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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农村低保户年人均达到475元,城镇低保户月人均达到140元
本报讯(记者 刘河东)4月24日,记者从县民政局获悉,城乡低保户补助标准有新变化:农村低保户年人均达到475元,城镇低保户月人均达到140元。 本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是党委、政府贯彻和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高度重视民生、改善民生、保障民生,结合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疾苦所做出的决定。据县民政局负责人介绍,全县有农村低保户17598人,占农业人口的比例为8.57%,年补助额为836万元,年人均享受475元,比2007年人均增加237元。值得一提的是,葛城镇、高燕乡、左岚乡、周溪乡由于原享受低保的比例偏低,共增加了700人的低保指标。按照城镇低保的调整方案,对敬老院及生病、重残等生活不能自理的分类救助对象,统一调整为210元,另外每月增加25元的分类救助补助,每人每月达到235元;其余低保对象则每月每人平均增加38元,调整后城填低保对象月人均达到140元。 为了防止“养懒汉”,鼓励低保对象自食其力,县民政局还重申,各镇乡必须对低保对象进行公示。各村、居委会要将经审批给予低保救济的“新增”和“复查”对象名单、家庭人口、救济金额、救济时间段、咨询及投诉电话在公布栏中公布。 据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审查后列入财政预算,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农村低保6月份以前完成调标工作,调整后的标准从2008年1月起执行;城镇低保在本月底完成调标工作,调整后的标准从2008年4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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