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护巴山水库和蹇家湾水库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和利用水库渔业资源,针对巴山水库和蹇家湾水库因大量捕捞导致鱼类种群数量锐减的现状,本着“全面规划、积极保护、科学管理、永续利用”的自然保护工作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巴山水库及蹇家湾水库实行封库休渔。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 下 :
一、封库休渔的时间和范围:时
间为2011年3月20日至2012年6月20日;范围为巴山水库和蹇家湾水库全部水域 面 。
二、封库休渔期间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任何渔具、采用任何形式入库作业(包括垂钓)。
三、封库休渔期间,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进行捕捞的,必须报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四、对违反本通告的,由渔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罚款、赔偿渔业资源损失、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没收渔船等处罚。尤其是炸、毒、电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行为将严厉查处。
五、对炸、毒、电鱼,使用禁用渔具及非法捕捉、出售、收购、运输国家和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等行为进行检举并查证属实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举报电话:59225119)。
六、对拒绝、阻碍渔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抗拒管理、扰乱库区治安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县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深入库区认真宣传渔业法律法规,强化渔政管理,发现案情依法及时处理。县公安局要切实做好渔政执法保驾护航工作,协助县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案情调查和处理。县供销社、县港航管理处及巴山镇、龙田乡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渔业法律、法规,发动群众监督举报,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并协助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渔政案件的清理排查工作。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