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城办发〔2010〕13号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重申严禁领导干部驾驶公务用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近期,部分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陆续配备了执法用车和公务用车,公务用车条件得到了较大改善,但极少数领导干部不认真贯彻执行中共城口县纪委、中共城口县委组织部、城口县监察局、城口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中共重庆市纪委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严禁和严肃处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未经批准擅自驾驶公车的通知》(城纪发〔2007〕10号)规定,违规驾车、酒后驾车、无证驾车、公车私用等现象时有发生,部分单位公务车辆乱停乱放,不遵守交通规则,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为加强公务用车的管理,严禁领导干部驾驶公务车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公务车辆的管理
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驾驶公车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严禁领导干部驾驶公车、无证驾车,公车私用,严禁用公款交纳驾驶培训费用,严禁用单位车辆学习驾驶技术。县监察局要加强对领导干部驾驶公车的监督,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早提醒,及时批评,坚决制止和纠正。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对典型的违纪违法案件要通报全县。
二、严肃查处违规驾驶行为
县公安交警部门对领导干部酒后驾车、无证驾车,不遵守交通规则等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并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三、切实落实公务车辆管理责任
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公务车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带头执行严禁领导干部驾驶公车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公务车辆管理,确保安全,对因管理不力,致使本单位本系统出现领导干部驾驶公车,导致安全事故的,县纪检监察机关将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因领导干部驾驶公车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一○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