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渝文备20152545

城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

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城府发〔2014〕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救助和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并逐步得到改善,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渝府发〔2014〕21号)精神,现将完善我县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在物价上涨期间对困难群众实施动态的价格临时补贴,确保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水平不因价格上涨而降低。

二、保障对象

城乡低保对象、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孤儿、农村五保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当物价涨幅较大时,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可适当扩大保障范围。

三、联动机制

(一)启动中止条件。

当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月度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3.5%(含)时启动联动机制。向在册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连续3个月回落至3.5%(不含)以下时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二)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补贴标准不低于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影响的原则,按月统一测算。经测算月补贴标准低于15元的,按15元发放。其计算方式如下:

保障对象

补贴标准(元/人.月)

城市低保对象、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孤儿、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当月我县城市低保标准×当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

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

当月我县农村低保标准×当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

(三)价格临时补贴发放。

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应当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价格临时补贴采取“按月测算、按季发放”的方式,按月计算价格临时补贴,在第三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发布后的30天内一并发放三个月的补贴,直至联动机制中止。发放临时补贴期间,如遇城乡低保标准调整,自调标当月起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城乡低保标准调整之月起3个月内,若再次满足联动机制启动条件,不再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四、资金保障

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由县政府统筹安排。县财政负责筹集资金,确保补贴按时足额发放。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金中列支。

五、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价格临时补贴的发放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启动和中止。建立我县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分管物价工作的领导为召集人,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改革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统计局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县发展改革委设立联席会议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联系、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好挂钩联动工作。

县发展改革委(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挂钩联动机制日常工作。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牵头提出启动和中止挂钩联动机制的建议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后实施。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好城乡低保对象、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孤儿、农村五保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

县财政局:负责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组织和预算,积极向上争取补贴资金,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县人力社保局:负责组织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

县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

(二)严格审批程序。当市政府作出启动价格临时补贴机制时,由县挂钩联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向县政府提出具体实施方案,经县政府审批后公布实施,各成员单位应按职责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当市政府决定中止价格临时补贴时,由县挂钩联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县政府审批后中止联动机制。

(三)加强协作配合。各成员单位要全力配合,各司其职,做到运转协调、衔接紧密,共同落实好挂钩联动工作。

(四)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各成员单位要根据部门职责,在启动和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期间,每月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工作落实情况,必要时召开联席会议,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研究工作措施。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14年5月起施行。《城口县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城办发〔2012〕103号)同时废止。

城口县人民政府

2014年7月8日

城口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