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渝文备〔2015〕2512号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双拥优抚安置相关政策的通知
城府办发〔2014〕16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中央及市委、市政府双拥优抚安置政策,进一步巩固全国双拥模范县成果,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拥军优属工作的意见》(渝委发〔2013〕19号)、《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城府发〔2012〕68号)、《城口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双拥工作制度>的通知》(城拥发〔2013〕2号)精神,并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我县双拥优抚安置相关政策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实行城乡统筹。义务兵按2万元的标准发放;士官在义务兵发放标准的基础上,从服现役第3年(含)起,每多服役1年增发8000元;直招士官按照服现役年限每年8000元的标准发放,服现役年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执行时间:从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起执行。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军功奖励制度
对户籍在城口县且在城口县应征入伍的义务兵服现役期间,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的,给予军功奖励资金2万元;荣立二等功的,给予奖励金1万元;荣立三等功的,给予奖励金4000元;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增发当年优待金20%的奖励金。
现役士官按《城口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双拥工作制度>的通知》(城拥发〔2013〕2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执行时间: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双拥优抚安置相关政策调整后所需的资金,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