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渝文备〔2014〕109号
城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城府发〔2013〕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规定,现将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
综合考虑土地区位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全县农村集体土地划分为三类地区,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
一类地区:标准为每亩15000元。
二类地区:标准为每亩14000元。
三类地区:标准为每亩13000元。
(区域分类详见附件)
(二)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5000元。
(三)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1.房屋补偿。
(1)房屋补偿。按附件2和《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充规定的通知》(城办发〔2012〕88号)的规定执行。
(2)搬家和搬迁补助。在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安置补偿方案规定时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合同并腾空交房的,给予以下补助:
①搬家补助费按户一次性计发。3人及3人以下的户,800元/户;4人及4人以上的户,1500元/户;临时过渡户按2次计发。
②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户,每人一次性发给1500元搬迁补助费。
③规定时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户,协议奖为3500元/户。
④按期腾空交房的被征收户,腾空交房奖为45元/平方米。
2.青苗补偿。
按土地征收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详见附件3)
3.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和工矿用地面积后的面积核算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在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组织指导下结合实际分配到被征地农户。
综合定额补偿按区域确定:
一类地区:每亩10000元。
二类地区:每亩8000元。
三类地区:每亩6000元。
坟墓搬迁补偿:按《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县城规划区坟墓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城办发〔2012〕3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3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标准办理。
三、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县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附件:1.城口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区域分类表
2.城口县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3.城口县集体土地征收青苗补偿标准
城口县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1日
附件1
城口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区域分类表 |
|||
类别 |
区 域 |
标准(元/亩) |
|
一类地区 |
葛城街道、复兴街道县城规划区内 |
15000 |
|
二类地区 |
葛城街道、复兴街道县城规划区外,其他乡镇场镇规划区内 |
14000 |
|
三类地区 |
其他乡镇场镇规划区外 |
13000 |
附件2
城口县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类别 结构 |
房屋结构 |
补偿单价 |
残值收购价 (合法面积) |
钢砼结构 |
构造柱到顶,全框架,楼面全现浇 |
600-650 |
25 |
砖混结构 |
砖墙(条石)预制盖 |
540-600 |
20 |
砖墙(条石)瓦盖 |
500-540 |
20 | |
砖木结构 |
砖墙(木板)穿逗瓦盖 |
420-480 |
15 |
砖墙(片石)瓦盖 |
390-420 |
15 | |
砖墙石棉瓦盖(含油毡、玻纤瓦) |
330-390 |
15 | |
土墙结构 |
穿逗、土墙瓦盖 |
330-360 |
10 |
石棉瓦、玻纤瓦盖 |
300-330 |
10 | |
简易结构 |
土墙毡盖(含棚盖) |
100-120 |
10 |
简易棚房 |
100 |
5 | |
亮架棚房 |
75 |
5 |
说明:1.房屋层高在2.4米以下(不含2.4米),1.5米以上(含1.5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70%计算补偿;2.房屋层高在1.5米以下(不含1.5米),1米以上(含1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50%计算补偿;3.房屋层高在1米以下(不含1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20%计算补偿;4.外阳台按同类房屋的50%计算;5.房屋面积以外墙尺寸计算。
附件3
城口县集体土地征收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作物类别 |
标准 | |
蔬菜类 (含经济作物类) |
一类标准 |
二类标准 |
2600 |
2400 | |
粮食类 |
1400 |
说明:1.经政府划定的粮食制种地上的农作物可按粮食类补偿标准上浮30%计算;2.专用鱼池按水面积计算补偿(含鱼苗损失),其补偿标准参照蔬菜类标准执行;3.集中成片栽种的经济果树可按补偿标准上浮30%计算;4.一类标准系指县城规划区内和蔬菜大棚种植的蔬菜;二类标准系指县城规划区外零星种植的蔬菜。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