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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9768897484E/2020-00007 [ 发文字号 ] 蓼子府告〔2020〕3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城口县蓼子乡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蓼子乡人民政府关于明确2020年生活垃圾处置费的通告

根据《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5号)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1〕315号)、城口县发改委、城口县财政局《关于我县乡镇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城发改委〔2017〕717号)规定,现将我乡居民和商户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费标准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国道211主干线范围(含新场镇),上至三排山洞口,下至鱼叉河桥。

(二)回头线至茶林村昝坝(含昝坝集中安置点)公路沿线范围。

(三)回头线至公母龙洞村级路沿线,落阳大桥至明安落阳坪沿线范围。

(四)梨坪大桥至梨坪村福兴寺广场范围。

(五)梨坪大桥至天池肖家院子沿线范围。

二、征收标准

序号

征收对象

征收标准

备注

1

居民

6元/户.月

按户计征

2

商业门店(网)点及其他商业用房

经营面积200㎡以下

0.45元/㎡.月

按经营面积计征。不足20㎡的按

20㎡计征。

经营面积200㎡至500㎡

0.40元/㎡.月

经营面积500㎡至1000㎡

0.35元/㎡.月

经营面积1000㎡以上

0.32元/㎡.月

说明:其他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及团体,按照定额或计量的方式计征。

三、注意事项

请广大居民、各商户及时足额缴纳生活垃圾处置费。不缴纳或弄虚作假少缴纳生活垃圾处置费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对单位处以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蓼子乡人民政府        

20207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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