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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97626504993/2021-00335 [ 发文字号 ] 葛城街办发〔2021〕31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劳动、人事、监察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城口县葛城街道办事处
[ 成文日期 ] 2021-12-20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城口县葛城街道办事处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工作的通知



各科室、村(社区):

根据城府办发〔2021〕204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葛城街道2022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工作,确保我街道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按照国家和重庆市人民政府的要求,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持续巩固在95%以上。县民政局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县乡村振兴局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以下简称突发严重困难户)参保率达100%。

    二、基本原则

    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落实户籍地或居住地参保原则,参保居民可以通过税务部门配发到村社的专用P0S机进行申报缴费,推广微信、支付宝、渝快办在线缴费等多种缴费方式;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有关规定,对持居住证参保的参保人,各级财政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三、时间安排

为确保我街道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如期完成,必须于2022年2 月20日前,各社区、村完成信息收集、核对、录入、费用征收及特殊参保对象的身份核实。

    四、筹资标准

(一)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档的,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20元。

(二)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二档的,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95元。

    五、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保障和门诊统筹使用规定

严格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和标准。进一步巩固住院待遇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达到70%左右。巩固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落实国家要求,将起付线统一至全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从2022年1月1日起,将大病保险起付线调整为15412元/人·年。

持续做好居民医保门诊统筹,2022年度一档参保人门诊统筹支付限额为300元,二档参保人门诊统筹支付限额为500元。同时抓好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落实。

规范待遇享受等待期(以下简称“等待期”)设置,居民医保待遇状态正常的人员年度内转为参加职工医保,在其等待期内处于预参保状态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对居民医保在集中参保期内参保的、在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以及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农村低收入人口等特殊群体,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在渝高校大学生毕业当年9月1日后3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并补缴当年费用的,其待遇享受时间从当年9月1日起计算。

    六、政府资助参保范围及标准

对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参保资助,超过资助标准的个人应缴纳参保费用由参保对象自行负担。若资助对象身份重叠,按照就高原则进行资助,享受资助参保后人员身份发生变化的,不再进行差额资助。

(一)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对象

1.特困人员(含原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参加居民医保一档,按照居民医保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资助;

2.低保对象参加居民医保一档,按照居民医保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90%给予资助。

3.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低保边缘户,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参加居民医保一档,按照居民医保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70%给予资助。

以上人员自愿参加居民医保二档的,统一按照参加居民医保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资助。

4.在乡老复员军人参加居民医保,按二档缴费标准全额资助。

特困供养对象、低保人员、低保边缘户由县民政局认定并负责提供资助对象花名册;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由县乡村振兴局认定并负责提供资助对象花名册;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由县残联认定并负责提供资助参保花名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并负责提供资助对象花名册;人员名单由县医保局在参保系统中进行特殊人员类别标识。

(二)县乡村振兴局资助对象

1.未纳入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参加居民医保一档或二档,均按照1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资助。

未纳入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由县乡村振兴局认定并负责提供资助对象花名册,由县医保局在参保系统中进行特殊人员类别标识。

(三)县卫生健康委资助对象

计生奖扶特扶家庭的资助标准按《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家庭医疗保险资助政策的通知》(渝卫发〔2017〕123号)文件规定执行。

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含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扶助)及其子女、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参加居民医保一档或二档,按照居民医保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资助。

2.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本人,参加居民医保一档或二档,按照居民医保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80%给予资助。

当年确认的计生奖扶特扶家庭参保补贴对象,从次年11日起按年度享受参保资助待遇计生奖扶对象由县卫生健康委认定并负责提供资助对象花名册,由县医保局在参保系统中进行特殊人员类别标识。

(四)县残联资助对象

1.农村和城镇3-4级残疾人员参加居民医保一档或二档,均按照1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资助。

残疾对象及伤残等级以县残联颁发的第二代残疾证(有效期内)、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卡)为准,残疾对象由县残联认定并负责提供资助对象花名册,由县医保局在参保系统中进行特殊人员类别标识。

    七、严格奖惩

(一)该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将纳入社区(村)年终考核指标和日常管理。

(二)给各社区(村)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完成街道下达任务数工作经费待定。

    八、工作要求

(一)所有参保人员缴费时必需出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二)强化督查,平稳推进。筹资工作开始后,各社区(村)要坚持每周向街道社保所报告筹资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 城口县2022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人员参保政府资助标准表


城口县葛城街道办事处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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