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渝文备20152526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口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及政府集中采购招标文件备案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城府办发〔2014〕8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城口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及政府集中采购招标文件备案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十六届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9日

 

城口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及政府

集中采购招标文件备案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为切实加强政府采购及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规范招标人、投标人、监管部门行为,增强决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有效预防与惩治政府采购及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审查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二)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正常的招投标秩序。

(三)坚持集体会审,权责一致。

第二条 审查招标文件的适用范围

(一)单次政府集中采购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政府投资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所涉及的招标事项,招标文件必须经本制度确定的相关职能部门集体会审。其审查事项包括:

1.政府集中采购的采购方案(重点是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及补充文件和答疑文件等)。

2.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方案(重点是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补充文件和答疑文件等)。

(二)单次20万元以下的政府集中采购和1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所涉及的招标事项,原则上不进行集体会审,经相关职能部门初审、报县公管办备案审查后执行。如果相关职能部门初审时发现招标文件中的某些条款、参数存在合法性及合理性问题,应及时通知招标人修改,招标人不同意修改的,由县公管办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涉及专业技术条款的组织相关专家会审后确定。

第三条 集体会审部门及其职责

(一)参与审查的单位由招标人及其项目主管部门、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公管办、县交易中心和相关专家组成。

1.以上单位根据项目具体事项需要,参与招标文件审查工作。

2.招标人委派的代表原则上为1人。

(二)县公管办牵头组织审查工作并负责监督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落实审查意见。

(三)其他参与审查的职能部门对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公正性、非歧视性、完整性、合理性、实用性、技术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查。

(四)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审查意见书并签字。

第四条 审查的主要事项

会议主要审查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所涉各项条款,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一)投标人的资质等级。根据项目的特点及标的实际,适度设置投标人的资质等级,不得随意提高项目资质等级门槛,人为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规则的确定性和透明度。投标人的投标规则必须明确、公开、公平、透明,不得含混不清,预留空间。

(三)评标办法。包括专家抽取,经济标及技术标分值设置方式、标准、定标方式及废标条款等。

(四)中标方式的确定。按照《标准文件》中提供的中标人确定方式,审查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人,选择该次标的最终中标人的确认方式。

(五)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收缴。根据标的大小,依法核定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额度、缴纳及退付方式。

(六)工程概算的调整和工程量的变更。

(七)合同主要条款包括使用范本情况,计价条款,支付条款及责任条款等。

(八)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五条 审查的基本程序

(一)县交易中心在收到招标人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当日(县交易中心在编制完成采购公告、采购文件的当日),先行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审查。县公管办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有关专家征求审查意见。对项目前期手续不完善,报件不齐的,不得提交审查。

(二)会审会议首先听取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采购单位及交易中心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等相关情况作出的说明,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再由会审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对公告和文件中设定的资格审查标准、标段划分及投标人投标标段分配、技术要求、评标标准、合同内容、工程量清单等主要条款进行逐条审查;通过充分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会审意见书。

(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采购公告、采购文件)负责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定稿后的招标文件随同审查意见书重新报有关职能部门审签,并将定稿后的招标文件纸质件及电子件报县交易中心。

(四)县公管办对修改后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采购公告、采购文件)依法进行备案。招标公告(采购公告)应及时按规定予以发布。

(五)会议参与单位应严格执行和组织落实审查议定事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更改。

(六)在招标文件(采购文件)发售后至开标前,需要对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须报经县公管办审查;如进行重大补充、答疑的,须报经会审会议决定。
   第六条 县公管办根据招标和采购需要确定会议召开时间和参与会审单位,并负责召集会审成员单位。

第七条 纪律保障
(一)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在会议召开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进行审查,在集中审查会议上依法提出具体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二)在审查过程中,各职能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违法违规问题应予指正而未指正的,以及其他不依法正确履职的,县监察局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对应纳入审查范围而不报经审查、已经审查而不执行审查会议议定事项的行为,移送县监察局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相关责任,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公管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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