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渝文备〔2011〕94号

城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我县城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

防空地下室工作的意见

城府发〔2011〕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县人防工程建设,促进我县人防事业的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11〕125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我县城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人防工程建设

加强人防工程建设,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新时期积极防御战略方针的一项根本措施,也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城市建设与人民防空建设相结合,在新建民用建筑的同时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利于开发利用城市的地下空间,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提高城市的总体防护能力;有利于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增强忧患意识,居安思危,从国防建设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防空设施建设的重要性,明确工作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新建民用建筑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不断完善我县防护工程体系,提高城市防空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可靠保障。

二、明确范围,统一标准,切实加强防空地下室结建工作

(一)结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

凡在县城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都必须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必须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求,兼顾人民防空功能。

(二)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

1.新建10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不足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3.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按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不足的,按安排,就地集中或单独修建公共人民防空工程。

(三)结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

1.结建防空地下室由县民防办审批。

2.民用建筑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持项目批准文件及有关资料向县民防办征求防空地下室设置意见。县民防办在收齐建设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后,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提出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设置意见。

3.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报审初步设计方案时,必须向县民防办报审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方案。县民防办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方案后,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发出《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审核通知书》。

(四)防空地下室建设的质量要求

1.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2.防空地下室使用的防护门、密闭门等专用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

3.防空地下室施工必须按照县民防办审核批准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实施。

4.未经县民防办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设计。

三、以收促建,严格执法,认真做好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

(一)易地建设费征收范围

凡依法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经县民防办批准后,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县民防办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择地统建。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上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二)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

易地建设费按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计收,每平方米25元。

(三)易地建设费的减免

1.以下新建建筑项目免征易地建设费:

(1)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项目。

(2)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公租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项目。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逆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项目。

2.已审批的经济适用住房(含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拆迁安置房和农转非安置房)项目,户均60平方米以内的住宅部分免收易地建设费(未纳入该范围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减半收取);超出部分和公建部分全额收取。

3.新建幼儿园和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征收易地建设费。

4.国家有关部门和市政府规定予以减免的其他项目。

(四)易地建设费使用管理

1.易地建设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2.县民防办应将易地建设费纳入年度人防经费预算,及时、全额安排用于易地人防工程建设和人防业务工作。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人防工程建设有序推进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人防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民防办主任为副组长,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城乡建委、县国土房管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民防办。

(二)明确职能职责。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防空地下室的建设管理工作。

县民防办要积极主动参与县城规划区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防空地下室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及竣工验收。负责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和管理。对违反规定不修建或少于规定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行为,以及无正当理由或采取不正当手段拒交、漏交、少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县发展改革委对县城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民用建筑的申请立项报告,应会同县民防办进行联审。对按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同步下达防空地下室修建计划,明确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模和投资概算。

县城乡建委受理县城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民用建筑建设申请后,应会同县民防办联审。在签发《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时,要明确按规定标准配建人防工程(或易地建设)。新建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及专家评审会要把防空地下室建设列入评审内容,明确提出结建要求。凡依法应结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未取得县民防办的《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审核通知书》的,或者未按规定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不得签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对防空地下室建设的质量进行监督。

县国土房管局对涉及人防工程的民用建筑项目,未经县民防办组织或参加竣工验收的,不得办理发证手续。

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应依法加强对易地建设费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或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五、本《意见》下发后,县政府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城口县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制度

2.城口县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制度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城口县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审批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2003〕第1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在县城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都必须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本制度所指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建筑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三条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

(一)新建10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不足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按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不足的,按安排,就地集中或单独修建公共人民防空工程。

第四条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由具备民防部门颁发的人防工程设计资质或者地面建筑设计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第五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由县民防办按规定审批并报市民防办备案。

(一)民用建筑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持项目批准文件及有关资料向县民防办征求防空地下室设置意见。

建设单位需提交的资料包括:

1.县发展改革委项目立项批文或县国土房管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

2.县城乡建委项目规划总平面图(蓝图)一套;

3.县城乡建委核发的《重庆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方案申请表》(1份);

4.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图;

5.人防工程施工图及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证明书。

(二)县民防办在收齐建设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后,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提出相关意见并出具项目人防工程建设初步审查意见的函。符合防空地下室建设要求和应建面积的,县民防办向建设单位出具《新建民用建筑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要求通知书》。

(三)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报审初步设计方案时,必须向县民防办报审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方案。县民防办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方案后,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发出《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审核通知书》。

第六条建设单位未取得县民防办发出的《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审核通知书》的,县城乡建委不得签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防空地下室建设。

(一)防空地下室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按照县民防办审核批准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实施。

