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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不应指定品牌 
http://www.cqck.gov.cn   2007年8月29日

项景伟同志:
你好!
感谢你对我县政府采购工作的关注,你2007-7-16在我县公众信息网上给县长的留言已于2007年8月22日由县政府办转交我中心,你在当时反映的情况是属实的。我中心在接到你和其他几位供应商电话反映“国内和国外品牌价格上相差巨大,投标商在推荐品牌上没有多余的选择,只能选择唯一的国内品牌,因为如果用国外品牌,其投标价格势必会相差巨大。为什么要把众多优秀的国内品牌都排出在外,让投标商没有更好的选择呢?”的问题之后,我中心认真核对了《政府采购法》第十条和财政部18号令的规定,并与采购人反复勾通,指出不得指定品牌采购,因本次采购招标文件中是“推荐品牌”而不是指定品牌,广大供应商在理解时认为有排出其他品牌的意思,我们最后的解释意见是:“只要能达到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参数性能要求,供应商可以在推荐品牌之外报其他品牌,但最后应到市公安局科通处进行检测并取得其合格检测报告,方能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我们在整个采购过程中一直都是这样坚持的,现在公示的拟中标方案就不是原招标文件上推荐的品牌,目前正在进行检测中。
至此,你及其他几位供应商所反映的问题已得到解决,我们的采购活动欢迎各界人士的关注与监督,让我们共同来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权威吧!
                                                                      城口县政府采购中心        2007.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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