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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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文备〔2016671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口县“十三五”时期高山生态

移民搬迁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城府办发〔201613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城口县十三五时期高山生态移民搬迁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2日

城口县“十三五”时期高山生态移民搬迁

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城口县高山生态移民搬迁项目的贷款资金管理,稳增长、提增速,实施扶贫攻坚战略,完成城口县高山生态移民搬迁及精准扶贫任务,根据《重庆市“十三五”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实施方案》(渝府办〔2016〕3号)、《重庆市“十三五高山生态扶贫搬迁(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渝发改地〔2016〕786号)和银行贷款相关规定制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山生态移民搬迁资金是指中央、市、县财政安排用于高山生态移民搬迁的专项资金。包括专项基金、市政府债券、长期低息贷款资金。

第三条按照国家和市上要求,“十三五”时期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对象主要是居住在高寒边远山区的农村建卡贫困人口。结合全县脱贫目标,“十三五”时期我县规划实施3352户11563人农村建卡贫困人口搬迁,其中深度贫困户1303户4203人,深度贫困户中的低保户168户396人。

第二章资金使用计划及标准

第四条城口县高山生态移民搬迁项目贷款资金使用原则上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内容及投资计划额度使用,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用于城口县高山生态移民搬迁的建卡贫困人口建房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上。

第五条根据《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十三五”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实施方案的通知》(城府办发〔2016〕90号)要求,对搬迁农户实施必要的建房补助,建卡贫困户建房补助标准为10000元/人;深度贫困户建房补助标准按照《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推进深度贫困户扶贫搬迁实施方案〉的通知》(城府办发〔2015〕207号)标准执行。

第三章资金下达和使用

第六条高山生态移民搬迁项目资金按照“集中使用、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的原则,由县发展改革委根据市级下达的项目和资金使用计划,将资金计划下达项目主管部门。

第七条高山生态移民搬迁项目资金严格实行专人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八条高山生态移民搬迁项目资金的拨付,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用于集中安置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直接支付到施工方,用于建卡贫困户建房补助的资金直接补助到户。

第九条报账程序:

(一)用于集中安置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

1.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填报《高山生态移民搬迁资金申请书》并附项目投资计划文件、项目实施方案、工程承包合同、相关税票等资料报项目主管部门(县城乡建委、县发展改革委、县扶贫办);

2.项目主管部门(县城乡建委、县发展改革委、县扶贫办)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和项目建设内容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

3.城口县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根据已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的资料,报农发行城口支行审批划款。

4.用于集中安置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应按照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进度分次拨付。

(二)用于搬迁农户建房补助的资金。

1.县发展改革委根据全县建卡贫困户搬迁任务,下达投资计划文件;

2.各乡镇(街道)将建房补助花名册(须所属乡镇街道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县扶贫办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

3.城口县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根据投资计划文件、以及县扶贫办审核意见,报农发行城口支行审批划款到各实施单位。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城口县高山生态移民搬迁项目贷款资金的管理部门为县发展改革委、县农委、县扶贫办、城口县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纪委(县监察局)不定期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竣工决算额度控制。工程竣工后必须编制竣工结算,竣工结算依据合同价、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记录、合同约定等编制。最终决算金额以县审计部门审计价格作为决算依据。

第十二条为确保城口县高山生态移民搬迁项目贷款资金的安全和高效运行,县发展改革委、县城乡建委、县扶贫办、城口县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及各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规范操作和有序运行。对弄虚作假骗取贷款资金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委、县扶贫办、城口县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城口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