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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9771751945K/2023-00008 [ 发文字号 ] 庙坝府发〔2021〕18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城口县庙坝镇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城口县庙坝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庙坝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城口县庙坝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庙坝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的通

各村(社区)、科室(站所):

为了进一步提升我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能力,及时、高效、有序地处理疫情,根据《城口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2021年春季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行动方案>的通知》(城动防部发〔20215号)精神,特制订本预案,请遵照执行。

                                  

城口县庙坝镇人民政府

                                 2021412


庙坝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一、目的和依据

保护我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市、县防控预案,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庙坝镇区域范围内所涉及的重大动物疫病疫情控制应急工作。

三、工作原则

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防控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的原则,采取相应的综合性防治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第二章组织管理

四、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镇成立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总指挥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担任,成员由农业服务中心、派出所、民政办、卫生院、市场监督管理所、党政办公室及各村主要负责人组成。

职责: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负责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五、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农业服务中心:

1调集本部门人员参加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2作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

    3对疫点、疫区、受危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监督、指导疫点内畜禽类的扑杀和畜禽类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的消毒及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消毒。

    5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畜禽类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畜禽类的饲养、经营及畜禽类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

    7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

    8联系储备疫苗、消毒药品、监测试剂、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9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10培训村防疫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及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11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12负责监视野生禽畜类及时通报有关信息。

(二)派出所:做好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配合做好疫区封锁和加强扑杀工作。

(三)民政办: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四)卫生院:负责监测重大动物疫病在人群中发生情况,做好人群的预防工作。

(五)市场监督管理所:根据疫区(点)封锁点封锁情况,加强对疫区内畜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关闭疫区肉畜禽类及其产品市场,取缔非法经营禽类及其产品的活动。

(六)党政办公室:加强对各种媒体的管理,统一口径做好宣传工作。

第三章疫情监测、报告和公布

六、疫情的报告

(一)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1、庙坝镇农业服务中心

2从事动物饲养及屠宰、加工、贮藏、运输、购销等经营单位和个人。

3各村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

(二)疫情报告程序。

    1重大动物疫病疫情实行逐级报告制。

    2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发生或疑似重大动物疫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农业服务中心报告,农业服务中心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镇指挥部主要负责人及上级农业农村委员会主管部门报告。

(三)报告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病种、发病畜禽类种类、日龄、数量、死亡情况、饲养户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

(四)自疫情初步诊断之日起,应每天上报一次疫情;最后一个病例处理后,疫情后续进展情况每周上报一次以上,直至封锁令解除。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疫情信息的公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动物疫情公布的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公布重大动物疫病信息,未经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擅自发布或透露重大动物疫病疫情信息。

第四章应急反应

八、镇政府应急反应

农业服务中心接到可疑重大动物疫病疫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对发病畜禽群实行临时隔离、封锁措施,限制同场(户)动物及其产品的流动,监督消毒措施的实施。同时,按本预案规定程序尽快向上级报请诊断疫情。

镇政府启动三级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并及时上报县政府。镇防疫机构立即投入运转,统一指挥,组织实施,紧急调拨资金、物资等,并立即调集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组织有关单位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等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有关部门要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九、镇农业服务中心应急反应

(一)在协调和指导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的同时,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报镇政府指挥部负责人。

(二)根据疫情和扑疫工作进展,建议本级应急预案处于应急准备状态,必要时建议镇政府召集有关部门通报疫情和疫区处理情况,研究对疫区的应急处理。

(三)向未发生疫情的村及时通报情况,要求加强本行政区域的疫情监测与预防。

第五章   控制措施

十、隔离

(一)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病时,动物防疫人员对易感动物进行检查后,当事人根据检查结果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人员的监督指导下采取隔离措施,将患有疫病或疑似疫病的畜禽与健康动物隔离开来。

(二)隔离措施要求

    1隔离场所的选择:隔防场所应选择不易散布病原体,方便消毒,便于实施封锁和处理措施的地方,并按规定严格进行消毒。

    2隔离期间的管理:隔离期间严禁无关人员、动物出入隔离场所。疫区易感动物应同患有疫病或疑似疫病的动物分开,并采取预防接种等预防措施。隔离场所的废弃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密切注意观察和监测,加强保护措施。

