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11500229MB1898449Y/2025-00023
- [ 发文字号 ] 无
- [ 发布机构 ] 城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25-04-09
- [ 发布日期 ] 2025-04-09
- [ 体裁分类 ] 其他
- [ 有效性 ] 有效
城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日期:2025-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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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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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检查内容 |
是否属于涉企检查事项 |
法定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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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的行政检查 |
公路超限运输是否超过许可范围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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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房屋租赁行为的行政检查 |
对房屋租赁行为的行政检查 |
是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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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建筑垃圾合法规范处置情况的行政检查 |
检查是否有清运建筑垃圾许可 检查建筑渣土是否密闭运输 检查建筑砂石是否密闭运输 检查建筑垃圾是否密闭运输 |
是 |
第六十六条 建筑垃圾清运实行运输许可制度。未办理建筑垃圾相关许可证件运输建筑垃圾的, 对建筑施工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清运,或未在指定 的地点倾倒的,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 禁止 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违反前款 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运输工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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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使用围挡存放的行政检查 |
检查是否存在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的情况,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的行为是否有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 检查临时占用堆放的建筑材料是否按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是否有围挡存放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经市政设施主管 部门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的,应当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应当 围挡存放。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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