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渝文备〔2015〕2535号
城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我县渔业资源保护与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告
城府发〔2014〕12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天然水域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维护水域生态平衡,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现结合我县实际,特作如下通告:
一、我县禁渔期:每年的3月20日至6月20日。
二、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我县天然及重点水库水域范围内从事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活动。凡在上述水域内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由渔政管理部门依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规定,没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捕捞许可证。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渔业污染事故的,由环保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符合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禁渔期销售、收购、经营捕获的天然水域渔获物的,由渔政管理部门依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严禁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由渔政部门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阻碍渔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
六、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开展属地护渔管理,加强对当地群众的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保护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意识。县农委、公安、工商、环保等部门要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通过加强部门配合和属地管理,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强化天然水域渔业资源管理,确保我县渔业资源得到保护、增殖、合理开发利用,助推我县生态涵养发展。
七、监督电话:59224369。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城口县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