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
城府〔2010〕31号
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
修改《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部分内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已于2009年9月15日颁布实施,为进一步规范管理,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城府发〔2009〕34号)相关条款内容作如下修改,请遵照执行。
一、将第九条修改为:县民政局统一规划设置棺木、花圈、寿衣、墓碑等丧葬用品生产、经营场所。
二、将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通告》相关规定生产、经营丧葬用品者,由民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本通知自2010年1月28日起施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 民政 殡葬管理△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县人武部。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