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渝文备20152508

城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城府发〔2012〕6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做好我县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0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1〕106号)精神,结合城口实际,现就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第608号令的颁布实施,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实现科学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建设强大国防、促进军队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更好地维护退役士兵权益的现实需要。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体现优待、保障权益,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稳妥、兼顾平衡”。通过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城乡一体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体系,促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更好地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更好地弘扬城口革命老区优良传统和巩固全国双拥模范县成果。全县各级各部门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认真抓好落实,确保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二、全面建立多种形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

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总体目标,坚持民生导向原则,以城乡统筹为基本方向,建立以自主就业为主,政府安排工作、国家供养、退休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城乡一体化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并通过进一步完善创业就业、职业技能培训教育、社会保险等优惠政策,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

(一)退役士兵接收。

1.本县户籍入伍的退役士兵。城口县户籍入伍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由县民政局接收安置。经本人申请,也可由父母或配偶或配偶父母户籍所在地,或本人购房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接收安置。

2.外地户籍入伍的退役士兵,其父母、配偶、配偶父母属城口户籍或本人在城口辖区内购买住房的,或因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的,经本人申请、市民政局批准,由县民政局负责接收。

3.其他情况的退役士兵。因战致残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属烈士子女的、父母双亡的,可由市民政局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原则上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民政局接收安置。

符合上述易地安置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凡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接收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的安置待遇。

4.入户手续办理。退役士兵凭县民政局开具的入户介绍信,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农村籍入伍的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本人自愿,可办理农业户籍。

5.退役报到时间和程序。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30天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县民政局报到;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县民政局报到。凡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资格。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二)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1.自主就业的对象。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受伤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烈士子女除外)退出现役后,一律由县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2.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标准。

(1)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实行城乡统筹,城乡义务兵按照2万元的标准补助。

(2)士官在义务兵发放标准的基础上,从服现役第3年(含)起,每多服役1年增发4500元,服役年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3)残疾军人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政策。

(4)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退役士兵在义务兵发放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发5%、10%、15%。

(5)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不享受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以上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承担。退役士兵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3.扶持自主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1)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2年内,可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2)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职工的,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强制流转,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籍所在地落户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税收优惠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办微型企业的,享受财政扶持、税收扶持、融资担保扶持、行政规费减免等一系列优惠政策;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4)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5)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退役士兵优先。

(三)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1.符合安排工作的对象。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和士官、因战受伤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士官、属烈士子女的义务兵或士官,由县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在艰苦地区或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后优先安排工作。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享受自主就业的相关待遇。

2.安置办法。凡符合上述安排工作条件之一的退役士兵,由县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由县民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编办、县“双退”安置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根据我县当年退役士兵符合安置条件的人数,确定每年的接收安置单位,原则上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当年工作安排任务。

3.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标准。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从到县民政局报到当月起至安排工作当月止),由县民政局按照高于我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30元的月标准,逐月发给其生活补助费。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承担。

4.相关政策及规定。凡由县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从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上岗为止。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县人民政府工作安排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置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四)退役士兵的退休与供养工作。

1.退休士官的安置。退休的退役士官,由我县军休中心服务管理,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残疾士兵的供养。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或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退役士兵保险关系的接续。

1.退役士兵养老保险。退役士兵服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县民政局介绍信,到县社保局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负责办理。退役士兵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2.退役士兵医疗保险。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按规定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暂未实现就业的,属城镇户口的可以以个人身份选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属农村户口的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有关规定转入县医保局。

3.退役士兵失业保险。退役士兵就业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三、全力抓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保障工作

(一)认真把握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前后的政策衔接。根据国务院第608号令的有关规定,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执行改革后的安置政策,也可根据本人自愿,选择入伍时我县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进行安置。其中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和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按照退出现役当年我县的有关政策规定的标准发放。

(二)切实加强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要把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遇到重大问题和敏感热点问题要亲自处理;分管负责人要靠前指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确保我县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县民政局作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牵头承担组织、协调、指导、扶持的职能。县编办要落实好安置退役士兵的相关编制,及时办理用编手续;县人力社保局要做好退役士兵保险关系的接续和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录用等相关工作;县公安局要及时为退役士兵办理入户手续;县农委要督促协调、帮助自主就业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同等权利;县财政局要保障退役士兵安置经费的及时足额到位,加强安置经费的监管;县教委、县人力社保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工商局等部门要认真落实教育资助、自主就业、就业创业等各项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把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不折不扣地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各项政策。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坚决落实中央和全市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不折不扣地坚决执行各项改革政策,对不落实和落实不力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对下达的任务就近期完成。凡拒绝或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与残疾退役士兵无故解除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由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干部任免权限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我县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进行罚款,并对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县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县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招收录用和聘用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

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或证明的,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县民政局取消其相关安置待遇。

(四)广泛深入开展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政策的宣传工作。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涉及范围广,政策创新多,调整力度大。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体加强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政策宣传,让安置改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切实推动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城口县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9日

城口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