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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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文备20152528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口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的通知

城府办发〔2013〕18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城口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第十六届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日

 

城口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采矿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优化国有建设用地、矿产资源配置,规范交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制度,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渝府发〔2008〕11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0〕11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成立“城口县土地出让管理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国土管理工作的县领导任副组长,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国土房管局、县城乡建委、县审计局、县公管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县土地出让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对土地出让方案等进行审查,并研究决定全县土地出让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加油(气)站等经营性市政项目和商品住宅等土地出让,以及工业用地使用权改变为经营性用地使用权和已供应土地改变用途收回土地后出让的(划拨土地转变为出让土地的除外),在县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采矿权(新设),都必须统一进入县交易中心,按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出让方案应报县政府审批。

第四条 招拍挂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诚信、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招标活动,是指县国土房管局会同县交易中心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中标人的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拍卖活动,是指县国土房管局会同县交易中心通过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竞得人的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挂牌活动,是指县国土房管局会同县交易中心通过发布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竞得人的活动。

第六条 县公共资源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公管办”)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拍挂出让交易活动中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受理交易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协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交易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县交易中心是全县集中统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交易的服务机构,负责为交易各方进场交易提供场所和服务,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全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交易活动。负责场内交易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接受交易登记、发布交易信息、安排专家抽取、见证交易过程、管理场内秩序、保存交易档案、统计交易数据。

第八条 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国土房管局、县城乡建委等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协助县交易中心做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交易活动。

第九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县国土房管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住房建设规划与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军用空余土地转让计划、建设用地使用标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矿产资源规划及经济发展需要等,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年度计划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条 县国土房管局应按照土地出让年度计划,会同县城乡建委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招拍挂出让地块出让方案,报经县政府批准后,以书面形式委托县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县国土房管局根据招拍挂出让土地的情况,编制出让文件,并由县公管办牵头,会同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国土房管局、县城乡建委、县交易中心以及出让人对出让文件进行备案审核。

招拍挂出让文件应当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合同文本等。

第十二条 招拍挂活动必须在招拍挂开始日前20日,由县国土房管局和县交易中心分别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城口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拍挂公告。

第十三条 招拍挂公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让人(县国土房管局)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界址、现状、位置、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指标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拍挂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招拍挂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及缴纳方式和处置方式;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四条 县国土房管局根据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的评估报告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分析后拟订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招标标底和拍卖底价在招标开标前和拍卖出让活动结束前应当保密。

第十五条 县交易中心受县国土房管局委托对参加招拍挂出让活动的投标人、竞买人按公告规定收取投标、竞买保证金。

第十六条 县交易中心应会同县财政局、县国土房管局、县城乡建委、县公管办等单位对投标或竞买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招拍挂公告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书面确认其竞买资格,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条件和理由拒绝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参加竞买活动。

在招标、拍卖活动中,投标、竞买报价低于底价或参与招标拍卖的人数未达到三人以上法定人数的,县交易中心应当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活动。

第十七条 土地竞卖成功后,中标人、竞得人与县国土房管局、县交易中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县国土房管局、县交易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将成交信息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和城口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等指定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由县交易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转县非税收入系统作为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原件交中标人、竞得人,复印件交县国土房管局;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县交易中心应在招拍挂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十九条 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后送达指定地点,并附具对投标文件承担相应责任的书面承诺。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但不得撤回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二)县交易中心签收投标文件后,在开标之前不得开启;对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不予受理。

(三)开标应当在招标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仪式在县监察局、县国土房管局、县公管办的监督下由县交易中心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四)评标由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但该解释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出具书面评标报告,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小组经评审,认为所有的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的投标。

评标小组由县公管办根据招标标的物的具体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及有关方面的专家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选从重庆市综合评审专家库城口终端中随机抽取且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在中标结果公布前,评标小组成员名单须保密。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条 确定的中标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高,但投标价格低于标底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拍卖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清点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标的物概况及应注意的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四)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或报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者报价没有再应价或者报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者报价者为竞得人。

第二十二条 挂牌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县交易中心将挂牌标的物的概况及应注意的有关事项、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由县国土房管局和县交易中心分别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公共资源交易网及以县政府核准的媒体上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县交易中心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县交易中心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二十三条 挂牌时间不少于10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二十四条 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挂牌期限届满,挂牌主持人现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竞买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第二十五条 以招拍挂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持与县国土房管局、县交易中心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材料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出让合同等后续手续,并将出让合同复印件送县公管办、县交易中心。

第二十六条 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出让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县交易中心必须在招拍挂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七条 招拍挂活动结束后,县交易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拍挂出让结果在县国土房管局和县公管办指定的媒体公布,并报县国土房管局、县公管办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二十九条 县国土房管局会同县公管办以及相关部门审核具有土地评估资质、拍卖资质的中介机构,建立评估机构库、拍卖机构库。

凡涉及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征收整治成本,宗地出让地价等事宜的确定,应由县国土房管局在县交易中心土地评估机构库随机抽取。评估机构根据相关规程对拟供应宗地予以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和土地出让参考价格。

第三十条 以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县公管办必须在县交易中心土地拍卖机构库随机抽取拍卖机构。县国土房管局、县交易中心应建立土地拍卖激励机制,确保土地收益的合理持续增长。  

第三十一条 县交易中心经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收取一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交易服务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拍挂活动中接受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的招拍挂出让应在县监察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县监察局等相关部门有权在事前、事中和事后对土地出让的相关事宜进行审核。 

第三十四条 县监察局、县公管办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应采取招拍挂出让而采取协议出让或划拨供应,按招拍挂方式出让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调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不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在媒体上公示出让信息以及土地出让综合价款未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等各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要认真纠正和查处。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中标人、竞得人在规定期限内拒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其中标、竞得资格自行丧失,所交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中标人、竞得人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权属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第三十六条 县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督促土地中标人、竞得人履行合同义务。对土地中标人、竞得人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依法追究违约责任,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国土房管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此前颁布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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