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渝文备〔2015〕2524号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口县政府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
城府办发〔2013〕18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城口县政府采购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第十六届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日
城口县政府采购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县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款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资金、单位自有资金、专项资金以及需用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
第三条政府采购操作程序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县财政局是本县政府采购工作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政府采购资金预算和拨付采购资金,履行对全县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公管办”)负责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和审核,负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日常管理和政府采购交易活动中的监督工作,并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政府采购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县交易中心”)是全县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为采购人提供政府采购代理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经办本单位政府采购事宜。
第二章采购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参照上级财政部门的要求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予以公布。
第九条采购方式由县公管办下达采购计划时依法确定。
第十条政府采购选用以下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公开招标应当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凡单项或者批量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第三章采购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业务操作程序主要有下达采购任务、执行采购、签订和履行合同、资金结算、归集资料等,各个环节都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第十三条预算单位依据年初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提出分月采购执行申请,县公管办统筹安排采购时间,向县交易中心下达采购计划,同时抄送县财政局。
第十四条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县交易中心和采购人共同编制招标文件,采购人签字确认,报县财政局、县公管办核准备案。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邀请书;
2.项目技术规格、数量及质量要求;
3.项目商务要求;
4.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无效投标条款和废标条款;
5.投标人须知;
6.合同主要条款、格式合同(样本)及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
7.投标文件格式。
(二)发布招标公告。
政府采购信息由县交易中心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供应商资格;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招标文件售价;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三)发售招标文件。
1.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2.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3.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认为有必要可以修改、补充或者更正招标文件,但应当在投标截止日15日前书面通知已索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
4.已索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日15日前有权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作出澄清。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答复,并将书面答复告知其他已索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但不得说明问题来源。招标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答疑会,邀请所有已索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参加,就招标文件作出澄清。澄清事项应当如实记录,并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
(四)抽取评标专家,并记录抽取时间、地点及抽取人等情况。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原则上在开标前两小时由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凭《重庆市政府采购专家抽取申请表》在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公管办等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五)成立评标委员会。
评标、谈判或询价小组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三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就采购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审专家参与评标,县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评标。
(六)接受投标并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作好登记。
投标文件应当加盖供应商单位印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后密封,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内送达规定的投标地点。
(七)向投标登记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其额度不得超过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
(八)县交易中心组织评标小组进行开标、评标活动,并对整个过程记录、存档。
1.开标时间应当是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评标规则,依法、公正地履行职责。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现场工作人员在评标过程中不得单独与供应商接触;
3.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供应商就投标文件作出澄清,但供应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变更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评标过程应当制作笔录,详细记载评标的有关真实情况,并由记录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5.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束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采购人或授权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确定中标人。
(九)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县交易中心负责组织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送县交易中心见证。
(十一)县交易中心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除中标人外的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中标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在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约定的时间退付。
第十五条邀请招标采购方式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县交易中心和采购人共同编制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文件,送采购人签字确认,并报县公管办核准备案。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二)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在指定媒体上公开。公告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三)组织资格预审,在资格评审合格的供应商中随机确定三家以上供应商作为邀请对象,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发售招标文件。
(五)抽取评标专家,并记录抽取时间、地点及抽取人等情况。
(六)成立评标小组。
(七)接受投标并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作好登记。
(八)向投标登记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其额度不超过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
(九)县交易中心组织评标小组进行开标、评标活动,并对整个过程记录、存档。
(十)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县交易中心负责组织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送县交易中心见证。
(十二)县交易中心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第十六条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县交易中心和采购人共同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送采购人签字确认。竞争性谈判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二)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
(三)发售招标文件。
