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5号)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1〕315号)、城口县发改委、城口县财政局《关于我县乡镇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城发改委〔2017〕717号)规定,现将我乡居民和商户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费标准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国道211主干线范围(含新场镇),上至三排山洞口,下至鱼叉河桥。
(二)回头线至茶林村昝坝(含昝坝集中安置点)公路沿线范围。
(三)回头线至公母龙洞村级路沿线,落阳大桥至明安落阳坪沿线范围。
(四)梨坪大桥至梨坪村福兴寺广场范围。
(五)梨坪大桥至天池肖家院子沿线范围。
二、征收标准
序号 | 征收对象 | 征收标准 | 备注 |
1 | 居民 | 6元/户.月 | 按户计征 |
2 | 商业门店(网)点及其他商业用房 | 经营面积200㎡以下 | 0.45元/㎡.月 | 按经营面积计征。不足20㎡的按 20㎡计征。 |
经营面积200㎡至500㎡ | 0.40元/㎡.月 |
经营面积500㎡至1000㎡ | 0.35元/㎡.月 |
经营面积1000㎡以上 | 0.32元/㎡.月 |
说明:其他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及团体,按照定额或计量的方式计征。 |
三、注意事项
请广大居民、各商户及时足额缴纳生活垃圾处置费。不缴纳或弄虚作假少缴纳生活垃圾处置费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对单位处以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蓼子乡人民政府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