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渝文备[2013]143号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口县专利资助奖励办法
(修订)》的通知
城府办发〔2013〕8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城口县专利资助奖励办法(修订)》已经县政府第十六届第34次常务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7日
城口县专利资助奖励办法(修订)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知识产权保护模范城市的意见》(渝府发〔2009〕41号)精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的持续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专利资助奖励是指城口县人民政府对行政辖区内国内、国外专利的申请和授权给予的资助奖励。
第三条专利资助奖励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资金来源。专利资助奖励资金在县财政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户籍在本辖区内的个人,且资助奖励受益人仅为第一专利权人。
第六条资助奖励类别及其标准
均以人民币货币形式资助奖励。
(一)专利资助。
申请费用资助。对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实施申请费用资助。凡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取得《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实质审查通知书》,并缴纳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后,按如下标准予以一次性资助:
(1)发明专利:企业申请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0元;个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
(2)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800元。
(3)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500元。
申请国外发明专利被受理后每件资助4000元,同一发明专利最多不超过两个国家和地区。
对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和本县中小学生的专利申请代理费予以全额资助。
(二)专利奖励。
1.授权后奖励。
在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后,按如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1)发明专利:企业每件奖励5000元;个人每件奖励3000元。
(2)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2000元。
(3)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1000元。
企业和个人在国外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分别给予10000元和8000元奖励,同一发明专利最多不超过两个国家和地区。
2.专利工作奖。对知识产权工作成效显著,当年度内专利申请量多的企业和个人,年终给予一次性奖励。
以发明专利申请量为参数,在当年度内发明专利申请量(以缴纳实质审查费为据)达到2件及以上的,年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按照每5件实用新型专利或10件外观设计专利折合1件发明专利计算。
3.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奖励。
获中国专利金奖的专利,每件给予10万元奖励;
获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
第七条申请国内外专利申请费用资助,需报送下列材料:
1.《城口县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附件1)。
2.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专利机构受理通知书。
3.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专利机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收据(复印件)。
4.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城口县户籍身份证(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专利申请人(或第一申请人)是本县在校中、小学生,凭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受理通知书》、学生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就读学校的学生身份证明、专利申请资助表以及费用发票,即可申请资助资金。
第八条获得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及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申请一次性奖励需报送下列材料:
1.《城口县专利授权费用奖励申请表》(附件2)。
2.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专利机构颁发的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城口县户籍身份证(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第九条申请专利工作奖需报送下列材料:
1.《城口县专利工作奖申请表》(附件3)和《年度专利申请汇总表》(附件4)。
2.专利证书原件、复印件。
3.单位申请的须提交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需报送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申请获得中国专利奖奖励,需报送下列材料:
1.《城口县中国专利奖奖励申请表》(附件5)。
2.中国专利奖的奖励证书、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申请的须提交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资助奖励受理期限
每年3月1日至9月30日受理上一年度申请和获得授权的专利资助奖励申请,个别特殊情况可延长到12月31日。凡第二年12月31日前仍未来办理专利资助奖励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资助和奖励。资助奖励申请资料经审查合格后,通知申请人到县科委(知识产权局)领取专利资助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申请资助奖励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提交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全额追回已资助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科委(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原《城口县专利资助办法》(城办发〔2010〕278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县委各部委,各人民团体。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