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渝文备〔2016〕686号
城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落实城口县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
责任的实施意见
城府发〔2016〕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县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运行,按照《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 责任的意见》(国发〔2014〕3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68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落实我县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整体谋划、稳步推进,处理好促发展与防风险、政府与市场、统与分、权与责、积极与稳妥的关系,切实承担我县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把握好创新与监管的平衡,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落实监管职责,夯实监管职能,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机构设置,加快构建“规制统一、权责明晰、运转协调、安全高效”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为促进金融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营造良好环境。
二、监管范围和职责
(二)监管范围。我县地方金融监管的范围为市级在我县金融监管部门法定监管范围之外的金融活动和地方新型金融机构。承担不吸收公众资金、限定业务范围、风险外溢性较小的金融活动监管职责;依法依规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金融要素交易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金融保理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和市场实施监管,承担相应的风险处置责任;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重点防范和处置金融欺诈、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主要职责。县人民政府受市政府委托,负责行政区域内金融风险防控和处置,重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非法放贷、非法证券期货、金融诈骗等非法金融活动,规范民间借贷;进一步强化社会基础管控,加大网格化管理力度,健全线索监测机制和举报渠道,及时发现、防范、处置金融风险事件。县金融办依照授权,协助市金融办对地方金融监管对象进行审批和日常监管,负责处置单体风险和信访事件,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金融活动工作。
三、责任分工
(四)明确牵头责任。县金融办承担地方金融监管牵头职责,由服务协调为主向服务与监管并重转变。承担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金融要素交易市场、金融保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职责,依法对新兴地方金融机构和活动组织实施监管,承担风险化解处置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承担牵头应对金融突发事件,开展全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金融活动工作的责任。配合市级在我县金融监管机构开展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共同规范和维护地方金融秩序。尊重金融市场规律,深化简政放权,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标准,减少环节,优化流程,为金融机构运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公平竞争环境、法制环境和监管环境。
(五)强化部门协同。县工商局、县商务局、县农委、县供销社等部门为监管责任部门。县商务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依法履行对内外资融资租赁、典当行、商业保理的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县农委、县供销社要配合县金融办,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监管机制。县工商局要进一步加大对投资类广告信息的日常监管,加大信用惩戒力度,依法查处合同欺诈及其他相关违法行为。县国资办要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积极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开展监管工作。县财政局要依照国家规定履行财务监督检查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职责。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公安、税务、宣传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协同做好地方金融监管工作。
(六)加强两级联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金融风险防控和处置;要进一步强化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加大网格化管理力度,健全线索监测机制和举报渠道,将金融风险事件处置于萌芽阶段。
四、制度机制建设
(七)加强市级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合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市级驻县金融监管机构协调配合,共同建立金融信息共享、监管互助、风险处置、业务发展、消费者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协作机制,增强监管合力。各金融监管机构要及时传达国家对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政策导向、监管规则等信息,对地方金融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共同做好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预警、性质认定和行政处罚等工作,积极开展金融维稳工作,打造良好金融运行环境。
(八)推进监管法治环境建设。按照市级有关规定,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强化与司法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推进金融专业审判、仲裁等机构设置,提高案件处置效率,降低司法成本。坚持创新监管,对由地方监管的新兴金融业态,规则先行,规定边界红线,确保商业可持续、风险可防范;对互联网金融等由国家监管的新兴金融业态,按规定完善配套政策,加强监管配合。
(九)加强自律监管和社会监督。引导监管对象加入行业自律组织,接受行业协会自律监管。各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强化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秩序和合法权益,树立行业形象,提高服务水平。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加大基层网格化管理力度,畅通渠道,完善违规经营、非法集资等活动有奖举报制度。充分发挥中介服务机构外部监管作用,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结构开展审计、评级等工作。加强金融信用体系建设。
五、组织实施
(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地方金融监管和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守住风险防范底线。进一步健全全县金融工作协调联席会议机制,统筹推进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建设工作。建立督查考核机制,由县金融办牵头对各监管责任单位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要立足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需求,加强金融监管责任部门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强化经费保障。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