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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试行)》

各停车服务收费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停车服务收费行为,保护停车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55号)、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4〕175号)、《城口县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城府办发〔2014〕 107号文件精神,我委制定了城口县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经县人民政府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我县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临时占道停车点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我县城区临时占道停车点小型车、两轮摩托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1.小型车、三轮车(含三轮电动车)

(一)恒信小区路段、电力公司路段、电影院路段、桂花苑路段、新辰壹号商业街路段临时停车点按2元/小时收费,白天(8:00-22:00)累计收费金额不超过15元,夜间(22:00-次日8:00)累计收费金额不超过10元。

(二)美都香榭至大桥路段、二桥桥头路段、北环支路公租房路段、新辰壹号环线路段、桃树坝路段临时停车点停车收费2小时以内按3元收费,超出两小时以上的按1元/小时计费,白天(8:00-22:00)每车位累计收费金额不超过10元,夜间(22:00-次日8:00)每车位累计收费金额不超过5元。

所有车位停放15分钟之内免收停车费,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收费。

2.对临时占道停车的两轮摩托车、电动车所有路段按每次3元收费。

3.对以下车辆免收临时占道停车费:军车和执行公务的警用车辆、城市管理车辆(市政维护、园林及环卫作业、城管执法);正在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有统一标志的水、电、气、通讯工程车、邮政、市场监督、税务、城建监察、环保监察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含献血车辆),殡葬车辆,运钞车;重大险情发生时参与抢险救灾的任何车辆。

二、宾馆酒店、写字楼、商场、餐馆、娱乐场所等配套停车场(不含商住混合停车场)和专业经营的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自行确定。

三、其他公共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我县政府指导价标准见附件一。具体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行确定。

四、城口县公共停车场等级标准见附件二。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在取得公共停车楼场备案登记证后,填制《重庆市公共停车收费基本情况表》(样表见附件三),将确定的收费标准报县发展改革委和县市场监管局备案。

五、公共停车服务车辆类型划分为二轮车、三轮车、小型车、大型车、超大型车。

小型车指载重2吨(含)以下的货车,载客9座(含)以下的客车;大型车指载重2-10吨(含)的货车,载客10-39座(含)的客车;超大型车指载重10吨以上的货车,载客39座以上的客车。

六、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按规定明码标价,在县市场监管局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在停车场入口或收费区域显著位置设立停车收费公示牌。停车收费公示牌的格式、内容和颜色区分,按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规定制作(见附件四)。

七、县发展改革委和县市场监管局将加强对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八、新的收费标准试行时间为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试行期一年),原《城口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县城区临时占道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城发改委文〔2015〕83号同时废止。

九、本通知由县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1.城口县城区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2.城口县公共停车场等级标准

3.城口县公共停车收费基本情况登记表

4.城口县公共停车收费公示牌格式

城口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4月29日


附件下载:

附件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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