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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9768896027K/2022-00044 [ 发文字号 ] 巴山府告〔2022〕1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城口县巴山镇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日期 ] 2022-01-06

城口县巴山镇人民政府关于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城口县巴山镇人民政府

关于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按照《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2022 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城府办发〔2021197 号)要求,参照《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城府告〔202135 号)相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情况,经巴山镇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巴山场镇及部分区域(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巴山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巴山镇场镇(包含卫生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区域);巴山加油站一百米范围内;巴山镇天燃气公司一百米范围内;祥云液化石油气巴山销售点一百米范围内、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森林、坟塬等重点防火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除禁放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全部为限制燃放区。

  1.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从20221 31日(农历二一年腊月三十日)至2 15 日(农历二二二年正月十五日),每日上午7 时至次日凌晨1 时,可以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三、派出所、应急办、平安办、农业农村办、规划城建办、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科室(站所)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各村(社区)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禁放工作,倡导移风易俗,红白喜事、上坟祭祀,只燃放爆竹,不燃放烟花。

四、经营许可销售点必须建立实名销售登记台账,不得向精神病人、重度残疾人、行为异常人员和未满14 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

五、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活动,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禁放区域(场所)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罚。

七、阻碍烟花爆竹监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有义务劝阻和举报。巴山镇人民政府举报电话023-59280550,巴山镇派出所举报电话:023-59280100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城口县巴山镇人民政府

20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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