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1150022976886202XK/2020-00034
- [ 发文字号 ] 无
- [ 发布机构 ] 城口县坪坝镇人民政府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 成文日期 ] 2020-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 [ 体裁分类 ] 政策解读
- [ 有效性 ] 有效
坪坝镇人民政府关于收取2020年生活垃圾处置费的通知
- 日期:20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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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坝镇人民政府
关于收取2020年生活垃圾处置费的通知
根据《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5号)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1〕315号)、城口县发改委、城口县财政局《关于我县乡镇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城发改委〔2017〕717号)规定,现将我镇2020年居民和商户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1.国道G347主干线范围,上至木瓜口,下至伟泰电站。
2.猫儿碥至关庙街头公路沿线范围(丰田村级公路)
3.中学岔路口至漫水桥公路沿线范围(光明村级公路)
4.场镇范围(中平街、中岭街、关庙街、利民街、寨子街、中岭巷、教办巷等)
二、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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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对象 |
征收标准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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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 |
6元/月/户 |
按户计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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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门店(网)点及其他商业用房 |
经营面积200㎡以下 |
0.45元/平方米/月 |
按经营面积计征。 不足20㎡的按20㎡计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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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面积200-500㎡ |
0.4元/平方米/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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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面积500-1000㎡ |
0.35元/平方米/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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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面积1000㎡以上 |
0.32元/平方米/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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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其他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团体,按照定额或计量的方式计征。 | |||
三、注意事项
请广大居民、各商户及时足额缴纳生活垃圾处置费到相应村(社区)。针对不缴纳或弄虚作假少缴纳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对单位处以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者,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坪坝镇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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