(二)防空地下室使用的防护门、密闭门等专用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

(三)未经县民防办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设计。

第八条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由县民防办组织验收。建设单位在向县城乡建委备案时,应出具县民防办的认可文件。

第九条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的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县民防办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同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竣工图一套(含电子档);

2.国家人防办颁发的人防防护设备资质证、人防设备合格证、营业执照、质量合格证书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3.地下室工程验收报告(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二)县民防办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三)县民防办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察看。

(四)县民防办组织有关部门结合相关材料和现场察看情况进行审定。

(五)县民防办填写《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表》(3份),出具竣工验收批准文件。

第十条县民防办应当将审批、验收防空地下室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技术资料依法归档保存,并将防空地下室纳入人防工程予以统计。

第十一条防空地下室平时由建设单位管理、维护、使用,战时由县民防办集中管理、使用。

防空地下室的维护和使用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平时使用管理的规定。

第十二条因经济建设、城市发展、旧城改造等确需拆除、损毁防空地下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按照拆除、损毁的建筑面积和标准在规定期限内就地补建或按现行造价赔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毁防空地下室。

第十三条防空地下室的报损、报废、拆除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建筑面积在以上的,由市民防办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建筑面积在以下的,由县民防办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民防办审批,并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三)建筑面积在以下的,由县民防办审批,报市民防办和县国资办备案。

第十四条人民防空建(构)筑物的所有人,应当向县民防办办理人民防空建(构)筑物备案登记;人民防空建(构)筑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变更或建(构)筑物灭失时,应当向县民防办办理变更、注销备案登记。

人民防空建(构)筑物的所有人持人民防空建(构)筑物备案登记资料到县国土房管局办理权属登记。

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不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的,县民防办除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建或补缴易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外,同时可并处应建防空地下室造价百分之五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民防办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设施的;

(二)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三)防空地下室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四)擅自改变防空地下室主体结构,拆除、损毁防空地下室或其他危害防空地下室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五)在防空地下室安全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钻探、爆破、挖洞、开沟、埋设各类管道等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能力作业的;

(六)擅自更改设计文件和改变使用功能的;

(七)不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的;

(八)擅自转移、报废人民防空资产的。

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民防办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向防空地下室内及其孔口附近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二)在防空地下室的出入口和安全范围内设置障碍、堆放物品的;

(三)在防空地下室出入口正面和左右两侧各范围内新建无防护能力的地面建筑物和构筑物的;

(四)不按规定办理人民防空建(构)筑物备案登记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破坏人民防空设备、设施或者利用人民防空设备设施进行违法活动的;

(二)在防空地下室内生产、储存、销售危险品的;
(三)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第十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县民防办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县民防办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县民防办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有关执法部门应当支持、配合。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城口县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

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和《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重新发布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0〕23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征收范围。凡在县城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县民防办批准后,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县民防办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择地统建。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上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第三条征收标准。易地建设费按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计收。

第四条经县民防办批准同意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费程序为:

(一)由建设单位向县民防办提出易地建设申请。

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县城乡建委核发的《重庆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方案申请表》(1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图(文本1份,附电子文档);

3.县城乡建委签发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批复;

4.建设单位关于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工程名称、建设地址、总建筑面积、功能分区、资金来源、总投资及申请易地建设原因等。

5.属于减免范围的项目应报送有权机关出具的相应文件资料。

(二)县民防办在收齐建设单位报送的相关资料后,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发出《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费通知书》。

(三)凭建设单位缴费依据,由县民防办发出《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审核通知书》,作为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

第五条审批时限。申请易地建设的,在设计单位提供的论证资料充分属实,建设单位报送的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在建设单位缴纳易地建设费后,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结。

第六条易地建设费的减免条件。

(一)以下新建建筑项目免征易地建设费:

1.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项目。

2.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公租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项目。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逆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项目。

(二)已审批的经济适用住房(含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拆迁安置房和农转非安置房)项目,户均以内的住宅部分免收易地建设费(未纳入该范围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减半收取);超出部分和公建部分全额收取。

(三)新建幼儿园和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征收易地建设费。

(四)国家有关部门和市政府规定予以减免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易地建设费减免程序。

凡是国家、市明文规定的需要减免的项目,必须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具体程序如下:

(一)由建设单位向县民防办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民防办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后,进行初审并提出建议意见,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三)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结果,由县民防办及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八条易地建设费使用管理。

(一)易地建设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二)县民防办应将易地建设费纳入年度人防经费预算,及时、全额安排用于易地人防工程建设和人防业务工作。

第九条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应依法加强对易地建设费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或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经济管理民防意见

抄送:重庆市民防办。

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8月2日印发

城口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