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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9771751945K/2021-00025 [ 发文字号 ] 庙府发〔2020〕6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城口县庙坝镇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城口县庙坝镇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产业到户扶持的实施细则

为巩固产业扶贫成果,根据《城口县农业产业扶贫巩固提升行动方案》,《城口县2020年产业到户扶持实施细则》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庙坝镇2020年农业产业到户扶持实施细则。

一、扶持对象

全镇建档立卡贫困户、边缘户和一般农户(包含已脱贫不再享受政策户)

二、补助标准

直接参与七大农业扶贫主导产业发展的,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边缘户和一般农户执行差异化补助标准:

产业类型

起始补助量

补助标准

备注

贫困户及边缘户

一般户

城口

山地鸡

50

10/

8/

以出栏数计

商品猪

2

300/

250/

以出栏数计

能繁母猪

1

1000/

800/

验收时已提供仔猪

中蜂

3

200/

150/

验收以实有数为准

中药材

1

400/

300/

规范化、规模化连片种植1亩以上

竹笋

5公斤

1/公斤

0.8/公斤

按照销售额的10%进行额外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元,区域性特色

特色杂粮

1

150/

100/

特色马铃薯和特色甘薯按照1000公斤/亩折算;小杂粮按100公斤/亩折算

三、补助限额

分别对生产发展、产品销售、加入农民合作社等环节统一限额标准进行补助和奖励。

(一)生产发展环节补助。根据农户扶贫产业生产发展规模及补助标准,据实核算。贫困户及边缘户每户最高补助总额不超过2000元,一般农户不超过1500元。

(二)产品销售环节奖励。围绕县上认定的扶贫主导产业,发展家庭产业的贫困户、边缘户和一般农户,订单出售农产品给经认定的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当地政府认定后,按照销售额的10%进行额外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元。销售额以经认定的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的货款支付银行流水或银行回单等为依据。

(三)加入农民合作社奖励。对加入农民合作社的贫困户、边缘户和一般农户,在兑现生产发展补助、产品销售奖励时,按照补助额或奖励额20%的比例上浮。

四、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成立由镇党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农服中心为成员的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村(社区)主要负责人为产业指导员,并结合农户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实施到户增收产业。

(二)产业申报。各村通过社员会、入户走访、电话通知等方式加强政策宣传,根据产业发展实际,由农户本人到各村(社区)进行申请登记,不申报或代为申报者一律视为放弃产业奖补。申请登记后,经村(社区)审查汇总后,各村(社区)报送镇农业服务中心备案,为验收组提供参照依据。

(三)项目验收。严格按照《庙坝镇2020年产业到户扶持实施细则》执行,原则上一年验收两次,各村(社区)组成验收小组对扶贫对象的产业情况开展初步验收,镇组织产业验收工作小组进行抽查验收并公示,镇级验收工作组对项目验收并公示是否合格做出结论,对项目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四)资金兑现。所有补助和奖励资金原则上直接拨付到扶持对象银行卡账户,村(社区)形成到户产业台账,完成资料存档等工作。各村(社区)结合农业生产季节性特点,可预拨部分奖补资金,用于调运种子种苗,支持农户组织化、规范化生产,据实验收后按本实施细则进行结算。

(五)纪律要求。本细则实施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镇纪委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要对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申报主体追回资金、停报项目直至移交追究法律责任;对项目管理人、验收人失职渎职行为严肃追究纪律直至法律责任。

本实施细则由庙坝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庙坝镇2020年农民合作社奖励

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

经县农业农村委备案认可的规范农民合作社

二、奖补标准

(一)带贫减贫奖励补助

满足以下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带动建卡贫困户5户以上且直接带动年收入达到5000元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户给予1000元奖励补助;带动20户以上的,每增加10户,再给予10000元奖励。每年奖励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有意愿的贫困户参社率达到100%,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社率10%以上;

2.可分配盈余按照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或交易额比例、成员所占出资份额统筹返利分红,返还比例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3.建立并完善带贫减贫机制,履行带贫协议。

(二)县级示范社一次性奖励

满足以下条件并经认定的县级示范农民合作社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产业

类型

入社社员(户)

带动贫困户数

规模

年销售金额

(万元)

种植类

30

以上

15

以上

标准化设施生产基地30 亩以上或规模种植 100 亩以上

50

养殖类

20

以上

10

以上

有标准化养殖基地(场),年出栏生猪500 头以上或肉牛100 头以上或禽类5000只以上或中蜂300 群以上或水产养殖水面30 亩以上(密度符合相应养殖规范)

其他

20

以上

10

以上

加工、服务类型的农民合作社、服务经济合作社(包含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文旅融合发展、乡村旅游等合作社)

备注:1.带动贫困户数=合作社入社社员贫困户数+非入社社员但建立稳定的代购代销、开展统防统治户数;

2.奖励资金主要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用于农民合作社发展再生产;

3.县级示范农民合作社优先推荐评选市级、国家级示范农民合作社。

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动态监测中,被纳入红名单管理的农民合作社,不享受以上奖补政策。

