“应救尽救”。

1.城乡三无人员供养。

(1)认定条件。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2)办理流程:①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②审核。乡镇(街道)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③审批。县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乡镇(街道)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孤困儿童供养。

对于符合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的每月发放基本生活费600元。

(1)孤儿认定条件:我县常住人口中父母双方死亡未成年人或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2)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认定条件:对我县常住人口中家庭特别困难、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并同时具备以下任一条件的:

①父母双方均失踪、服刑或重残(一、二级残疾,下同);

②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服刑、失踪或重残;

③父母一方失踪,另一方服刑或重残;

④父母一方服刑,另一方重残;

⑤与患艾滋病的父母生活或本身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

(3)孤困儿童申请审核程序:①申请。由本人或监护人向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②村(居)委会初审。村(居)委会根据孤儿的书面申请,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孤儿身份后在申请书上签字盖章,初审通过的报乡镇(街道)审核;③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收到村(居)委会报送初审合格的孤儿材料后,由分管领导、纪检干部、民政办公室主任和申请人居住地所在村(居)委会负责人召开审核会,形成初审会议记录,并公示5天以上。对公示无异议的经乡镇(街道)负责人签注意见,加盖公章,上报县民政局审批。④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根据乡镇(街道)报送的审核情况,严格审查批准后确定发放基本生活费。

(四)落实受灾人员救助政策。

对建卡贫困户家庭因遭受自然灾害自身无力解决的,应及时提供生活救助,确保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房住、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乡镇(街道)应及时核实灾情,涉及住房恢复重建的家庭,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对因灾造成冬春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及时给予基本生活救助,有效遏制建卡贫困户因灾致贫返贫。

(五)落实临时救助政策。

1.认定条件。对建卡贫困户家庭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及时落实临时救助,有效防止建卡贫困户因突发性困难致贫返贫。

2.救助标准。建卡贫困户家庭因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根据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按照城镇低保标准,给予申请人家庭每人4-5个月的救助,但每户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因故导致申请人个人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困难的,按照城镇低保标准,给予5-6个月的救助。

3.办理流程。临时救助由申请人或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乡镇(街道)调查审核公示无异议的,录入临时救助系统。救助金额1000元以下的,县民政局委托乡镇(街道)审批;救助金额1000元以上的,由县民政局审批。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街道)、县民政局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六)落实慈善救助政策。

1.认定条件。建卡贫困对象纳入慈善救助应具备以下条件:建卡兜底贫困对象在以上五项社会保障政策合理施救后,因家庭成员患有特殊病种或特大事故导致家庭仍处于支出型贫困状态的家庭,应及时落实慈善救助政策,补足保障救助短板,形成各项保障救助制度各有侧重、互为补充、合力保障,编织一张严密的兜底保障网,对兜底保障对象全面实施救助。

2.救助标准。慈善救助标准根据贫困家庭实际贫困状态,合理确定救助标准。

3.办理流程。慈善救助由乡镇(街道)民政办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建卡兜底贫困对象进行调查核实后报县慈善会进行审批;县慈善会审批合格的及时施行救助并将救助情况反馈给乡镇(街道)民政办。乡镇街道民政办要做好上下衔接,提高救助效率。

三、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民政兜底工作在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县民政局牵头,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要协调联动,合力推进。对民政兜底的建卡贫困户,不能够仅仅依靠兜底政策对建卡贫困对象“一兜了之”,要落实专人负责,用足扶贫政策,整合扶贫资源,督促抓落实。

(二)强化政策宣传,确保兜底严实。加强民政兜底政策的广泛宣传,各乡镇(街道)要以此为契机,针对辖区内建卡贫困对象,结合民政兜底脱贫政策,认真开展一次全面排查,甄别核实精准享受民政兜底脱贫对象,个性化量身定制一户一策脱贫方案,做到政策覆盖无盲区,实现民政兜底脱贫政策利用最优化、脱贫工作效率最大化。

(三)夯实工作基础,实现信息共享。县民政局要负责完善好建卡贫困户民政兜底脱贫的基础资料,每季度末更新兜底脱贫台账,并反馈给乡镇(街道),做到县、乡、村三级台账全面统一。县、乡、村要分别设立兜底脱贫对象公示栏,及时准确地公示兜底脱贫对象保障情况,全面实现三级平台信息共享和循环监督,确保应保尽保、该救则救、精准保障。

(四)加强业务指导,严格工作督查。要组织力量,加大督查力度,对民政兜底工作中政策把握不准、兜底不及时等相关问题及时发现,及时督促整改。对因工作不力、发现的问题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及时而造成恶劣后果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县委各部委,各人民团体。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8日印发


城口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