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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供应商入围登记管理办法
 


城口县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围登记管理办法


  为强化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规范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维护各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采购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进入我县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实行入围登记管理。
  一、入围供应商范围
  凡自愿参加我县政府采购的国内供应商,在依法取得国家相关证件后均可申请成为我县政府采购入围供应商,包括计算机IT行业、数码产品经营行业、空调行业、家具行业、粮食经营行业、汽车经营行业、汽车维修加油行业、保险行业、软件及办公OA行业、文化(含图书)用品、日用百货、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行业、家用电器等行业的供应商。
   二、申请成为入围供应商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组织和个人;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申请登记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入围供应商必须向县采购中心提供下列证件:
  申请入围的供应商资格登记时,应认真填写《城口县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围登记表》,并制成纸质文本表格,连同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和加盖公章的以下资料(一式两份)一并在2006年12月25日前交城口县政府采购中心,凡没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或申请经审查不合格的供应商,将从2007年1月1日起暂停参与我县政府采购活动。
  (一)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经年检合格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五)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凭证复印件;
  (六)特许经营许可证书、ISO9000系列质量认证证书、QS认证证书、品牌授权代理证书复印件;
  (七)公司简介(含机构设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售后服务人员名单等)及公司经营的主要产品目录;
  (八)企业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以联合体形式申请入围供应商资格登记的,应向县政府采购中心出具联合各方的上述第三条所规定的证件和有关各方签署的联合协议等证明文件。
  五、入围供应商的权利:经申请审查成为我县政府采购的入围供应商,在我县政府采购活动中,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享有参与权、竞争权、交易权、投诉权和诉讼权:
  (一)有权按公告或邀请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
  (二)对政府采购程序有疑议的,可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询问或投诉;
  (三)有权对其他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欺诈行为或舞弊行为提出指控;
  (四)有权拒绝被服务单位和人员除定点服务项目以外的不正当的要求;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招标采购文件的要求进行操作;
  (三)对获取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四)登记资料如有变更,及时书面报告县政府采购中心;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县政府采购采购中心将定期对入围供应商的资格进行验证。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将其行为记录在案,并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其参与我县政府采购的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资格,三年内不受理其入围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其他政府采购当事人进行恶意协商谈判或串通的;
  (二)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成交的;
  (四)向其他政府采购当事人、评委、竞争性谈判和询价小组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中标后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不按合同规定履行合约的;
  (六)登记资料变更或需要终止资格,不及时办理资格登记变更或终止手续的;
  (七)拒绝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八)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八、资格审查分为定期资格预审和临时资格预审。
  (一)定期预审主要用于货物采购招标,在固定时期内集中进行全面的资格预审;
  (二)在招标正式进行之前发出资格预审通告,供应商参加预审都是临时预审,它一般应用在一次性的物资采购。
   九、建档管理:县政府采购中心对进入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按采购目录类别分别制定不同的准入条件和标准,采取同类分级方法建立供应商管理档案。
  (一)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营业范围;
  (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情况汇总,采购单位的满意程度;
  (三)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况;
  (四)每次被有效投诉的原因,处理过程及结果;
  (五)其他应载明的内容。
  十、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办:重庆城口县人民政府  本网站版权所有:重庆城口县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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