三、实施办法

(一)带贫减贫奖励补助

1.农民合作社自主向贫困户所在村(社区)申报,按照带贫方式和各项指标,提供合同、务工花名册、银行流水等相关带动佐证资料。

2.镇政府组织核查工作组对农民合作社(含跨乡镇带动的农民合作社带动贫困户情况、收入情况以及相关佐证资料等进行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农业农村委。

3.符合条件的专业合作社由镇政府统一上报县农业农村委联合相关部门,经上级相关部抽查合格后下达奖补资金,由镇政府予以兑现。

(二)县级示范社一次性奖励

1.农民合作社自主向所在村(社区)申报,按照带贫减贫和生产规模等指标,提供合同、务工花名册、银行流水等相关佐证资料。

2.镇政府组织核查工作组对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规模、带动贫困户情况、收入情况以及相关佐证资料等进行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农业农村委。

3. 符合条件的专业合作社由镇政府统一上报县农业农村委联合相关部门,经上级相关部抽查合格后下达奖补资金,由镇政府予以兑现。

庙坝镇2020年家庭农场奖励

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

经县农业农村委备案认可的规范家庭农场

二、奖补标准

(一)带贫减贫奖励补助

建立带贫减贫机制并履行带贫协议的家庭农场,带动建卡贫困户1户以上且直接带动年收入达到5000元及以上的,给予1000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户给予1000元奖励补助。每年奖励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元。

(二)县级示范场一次性奖励

满足以下条件并经认定的县级示范家庭农场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产业

类型

规模

年销售额(万元)

成员

带动贫困户数

年经营收入

(万元)

种植类

种植面积达到10亩以上

5万元

以上

2人及以上(含)

1

以上

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年经营收入3万元以上

养殖类

有标准化养殖基地(场),年出栏生猪50 头以上或肉牛10 头以上或禽类年出栏500只以上或中蜂30群以上或水产养殖水面养殖面积达到3亩(池塘养殖)或2亩(流水养殖)以上

10万元

以上

其他类

达到一定规模,形成示范效应

10万元

以上

备注:1.成员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常年有2人以上(含)固定在农场从事生产劳动,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2.带动贫困户数是指家庭成员包含贫困户或常年雇工人员是贫困户,以及与贫困户签订产品固定收购协议;

3.奖励资金主要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用于家庭农场发展再生产;

4.县级示范家庭农场优先推荐评选市级、国家级示范家庭农场。

(三)同时享受产业到户扶持生产发展、产品销售、加入农民合作社等环节统一限额标准补助和奖励。

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动态监测中,被纳入红名单管理的家庭农场,不享受以上奖补政策。

三、实施办法

(一)带贫减贫奖励补助

1.家庭农场自主向贫困户所在村(社区)申报,按照带贫方式和各项指标,提供合同、务工花名册、银行流水等相关带动佐证资料。

2.镇政府组织核查工作组对家庭农场(含跨乡镇带动的家庭农场带动贫困户情况、收入情况以及相关佐证资料等进行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农业农村委。

3. 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由镇政府统一上报县农业农村委相关部门,经上级相关部抽查合格后下达奖补资金,由镇政府予以兑现。

(二)县级示范场一次性奖励

1.家庭农场自主向所在村(社区)申报,按照带贫减贫和生产规模等指标,提供合同、务工花名册、银行流水等相关佐证资料。

2.镇政府组织核查工作组对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规模、带动贫困户情况、收入情况以及相关佐证资料等进行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农业农村委。

3. 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由镇政府统一上报县农业农村委相关部门,经上级相关部抽查合格后下达奖补资金,由镇政府予以兑现。

庙坝镇2020年农业企业带贫奖励

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

建立利益联结带动贫困户脱贫增收的农业企业

二、奖补标准

通过以下方式带贫的农业企业,带动建卡贫困户5户以上且直接带动年收入达到5000元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户给予1000元奖励补助;带动20户以上的,每增加10户,再给予10000元奖励。每年奖励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流转土地。农业企业通过流转贫困户耕地和林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带动贫困户获得土地流转租金。

2.吸纳务工。农业企业通过提供就业岗位,组织贫困户参与农业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带动贫困户获得基地务工薪金。

3.入股分红。农业企业通过吸纳贫困户“三资”(资源、资产、资金)入股,带动贫困户获得入股分红股金。

4.带动经营。农业企业通过稳定收购贫困户的农产品,带动贫困户获得种养经营现金。

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动态监测中,被纳入红名单管理的农业企业,不享受以上奖补政策。

三、实施办法

(一)农业企业自主向贫困户所在注册地申报,按照带贫方式和各项指标,提供合同、务工花名册、银行流水等相关带动佐证资料。

(二)镇政府组织核查工作组对农业企业(含跨乡镇带动的农业企业带动贫困户情况、收入情况以及相关佐证资料等进行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农业农村委。

(三)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由镇政府统一上报县农业农村委联合相关部门,经上级相关部抽查合格后下达奖补资金,由镇政府予以兑现。

