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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9768895171L/2022-00013 [ 发文字号 ] 高楠府发〔2022〕39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城口县高楠镇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2-04-26 [ 发布日期 ] 2022-04-29

高楠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高楠镇水源地保护工作方案》 的通知




高楠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高楠镇水源地保护工作方案

的通知


各村社区、机关各科室(站所、中心)属各单位:

高楠镇水源地保护工作方案》已经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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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楠镇水源地保护工作方案


为保障我镇饮水安全,确保群众喝上方便、干净、安全的自来水,特制定本方案

一、严格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合理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地下水开采井周围规定一定的水域或路域作为饮用水源保护区,竖立醒目的标志牌。清除农村饮水源保护区水域的水面污染物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范围为:

(一)水井以每个水井为中心,半径1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保护区。

(二)其它饮水安全工程保护区为取水点以上300米的范围。

二、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水源保护的总体目标是:确保农村饮水安全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障饮用水清洁、卫生、安全。在农村饮水源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应当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二)禁止向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排放污水;

(三)禁止堆放、填埋、倾倒、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等危险废物及工业废物、生活垃圾、粪便、建设工程渣土和其他废弃物;

(四)禁止设立剧毒物品仓库、废物回收场、加工场和堆栈;

(五)禁止破坏农村饮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农村饮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六)禁止从事破坏农村饮用水源的开山采石、采砂和围水造田的活动;

(七)禁止新建、扩建、改建规模化畜禽等动物养殖场、屠宰场;

(八禁止使用炸药、有毒物品捕杀动物;

(九)禁止从事洗涤和其他可能污染农村饮水源的活动

(十)法律、法规有关农村饮水源保护的其他规定。

三、对现已存在的不符合规定的设施和生产活动,根据实际情况限期拆除、停用或整改

四、如果水源被破坏或者被污染的应当按照谁破坏、谁恢复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者负责治理恢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较重,将申请执法部门予以相应处罚。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农村饮水源保护区的土地、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出租给他人从事本办法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

六、成立水源地保护工作小组,并安排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的巡逻查看,防止破坏水源地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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