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9k345310249/2025-00011 | [ 发文字号 ] | 岚天府发〔2025〕5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城口县岚天乡人民政府 | ||
[ 成文日期 ] | 2025-05-08 | [ 发布日期 ] | 2025-05-15 |
城口县岚天乡人民政府关于城口县岚天乡新时代文明实践积分超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民委员会,乡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站、所、中心):
为切实加强岚天乡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应急处突,经研究,决定成立岚天乡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防治应急处置队伍,具体负责全乡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时代文明实践积分超市,主要目的是发挥积分兑换物品的激励作用,推动乡村治理、乡风文明、文化振兴,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条 积分超市是全乡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的主要载体,建设管理由乡新时代文明实践所统筹指导。
第二章 积分超市运行
第三条 积分超市物资,由全乡实行统一渠道配送,各村未经同意不得另选配送渠道。
第四条 积分超市物资供应方由乡新时代文明实践所按程序和规定,结合群众需求,一般包括日常生活用品,综合考虑商品质量、门类、价格、配送、服务等择优选定。
第五条 积分超市物资商品价格应适当低于市场零售价格,不得有过期变质商品和假冒伪劣产品。
第六条 积分超市商品价格以市场零售价定价,不得高于市场价格,所需积分与商品零售价等同,1个积分可兑换相当于价值1元的商品。
第七条 积分超市每季度公布1次积分兑换情况,积分和货物数据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积分管理
第八条 积分超市应建立积分台账,反映积分增减、兑换情况。积分超市管理员负责记录积分,登记积分事由,更新积分台账。应建立纸质台账和电子台账。
第九条 积分增加、扣减,应当由本人或积分超市管理员提供文件、图片、视频等佐证资料,保存积分依据。
第四章 积分兑换
第十条 商品兑换采取“日常兑换+集中兑换”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每季度末开展集中兑换活动。
第十一条 获得较高积分的家庭及其成员,同等条件下优先作为农村党员发展对象,优先推荐为乡级及以上先进典型评选对象。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乡积分超市管理员由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体育馆)陈秋菊担任。各村积分超市管理员一般由综合服务专干担任,也可由其他专干担任。
第十三条 积分超市经费只能用于积分超市商品采购、积分兑换,不得用作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乡纪委要加强对村积分超市建设、管理、运行监督,每年至少开展1次专项监督检查。
第六章 加分项
第十五条 积极参加乡村两级会议,每次积1分。
第十六条 积极参加实用技能培训,每次积1分,不超过20分。
第十七条 积极参加各类文明实践活动,文明观赛、观演等,每次积1分。
第十八条 村每季度组织人员对家庭环境卫生、公共卫生等进行检查,并进行评比,对环境卫生好的积1分。对卫生状况较差的,可酌情扣分。
第十九条 积极参加县、乡组织开展的“最美家庭”、 文明户、清洁户等评选活动,并被评为最美家庭、最美院落、最美清洁户等,每次积5分。
第二十条 发现办无事酒(乔迁宴、满月酒、升学酒、祝寿酒)、野外危险用火、违纪违法行为,及时举报的,每次积8分(同一事件以最先举报的为准);积极参与治理的,每次积8分。
第二十一条 家里有学生在当年度高考考入双一流大学或本科院校的分别积8分、6分。
第二十二条 积极参加环境整治、治安联防、应急救助、防病防疫、整治无事酒、扑灭山火等,每次积8分。
第二十三条 乐于助人,参与矛盾调解的,每次积1分。
第二十四条 被国家或集体征用、转让土地、山林等能服从统一规划和安排的,支持公益事业发展和公共建设,在涉及个人利益时,能无偿或让利于国家、集体的积8分。
第七章 减分项
第二十五条 操办乔迁、升学、满月、生日“无事酒”,参与“无事酒”送礼、帮忙、发请柬、提供场地等违反公序良俗行为,扣20分,实行“黑名单”管理,本年度不准参与积分。
第二十六条 野外危险用火,如随意烧草、焚烧秸秆的,扣20分,实行“黑名单”管理,本年度不准参与积分。
第二十七条 在信访中,不按正规渠道反映述求,越级信访,或在乡政府进行缠访、闹访,经解释不听劝,采取胡搅蛮缠行为的,扣20分,实行“黑名单”管理,本年度不准参与积分。
第二十八条 在公共场合发表违反党的言论,或在互联网、抖音、微信群、朋友圈、QQ群,散布危害国家、政府机关、损坏干部形象的图片、言论及视频的,或随意散播谣言及不实信息的,扣15分
第二十九条 修建“活人墓”、豪华墓殡葬陈规陋习等情况,扣20分,实行“黑名单”管理,本年度不准参与积分。
第三十条 家庭暴力、打架斗殴,扣10分。
第三十一条 不赡养老人、不抚养儿童、不扶养困难家庭成员,扣10分。
第三十二条 破坏公共设施或侵占公共财产,违规乱搭乱建、乱倒垃圾、乱排废水、乱砍滥伐、乱挖乱采、破坏渔业资源等,扣20分。
第三十三条 参加邪教组织的,涉黑涉恶、涉毒涉黄、聚众赌博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扣20分。
第三十四条 不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经营,被国家或集体征用、转让土地、山林等不服从统一规划和安排、漫天要价、阻碍或者破坏建设,干扰集体正常经营活动等言行的,扣10分,实行“黑名单”管理,本年度不准参与积分。
第三十五条 不支持公益事业发展和公共建设,在涉及个人承包的土地、山林等个人利益时,不配合、故意刁难国家、集体开展工作的,扣10分,实行“黑名单”管理,本年度不准参与积分。
城口县岚天乡人民政府
2025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