城口县2020年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奖励

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

围绕七大农业扶贫主导产业,经县农业农村委认定合格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认定内容

(一)组织形式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分工协作为前提,以规模经营为依托,以利益联结为纽带的一体化农业经营组织联盟,是农业产业化的新形式、新模式。

1.基本模式。“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小农户”,龙头企业2家及以上时,明确1家牵头企业。

2.制度要求。健全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决策机制,建立财务管理、成员账户、盈余分配等制度和规程。

3.具体数量。龙头企业1家以上,规范化农民合作社3家以上(农户60户以上),家庭农场10家以上。

(二)联结机制

4.有分工合作关系。制定联合体章程、签订合同或协议等,确立各方的责权利,形成一体化分工合作关系。

5.有交易联结机制。签订有正规的生产服务合同、协议,确立农产品、生产资料和作业服务的买卖关系,建立各方共赢的交易联结机制,有相对应的银行流水。

6.有利益联结机制。各成员的资产、资金、技术、品牌等生产要素相互融合渗透,形成比较稳定的长期合作关系。

7.有互助联结机制。明确各成员的功能定位,发挥自身优势,建立互助联结。

(三)组织运行

8.生产经营。有明确的主导产业、品牌运营等内容,年主导产业终端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

9.组织属性。联合体不是独立法人,以服务为宗旨,各成员地位平等、产权关系不变、独立经营,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三、实施办法

(一)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牵头龙头企业自主向县农业农村委申报,按照各项指标要求提供相关佐证资料。

(二)县农业农村委联合相关部门通过查看验收资料、现场实地评估、综合评定等方式进行认定,认定合格、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兑现。

(三)奖励资金经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民主决策,可用于产学研联合研发、技术攻关、扩大再生产、风险保障金等方面,奖励资金使用需建立台账并完善资料存档。

庙坝镇农业产业贷款贴息实施细则

一、贴息对象

县内发展农业产业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贴息标准

(一)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股联营或合作经营,实施农业股权化改革项目或产业扶贫基地项目的,按照合同利率100%贴息;

(二)法人是贫困户或与贫困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的,按照放贷时贷款基础利率(LPR)100%贴息;

(三)发展七大主导产业的,按照放贷时贷款基础利率(LPR)50%贴息。

已申报当年其他财政资金贴息项目或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动态监测中被纳入红名单管理的,不享受以上贴息政策。

三、实施办法

(一)贴息范围:每年1月1日至1231日实际发生并已支付的利息。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产业提供以下清单资料报县农业农村委、县林业局。

序号

资料名称

1

城口县农业产业扶贫行动计划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2

城口县农业产业扶贫行动计划贷款贴息项目汇总表

3

相应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

4

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还款凭证

5

法人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

6

贷款使用的相关佐证资料(资金使用可不局限于贷款合同,但须用于农业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7

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正式合同、分红佐证资料

8

带动贫困户统计台账(贴息额度按照不低于10/户的标准)

(三)由镇政府收集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对象上报县农业农村委、县林业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资料审核,经县级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兑现。

庙坝镇2020年农业产业贴保实施细则

一、贴保对象

发展农业产业投保的贫困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贴保标准

除去各级财政补贴保费,贫困户自交保费的100%、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交保费的50%

三、实施办法

(一)贴保范围:玉米、马铃薯、油菜、食用菌(香菇、黑木耳、羊肚菌)、特色杂粮、蔬菜、中药材(独活、党参、云木香、重楼、天麻、南苍术、川乌、芍药、玄参、连翘、大黄、黄精)、生猪、能繁母猪、城口山地鸡、中蜂。

(二)保险公司根据保费收取情况按标准计算贴保额,将2020年贫困户贴保花名册、缴费清单、农户自交保费凭据(银行流水进账单)、农户银行卡信息(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银行卡)等资料反馈各村(居)委会;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贴保资料分产业反馈县农业农村委、县林业局。

(三)村(居)委会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初审后报镇上。镇上按照不低于补贴户数的50%抽查复核,经公示无异议后分产业报县农业农村委、县林业局。

(四)由镇政府收集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对象上报县农业农村委、县林业局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贫困户再次核实,无误后联合报告县人民政府,经批复后由县财政局参照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方式兑现。

庙坝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

实施细则

一、分配对象

全体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分配标准

项目

比例

用途

分配前

提取管理费

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收益的10%

管理人员报酬

收益分配

公积(益)金

净收益的10%-40%

扩大再生产、公益事业。

提取福利费

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军烈属、五保户、困难户、农民因公伤亡医疗费等支出。

成员分配

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股分配。普惠分红收益分配,贫困户与非贫困户成员每股分红比例不得低于1.5:1,其他经营项目取得的净收益每股分配金额按照1:1分配。

备注:普惠分红收益是指股权化改革、产业扶贫基地、试点资金等财政补助资金项目。

二、分配要求

(一)财务决算。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前,必须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账会计,准确核算全年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搞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

(二)分配程序。收益分配方案,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政府审签、县农业农村委备案后,张榜公示,分配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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