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农转城居民的落户问题,按照自愿选择、自由迁移、方便快捷的原则,市局决定专门为方便农转城居民落户而广泛设立集体户口,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设立范围
(一)全市各区县街道、镇(乡)均应设立农转城集体户口。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区物管等自愿申请的,可设立农转城集体户口。
(三)三人以上农转城居民自愿申请的,可设立农转城集体户口。
二、办理程序
(一)街道、镇(乡)设立农转城集体户口的,应由街道、镇(乡)明确的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确定专管人员,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区物管等设立集体户口的,凭组织机构代码或工商营业执照,确定专管人员,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三)三人以上农转城居民自愿申请设立集体户口的,凭住房租赁合同和务工经商手续,向居住地派出所申报。
(四)申请设立农转城集体户口,手续齐全的,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即予办理。
三、日常管理
(一)农转城集体户口专管人员要积极协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做好户籍管理工作,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农转城集体户口专管人员要妥善保管户籍资料,与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适时、定期核对,确保数据完整、准确。
(三)农转城集体户口实行居民化管理,方便农转城居民办理社会事务、福利保障。
(四)农转城居民,可自愿选择在居住地乡、镇(街道)集体户口或就业单位集体户口入户。
(五)农转城集体户口居民因居住地、就业单位发生变化的,可自愿迁移到新的居住地或就业单位集体户口,也可按规定迁入城镇居民家庭户。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