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城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城府发〔2013〕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12〕78号)精神,切实缓解我县城乡困难群众就医难和因病致贫等问题,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全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范围和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救助范围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范围为以下七大类低收入人员:
(一)城乡低保对象;
(二)城市“三无”人员;
(三)农村五保对象;
(四)城乡孤儿;
(五)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六)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
(七)县民政局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包括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
二、救助方式及标准
(一)普通疾病门诊医疗救助。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中的80岁以上老人、需院外维持治疗的重残重病人员,每年给予350元的限额门诊救助,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在救助标准限额内给予全额救助,救助资金当年有效,不结转使用。
限额门诊救助对象以外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门诊救助费用封顶线100元。
(二)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五类人员患普通疾病住院医疗,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县民政局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包括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费用封顶线1.5万元。
(三)重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采取“病种”和“费用”相结合的方式,对医疗费用过高、自付费用难以承受的前七类救助对象给予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1.特殊疾病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患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再生障碍性贫血、终末期肾病(尿毒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重症甲型H1N1、1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或门诊放化疗、透析、输血治疗的,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对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五类人员按80%的比例救助,对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县民政局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包括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7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费用(含住院和门诊)封顶线10万元。
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按照渝办法〔2010〕263号文件确定的治疗定额付费标准和医疗救助标准实施救助。
2.大额费用医疗救助。特殊病种以外的其他疾病,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一次住院治疗费用(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3万元的,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特殊病种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费用封顶线8万元。
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按照相关规定统一纳入学校资助体系资助。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城乡医疗救助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城口县人民政府
201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