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渝文备〔2014〕155号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口县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城府办发〔2013〕27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城口县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十六届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31日
城口县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巩固公路建设成果,提升公路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发挥路网整体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593号令)、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理顺公路养护管理体制的意见》(渝办发〔2010〕16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12〕318号),市交委、市财政局《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进一步理顺公路养护管理体制的意见的通知》(渝交委〔2010〕260号)、市财政局《关于下划市级公路养护工程补助基数的通知》(渝财建〔2010〕766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是指我县行政区域内,市人民政府确定由我县养护管理的国道、省道(以下简称辖区内国、省道公路),县道、乡道、村道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协调发展、提升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公路养护管理的总体要求:国道、省道、县道和部分乡道严格按照国家《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执行。余下乡道、村道保持路面平整、路容整洁、排水系统畅通、路基稳定、病害修复及时、构造物完好和绿化管护到位,保证公路始终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毁、侵占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七条 县交通局负责编制养护综合规划,下达养护管理任务,统筹安排市级养护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全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实施,根据全县公路年度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及考核结果分配养护资金、拨付奖励资金,指导全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县公路局负责辖区内国道、省道、县道和部分乡道的养护管理工作,指导、考核乡镇(街道)及受委托养护管理单位的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具体职责:
(一)拟订、报批和组织实施全县公路养护计划,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二)负责辖区内国道、省道、县道和部分乡道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
(三)制定《城口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考核细则》,负责对乡镇(街道)承担的乡道、村道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拨付养护补助资金。
第九条 县编办负责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设置、编制核定和调整优化,进一步明确乡镇(街道)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公路建设的组织管理、公路养护、路政管理、道路运输秩序及运输安全管理。
第十条 县公安局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查处交通事故,开展交通安全宣传,管理机动车和驾驶员。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负责按照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的标准落实本级财政配套资金,指导监督乡镇(街道)“一事一议”奖补政策的落实。
第十二条 县人力社保局负责指导全县公路养护管理单位有关人事、劳动和劳务派遣工作,监督相关政策的落实。
第十三条 县农委指导乡镇(街道)开展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负责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县安监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县公路养护管理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 县林业局负责协助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实施公路绿化和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 县发展改革委、县国土房管局、县城乡建委、县水务局、县工商局等部门根据部门职能职责,依法行使职权,积极配合做好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乡道公路的养护责任主体,是村道公路的管理责任主体,具体职责如下:
(一)明确乡镇(街道)建设管理办公室是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和落实辖区内的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二)编制乡、村道公路养护计划,与各村(居)委员会签定目标责任书。
(三)负责乡道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村道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
(四)负责乡、村道公路路产路权保护。
(五)配合做好对乡、村道公路养护质量的检查验收。
第十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是村级公路的养护责任主体,负责按养护计划和要求实施养护,积极组织受益群众开展“一事一议”工作,主动参与村道公路的管理养护。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九条 县公路局承担辖区内国道、省道、县道和部分乡道公路的养护工作,开展经常性养护。乡镇(街道)负责所承担的乡道、有条件的村道公路的养护,组织实施经常性养护,积极探索养护新模式,引导沿线受益群众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开展养护;对余下村道采取集中养护与经常性养护相结合,以经常性养护为主的办法进行养护,每年集中养护不得少于4次。
第二十条 因自然灾害致使公路、桥梁和涵洞等设施损毁的,国道、省道和部分乡道由县公路局及时抢修保畅。乡镇(街道)要及时组织沿线群众对所承担的乡道、村道公路进行修复,及时抢修保畅。
第二十一条 公路绿化由公路管理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行道树更新时,必须经公路管理部门核准。
第二十二条 公路养护工程补助经费实行定额包干补助,国道、省道、县道和部分乡道公路由县交通局据实拨付;由乡镇(街道)承担养护管理的乡道、村道公路由县公路局分别按每年每公里补助2500元和1000元的标准拨付。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的公路损失,由乡镇(街道)报县交通局,经县公路局按规定核查后,县交通局统筹安排资金。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交通执法部门负责国道、省道、县道和部分乡道的交通综合执法。县路政管理大队负责辖区内国道、省道、县道和部分乡道公路路政管理执法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开展乡道、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并组织实施考核。按标准选配、落实路政管理执法人员和治超人员。
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禁止任何工程项目建设和修建房屋、搭建其他构筑物。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管道、杆线、电缆等设施,要经县路政管理大队审批。
第五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县补助的养护经费由县交通局统筹使用,专项用于全县公路养护管理。各乡镇(街道)要配套落实辖区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第二十六条 县级相关部门、乡镇(街道)要加强对公路养护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相关规定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乡镇建设管理办公室要每季度向县公路局报送所承担的乡道、村道公路养护管理自查情况表。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接受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养护经费合理、安全、有效使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县交通局对全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对国道、省道、县道和部分乡道公路路况质量、构造物状况、路政管理等不定期进行检查,每半年开展一次督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县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全年综合考核指标之一。
第二十八条 县公路局、县路政执法管理大队每月对列入养护计划的乡道养护及路政管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季度对村道养护及路政管理进行抽查,及时向乡镇(街道)通报抽查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二十九条 乡镇(街道)每月对所承担的乡、村道公路养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汇总上报县公路局。县公路养护管理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抽查,每半年开展一次考核评比,年终开展综合检查和评比。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条 县人民政府将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对乡镇(街道)和相关责任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国道、省道由市级主管部门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县人民政府对县交通局、县公路养护管理部门的综合考核依据。
第三十一条 县交通局、县公路养护管理部门要认真对乡镇(街道)承担的乡道、村道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验收合格后拨付养护补助经费,同时根据年度综合考核评出优、良、中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分别按500元/公里·年、400元/公里·年和300元/公里·年的标准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乡镇(街道)扣减当年养护工程补助经费,整改验收合格前停拨第二年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补助经费,并通报批评。对管养失位,道路技术状况差,限期不整改的乡镇(街道)同时停止安排第二年建设项目和资金,并启动问责程序。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城办发﹝2011﹞52号)同时废止。
附件:名词解释
名 词 解 释
公路建筑控制区:指已建、在建和已规划的公路,从公路边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起,国道不少于,省道不少于,县道不少于,乡道不少于,村道建筑控制区要符合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由县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土地管理部门设置。
部分乡道公路:主要是指车流量相对较大、管养难度大、界限划定难、乡镇(街道)间协调难以及重点乡村旅游公路,县人民政府确定由县公路管理部门直接养护、管理至相应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乡道公路。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县委各部委,各人民团体。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31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