(四)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谈判小组,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五)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文件确定的谈判时间及程序分别与供应商谈判,并记录谈判过程和做好资料存档。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六)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七)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七条询价采购方式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县交易中心和采购人共同编制询价文件,采购人签字确认。询价文件自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二)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询价小组成员为3人以上的单数。
(三)询价小组从符合资质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确定三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
(四)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五)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六)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八条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按以下程序操作:
对单一来源采购实行公示制度,采购人在申报预算拟申请单一来源方式的采购项目时,应同时填写《单一来源采购申请表》报县财政局、县公管办。经县财政局、县公管办初审后,由县交易中心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城口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县交易中心将公示结果报送县公管办。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县公管办批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有异议的,由县公管办审核后确定是否下达单一来源方式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定点协议采购方式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采购人采购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办公自动化设备、空调、办公家具、服装实行定点采购;
(二)由县财政局、县公管办提请县交易中心公开招标定点供应商;
(三)采购申请。采购人填写《城口县政府采购申请表》,经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县财政局、县公管办审核,由县公管办批准定点采购方式并送县交易中心备案;
(四)采购人在定点供应商中自主选择供应商供货。
第四章采购合同履行与资金结算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合同在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由县交易中心组织采购人(甲方)和中标或成交人(乙方)签订,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乙方、县财政局、县公管办、县交易中心各一份)。县交易中心负责对合同进行审核并见证,并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报县公管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经采购人报县财政局和公管办审批后,由县交易中心组织采购人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二条采购项目的验收,由采购人牵头组织供应商等相关单位,县交易中心参加,按照采购合同对所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所有验收成员应当在政府采购验收单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大型或技术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参加该项目评审工作的专家或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将采购合同、发票、货物验收单等资料报县财政局结算资金。由县财政局、县公管办、县交易中心、采购人审签意见后,所有采购资金支付均由县财政局从政府采购专户中直接支付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五章采购资料归档
第二十四条县交易中心应当及时将所有的采购资料,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办法、评标报告、合同文本、验收报告、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等资料进行归集、整理、立卷、归档、完整保存,并根据监督部门或采购人的需要向其提供相关资料。
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二十五条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保存一套完整的政府采购资料档案备查,没有原件的可以保存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以备有关监督部门抽查。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和县公管办应当切实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监管。县监察局负责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县审计局负责对采购资金来源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负责监管的人员不得作为评委参与、干预或影响具体评标工作。
第二十七条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采购项目,县交易中心在组织开标、评标或谈判等活动前,应当通知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公管办等监督管理部门到现场监督。
第二十八条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十九条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的,依据《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按县财政局印发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和县公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颁布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附件:1.城口县政府采购行为规范
2.城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入场交易流程
附件1
城口县政府采购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行为,促进政府采购当事人正确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廉洁高效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城口县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行为,是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和行为准则。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等机构和相关人员。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各级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或确认的取得“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评审专家是指符合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应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共同推进我县政府采购工作。
第二章采购代理机构行为规范
第六条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科学合理设置内部机构和岗位,达到既相互协作又相互制约的要求,并依法规范采购业务操作程序,公开政府采购办事流程。
第七条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人员应当具备政府采购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和学习,定期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进行考核,不断提高采购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代理机构的采购组织执行能力。
第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接受采购人的委托,按照确定的采购方式和法定的程序执行采购任务,未经县公管办批准,不得擅自改变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
第九条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审查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和特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对不合法、不合理的条件和要求应予以纠正和完善;应依法科学合理地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中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
第十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公开政府采购信息,采购公告和采购结果必须按照规定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公布,自觉接受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监督;采购文件和采购结果未经采购人确认不得对外公开发售和公告。
第十一条采购代理机构应按规定的采购程序和要求依法严密组织采购活动,客观如实予以记录和反映;应依法组建采购项目评审小组(包括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下同),并对评审人员的评分记录进行合规性和合理性审查,发现违规违纪行为有义务进行阻止,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严禁评审过程中干扰和影响评审人员的评审工作,或篡改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和评审小组的评审报告。
第十二条采购评审程序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进行合同见证和协助采购人进行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采购活动和采购结果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价格,采购效率较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更好的要求。
