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渝文备〔2015〕2543号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口县商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城办发〔2012〕29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城口县商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十六届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20日
城口县商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城乡商贸流通统筹发展,保障城乡市场供应,加强商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商贸流通发展的实施意见》(城委发[2010]2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县商贸流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商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和县商务局按照各自职责共同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监督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县商务局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和开展绩效评价,配合县商务局组织项目申报、审定和验收。
县商务局负责拟定年度资金支持重点、年度资金使用总体方案、项目预选和项目实施监督检查,会同县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审定和验收,配合县财政局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和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按照“公共支出为主、项目补助为辅”的原则,围绕建设秦巴地区重要的商贸物流节点的目标,商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一保”(保障市场供应)、“一建”(建设城乡统筹商贸流通网络)、“一打造”(打造秦巴地区商贸流通中心和重庆市边贸中心)。具体支持范围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商贸基础设施建设。县城商贸“十个一”工程、乡镇商贸“五个一”工程、物流配送、农产品市场、“商圈”建设等。
(二)城乡商贸流通体系建设。着力构建城乡统筹的六大商贸流通网络,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优化流通结构,提高流通效率。
(三)公共商务服务。政府宣传促销、策划规划、培育引进品牌、人才培训、评选奖励等。
(四)商贸信息化建设。市场运行监测,发展电子商务。
(五)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支出项目。
第五条 商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采取投资补助、银行贷款贴息和经费补助三种方式。项目投资以单位自有资金为主的,一般采取投资补助方式;项目投资以银行固定资产贷款或流动资金贷款为主的,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公共方面支出,一般采取经费补助方式。每个项目只可选择一种支持方式。原则上同一项目在一个年度内,只安排一次资金支持。
第三章 申报和审定
第六条 县商务局根据全县商贸流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年初提出全年商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与县财政局协商一致后,会同县财政局布置项目资金申报、审核工作。
第七条 申请商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县辖区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月向县财政局报送经济效益月报;
(四)纳税信用良好;
(五)经济效益良好;
(六)项目无财政资金使用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七)项目实际投资原则上已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30%以上。
第八条 申报方式。由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业主或项目牵头实施单位向县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 申报单位必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资金申请文件。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投资来源和资金用途、项目效益预测等。重大项目须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资金申报表(格式见附表)。
(三)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应提供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四)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银行账单和利息支付凭据复印件。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公共支出事项,由承办单位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相关审核部门必须对申报资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第十二条 县商务局、县财政局根据商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年度支持重点,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扶优扶强,提高效益”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认真审查,拟定商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资金额度和支持方式,并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报县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四章 资金下达和拨付
第十三条 经县政府审定后,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商务局下达商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通知。同一企业在一个年度内原则上只安排一次专项资金,不得重复安排。
凡适用于拨改投的项目,按《城口县拨改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城办发〔2012〕293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完成经验收合格后,县财政局按照县商务局的项目资金结算拨款通知书将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单位。对上级补助资金到位时间滞后的项目,在县级商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实行预拨,待上级补助资金到位后归还。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第五章 项目实施和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必须按原申报内容进行,项目单位应精心组织,及时完成并发挥效益。
第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作重大调整或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原申报程序上报县商务局和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和县商务局根据具体情况,对已下达或拨付的资金作出收缴、调整或保留的处理意见。
对收回和取消的项目资金,由县财政局和县商务局另作安排。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完成1个月内,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项目验收。
公共支出事项完成后,由承办单位向县财政局和县商务局报送支出决算。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文件和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正常进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 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商业发展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挤占、挪用、套取资金。
第二十一条 商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得用于部门行政经费支出,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作他用。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商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和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