十一、封锁

(一)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界定。

疫点:指患病畜禽所在的地点,一般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独立畜禽舍、饲养场(户)或仓库、加工厂、屠宰厂(场)、肉类联合加工厂,交易市场等场所;如为农村散养,应将自然村划为疫点。

疫区: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饲养方式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受威胁区:指疫区周围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二)根据实际情况应由县级农业农村委员会管理部门根据规定和扑灭疫情的实际需要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范围。

(三)封锁令的发布。由县农业农村委员会管理部门报请县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点、疫区实行封锁,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

(四)封锁的实施。对疫点、疫区、 受威胁区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疫点:在疫点出入口设置警示标志和消毒设施,对出入疫点的人员、运载工具、污染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禁止染疫、疑似染疫、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点,禁止非疫点的禽畜类进入疫点;停止禽类及其产品经营活动。

疫区: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禁止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禽畜类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疫病的需要对出入封锁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对疑似染疫的畜禽类进行隔离,初步诊断后进行扑杀;饲养的禽类必须圈养或者在指定的地点放养;停止畜禽类及其产品的经营活动。

受威胁区:镇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畜禽类进行疫情普查,并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建立免疫保护带;确定人员监测疫情;禁止从疫区购进易感染畜禽类及其产品。

(五)封锁令的解除。

疫点内所有畜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当地农业服务中心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再出现染疫动物,经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县农业农村委员会管理部门向县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

十二、扑杀

初步诊断为重大动物疫病时,在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动物防疫监督主管机构指导下立即对疫点内所有的染疫畜禽及同群畜禽进行扑杀并按规定分类登记造册。

十三、无害处理

对所有病死畜禽、被扑杀畜禽及其产品(包括肉、蛋、羽、绒、内脏、血等)按照《畜禽病害肉尸及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于排泄物和被污染或可能被染的垫料、饲料等物品也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四、消毒

出入疫点、疫区的交通要道设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并根据扑灭疫病的需要,对出入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对疫点、疫区内畜禽舍、场地以及所有运载工具、饮水用具等必须进行严格彻底地消毒。

(一)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薰蒸等方式消毒。

(二)畜禽舍、场地、车辆等,可采取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方式消毒。

(三)养畜禽场的饲料、垫料等,可采取堆积发酵或焚烧等方式处理。

(四)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等方式处理。

(五)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

(六)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消毒液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消毒。

(七)疫工范围内办公、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的方式消毒。

(八)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以及区域内池塘等水域的消毒可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避免造成污染。

十五、紧急免疫

(一)在全面查清疫情的前提下,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进行强制性的紧急免疫接种,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畜禽,建立免疫保护区。

(二)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免疫接种。

(三)登记免疫接种的畜禽群及养殖场(户),建立免疫档案。

(四)免疫后,开展免疫效果监测。

十六、紧急监测

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实施紧急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待疫情解除后,转入正常监测程序。

十七、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畜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采取就地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十八、宣传教育

利用各种方式、各种场合和各种手段普及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知识,提高公众对重大动物疫病的了解程度,争取全社会的支持配合,消除不必要的恐慌,稳定城乡居民的消费心理,保证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同时,准确把握宣传导向,在疫情的宣传上做到不抢先、不猎奇、不炒作,以免加剧公众恐慌心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十九、处理记录

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的详细记录,以备检查。

第六章   保障措施

二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疫苗、消毒药品、监测试剂和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进行合理储备,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见附件二)。

二十一、重大动物疫病处理预备队组成应包括农业服务中心兽医专业人员,消毒和扑杀的辅助人员及村级防疫人员、公安人员以及其他方面人员。

镇政府成立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分兵把口,以确保防控措施切实到位。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二十二、对参加疫情应急防控工作的人员,财政应给予适当的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因参加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在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防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十三、对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疫情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理;造成疫情传播、流行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四、在控制和扑灭疫情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责令其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不服从指挥部调度的,或不履行保障职责的,或对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它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章    有关说明

二十五、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畜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并执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做出的规定。

十六、实施本预案过程中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均为强制性措施,涉及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推脱。

二十七、本预案涉及的相关防治技术要求,按照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的标准、防治技术规定、管理办法执行,如与上级有关政策、精神、规定等发生冲突,以上级有关政策、精神、规定为准

二十八、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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