第十四条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采购工作纪律,不得向他人透露潜在供应商名单和数量、评审小组成员名单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和采购效果的采购信息或内容;发现或知道与采购响应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并实行回避。
第十五条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与投标供应商、采购人、评审专家等串通招标,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质疑作出解释或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采购代理机构应按规定妥善、完整地归档保存与采购项目和采购活动有关的采购文件、资料等政府采购档案,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违规销毁政府采购档案。
第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有义务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及其相关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绩考核,不得拒绝检查或在检查考核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第三章采购人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政府采购制度是采购人必须严格遵守的规范财政支出的一项法律制度,政府采购的具体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实施。
第二十条采购人应加强本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建立健全本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明确内部政府采购职能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实行采购经办人、合同审核人和项目验收人相互分离。
第二十一条采购人应依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标(成交)价格超预算的,需向财政申报预算追加后方可执行采购价格。
第二十二条集中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或依法执行定点、协议采购制度,不得规避政府采购或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
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法律有规定或特殊采购需求除外。
第二十四条采购人在办理委托采购时,应当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详细的采购需求,配合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并及时确认采购文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特殊要求提出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但不得指定货物品牌或供应商,不得在采购需求和采购文件中列入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条款,不得列入单一品牌的规格技术标准及其他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不得以不合理的注册资本金、销售业绩以及资格条件等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
第二十五条采购人可以依法对委托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监督,但不得违规操纵或干扰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活动;严禁采购人代表在评审过程中干扰和影响评审专家的评审。
第二十六条采购人应按照评审小组依法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候选供应商顺序或在候选供应商之外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七条采购人应及时确认采购结果,严格按照采购文件、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响应文件及其它合法有效的补充文件,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拒绝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或签订有悖于采购结果的合同或补充协议。
第二十八条采购人应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办理采购项目验收和资金结算等事宜,不得出具虚假验收意见或故意拖延支付采购资金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但如采购合同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采购合同,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应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得索取或接受供应商贿赂或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与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政府采购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发现或知道与采购响应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并实行回避。
第三十条采购人应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在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第三十一条采购人应按规定妥善、完整地归档保存与采购项目和采购活动有关的采购文件、资料等政府采购档案,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违规销毁政府采购档案。
第四章评审专家行为规范
第三十二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评审专家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采购人、供应商等的正当权益,不得对任何供应商有倾向性或歧视性,不得违规与其他评委私下达成一致意见,影响和干预评审结果。
第三十四条评审专家应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分标准等开展评审活动,正确行使评审权利,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等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负责。
第三十五条评审专家发现或知道与采购响应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并实行回避;在评审活动中发现供应商及其他单位或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第三十六条评审专家应认真及时地解答采购当事人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提出的咨询或质疑;应积极配合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及县公管办调查处理质疑投诉案件,不得拒绝回答有关质疑投诉事项的评审情况。
第三十七条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按时参加采购项目评审会议,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包括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成交)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其它情况。
第三十八条评审专家不得违反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索取或接受供应商贿赂或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与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等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政府采购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
第五章供应商行为规范
第三十九条供应商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要求,以联合体的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具备联合体供应商相应的资格条件,并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条供应商应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评审人员行贿,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不得与其他采购当事人串通恶意报价,哄抬采购价格,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成交。
第四十一条供应商中标(成交)后,不得将采购项目非法转让他人,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
第四十二条供应商中标(成交)后,应按规定及时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拒绝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得与采购人订立有悖于采购结果的合同或协议。
第四十三条供应商应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为采购人提供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不得销售伪劣、冒牌、走私商品,不得擅自变更采购合同的相关承诺和实质性条款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并应积极配合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四十四条供应商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或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起投诉,应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实名并书面提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的质疑和投诉,扰乱政府采购工作。
第四十五条供应商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政府采购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在检查中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本规范,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行为过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责任认定与责任追究相统一的原则,由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监察机关及其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进行。
第四十八条本行为规范由县财政局和县公管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行为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