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渝文备〔2015〕2525号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口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城府办发〔2014〕9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城口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十六届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9日
城口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方便采购人,降低采购成本,改进管理方式,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确定的协议供货项目,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协议供货是指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集中确定定点供应商,明确协议价格,并以承诺书的形式固定,由采购人在协议有效期内,自主选择定点供应商和协议产品的一种采购形式。
第四条 在城口县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内,单批次采购金额5万元(含5万元)以下,采购物品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日常采购频繁且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产品适用协议供货。列入协议供货的采购商品目录,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定期公布。具体定点供应商及协议产品详见城口县公共资源交易网 “协议供货”栏目。
第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县政府授权负责履行对协议供货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职责,县交易中心负责搭建协议供货综合服务平台,并负责建设和维护政府采购商品市场价格动态信息库。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采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采购人按规定在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按照价格、服务更优惠的原则,自主选择协议供应商;
(二)采购人申报协议供货采购计划,填报《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采购计划表》,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将采购资金存入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采购资金到户后,将《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采购计划表》报县公管办核准,采购人在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供应商和中标产品;
(三)采购人在具体采购时,可以与协议供货供应商就价格或优惠幅度进行谈判。以最高限价或最低优惠幅度与供应商签订协议供货合同,明确约定双方详细的权利和义务;
(四)按协议供货合同进行验收,协议供货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及时送货;
(五)发现供应商有违反协议供货合同等问题,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六)采购人有权优先享有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咨询、培训服务和国家规定的“三包”服务;
(七)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有关投诉、信访、举报等调查事项,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协议供应商具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认真履行协议供货报价文件、合同的各项承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报价文件、合同承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二)遵守《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不准向采购人提供虚假信息,不准向采购人提供各种返利、回扣(包括物品、有价证券),不准以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供应商名义从事损害政府采购形象的活动;
(三)为采购人提供咨询服务;
(四)发现采购人有违反协议供货合同等问题,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五)采购人故意违反协议供货合同,造成协议供应商经济损失的,协议供应商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文书要求赔偿;
(六)协议供应商有权拒绝采购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并及时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七)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协议供货执行
第八条 县交易中心负责拟定全县协议供货实施方案,县公管办批准后,组织搭建全县协议供货综合服务平台。
第九条 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供应商,县交易中心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协议书。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协议供货项目及询价结果确定后,协议供应商签订承诺书并报县公管办、县交易中心备案。协议供应商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协议供货项目的协议价格是协议有效期内供应商承诺的最高限价。采购人在采购时,应当与协议供应商就价格进行谈判,确定最终成交价格。
第十二条 同一品牌、型号的产品在同一地区,协议供应商应保证其协议价格和实际供货价格均低于当时的其他任何非政府采购或市场平均价格。有关供应商在特定时间举办的促销活动和优惠政策,如涉及协议供货产品的,各采购人有权参加其促销活动和享受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县交易中心对协议价格实行网上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及时对协议产品的相关信息进行更新。
最高限价的确定。最高限价=供应商的报价(不高于市场平均价)×(1-折扣率)
第十四条 协议图库的更新。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协议产品若出现更新换代的,协议供应商须书面将相关信息报送县交易中心审核后,方可对该款产品的有关信息进行调整;协议产品县交易中心进行市场调查确认停产的,从协议图库下架。增加新产品必须以公开询价方式确定。
第十五条 若协议产品出现下列情况时,县公管办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专项调查,视具体情况对该款协议产品的信息进行调整:
1.协议产品的实际成交价格长时间无变动的;
2.协议产品在三个月内无交易的;
3.协议供应商书面提出产品协议价格需要上涨的。
第十六条 协议供应商应保证采购人优先享有协议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咨询、培训服务和国家规定的“三包”服务等售后服务内容。
协议供货产品保修期限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生产厂家保修期限长于国家规定最低保修期限的,不得少于厂家保修期限。保修期满后,若采购人需要,协议供应商应继续给予维修、保养和服务。
第四章 协议供货采购程序
第十七条 协议供货采购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采购人在落实采购预算资金的基础上向县公管办提交采购申请,填写《政府采购申请表》经采购单位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县公管办审核采购人的申请后下达采购任务通知书。
(二)采购人在协议图库中自主选择所需要的产品。
(三)采购人根据网站上显示的该产品的协议最高限价,在不高于此价格的基础上,自主选择协议供应商进行竞价谈判并最终确定协议供应商及实际成交价格。
(四)采购人填报《城口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申请单》。采购人将该产品的名称、编号、协议供应商名称、实际成交价格等项目填入《城口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申请单》,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以传真或其他形式报送县交易中心。
(五)县交易中心审核采购申请,通知采购人选定的协议供应商供货。采购事项的内容经审核符合协议供货的有关规定,县交易中心在网站上发布协议供货结果公示,通知采购人选定的协议供应商供货。采购人与协议供货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
(六)采购人进行验收。协议供应商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供货,各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或委托有关质检机构对商品进行检验。商品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如实填写供货验收单。
(七)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验收单》报县公管办审核后,县公管办对协议供货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经督查无问题由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向协议供货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八)启用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电子交易平台后,按电子交易平台操作程序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加强对采购人的监管。采购人应严格按照定点采购范围、采购价格和采购程序办理定点采购业务,不得将定点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采购人定点采购同一品目货物的,6个月内只能申报一次。
采购人应当对本部门、本单位执行协议供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协议供货供应商的重大违约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加强对定点供应商的监管。协议期限内,供应商应定期报送商品市场价,其价格在城口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布。建立定点协议供应商日常管理考核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如发现定点供应商协议价高于市场平均价或未按照定点采购合同承诺提供货物和服务,以及其他违约行为的,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违约供应商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定点供应商资格等处罚。
第二十条 县交易中心应当对协议供货供应商的供货价格开展市场调查,对协议供货的履约情况提供日常管理服务,配合县公管办对履约情况进行调查、抽查及回访、受理反馈意见,涉及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的,及时上报县公管办。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协议供货项目的招标和执行情况全面实施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人、协议供货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可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和县公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