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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人民政府令第5号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http://www.cqck.gov.cn         2010年2月12日
 
城口县人民政府令
 
第5号
 
    受暖冬异常气候影响,近期我县相继发生了多起森林火情、火警,加之春节将至,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切实抓好森林防火工作,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
    一、戒严区域:县内国家级大巴山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集中连片的封山育林区和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区域。
    二、戒严时间:2010年2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
    三、在戒严期内,凡进入戒严区范围活动的人员要严格执行“六条禁令”:
    1.严禁吸烟、乱丢烟蒂和火柴梗;
    2.严禁在春节、清明祭祀活动中有不安全用火行为;
    3.严禁在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
    4.严禁野炊、烤火、玩火;
    5.严禁进山狩猎;
    6.严禁烧山、烧灰积肥及其它生产性用火。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宣传教育、督促检查、监督管理、应急扑救、协调指导。公安机关、森林公安应加大火案查处力度,凡违反戒严令规定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级森林防火队伍要严格落实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对重点地域、重要时段要加强巡查,在主要进山道口设置检查卡,进山人员要服从护林人员管理,自觉遵守本戒严令;对小孩、精神病人和智障人员要落实监护人和监管措施。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章用火,都有权制止和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如发现森林火情,立即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森林防火值班电话:59222801)
    本命令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县 长    卢鹏飞        
 
二○一○年二月一日
 
 
 
 
 
 
主题词:文秘工作 命令
分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人武部,
县委各部委,各人民团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2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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